中图分类号:B516.5293 文献标识码:A 《哲学研究》第95节是该书中非常重要的一节,也是相当令人费解的一节。实际上,它与第428节至465节所处理的是同一个大问题,即这个问题:心灵表现何以可能?下面我们将首先介绍一下维特根斯坦有关心灵表现问题的一般观点,接着将对第95节进行详细的分析。最后,我们还将评论一下哈克(P.M.S.Hacker)的相关评注。 一 按照前期维特根斯坦的理解,当我们说我们的一个心灵内容处理一个在我们面前实际存在的对象或事实时,我们的意思并非是这个对象本身、这个事实本身出现于这个心灵内容之中,而是:作为这个对象的代表的某种心理成分(比如心象)出现于这个心灵内容之中,或者这个事实的逻辑形式出现于这个心灵内容之中。而且,当我们说我们的一个心灵内容处理一个虽然实际存在但是不在我们眼前的对象、曾经存在过而现在已经不存在的对象或还未实际存在的事态甚至于根本不存在的对象或非实际情况时,我们的意思也是一样的。 显然,如上理解假定了前期维特根斯坦的如下思想:不存在的对象是由存在的元素构成的;还未实际存在的事态或非实际情况(简言之,单纯的可能情况)是一种影子式的实在。因此,就还未实际存在的事态或非实际情况的心灵表现来说,前期维特根斯坦的理解可以这样来描述:作为一种影子式的实在,还未实际存在的事态或非实际情况将自己的影子(逻辑形式可以说是这样的影子之一)投在了相关的心灵内容之中;因此,心灵表现的过程可以说就是这样的投影过程。 对于这种理解,人们自然而然地会提出如下质疑:如果一个心灵内容所处理的严格说来并不是相关的诸对象本身、事实或事态本身,那么我们怎么能够说这个事实或事态之发生使得它成为真的,或者实现或满足了它?在期待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为尖锐:当我期待一声枪响时,如果出现于我的期待之中的并不是这声枪响本身,而仅仅是作为其替代物的某种心理的成分,那么这声枪响如何能够满足我的期待?基于诸如此类的考虑,一些哲学家或许会断言:是一个对象本身而非其任何意义上的替代物、一个事实或事态本身而非其任何意义上的替代物出现于处理它们的心灵内容之中。但是,与前期维特根斯坦的理解相比,这种理解显然更为荒谬。首先,一个并不存在的对象、一个还未实际存在的事态或非实际情况如何能够亲自出现于处理它们的心灵内容之中?实际上,甚至于实际存在的对象和事实真正说来也无法亲自出现于处理它们的心灵内容之中。其次,如果所期待(愿望、意愿等等)的对象已经实际出现于期待本身(愿望、意愿本身等等)之中,那么也就不存在期待(愿望、意愿等等)它这回事了。 后期维特根斯坦对自己以前关于心灵表现的理解也进行了深入的批判。首先,心灵内容所处理的对象不必以独立于心灵表现(和语言表现)的方式存在,而且它们的构成元素也不必以这样的方式存在。其次,后期维特根斯坦放弃了他以前关于可能性的理解,认为并不存在独立于语言和心灵表现的可能情况。再次,一个并非实际存在的东西无论如何不能在我们的心灵中投下什么影子。最后,我们的心灵内容所处理的当然是一个对象、一个事实或事态本身而非其任何形式的替代物。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断言这个对象、这个事实或事态本身便出现于我们的心灵内容之中,也不能断言它们中的某种东西(比如逻辑形式)本身出现于我们的心灵内容之中。 那么,心灵内容是如何处理一个对象和事实或事态(包括不在眼前的、甚或根本不存在的对象,还包括还未实际存在的事态、甚或非实际情况)本身的?对此,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回答是:心灵内容是经由其语言表达式的使用来处理一个对象和事实或事态本身的,进而是经由其语言表达式的语法来做到这点的。由于相关的语法规则是在语言游戏中建立起来的,因此一个心灵内容之处理一个对象和事实或事态的方式是在一个特定的语言游戏的语法解释中得到说明的。不妨说:一个心灵内容(期待、愿望、想象、意愿、思维等等)与其对象(或者其实现)在语言中发生接触;或者,一切均在语言中获得澄清。比如,假定我在思维这点:拿破仑是在1805年加冕的。在此,我所具有的这个思想与拿破仑这个历史人物之间的结合可以是这样的:“拿破仑”这个名称出现在我的思想的表达之中,并且在我们的语言中它与拿破仑这个历史人物之间已经具有了众多的关联,比如:他的父母用它来命名他,他签名时使用这几个字,人们用它来与他打招呼等等。再如,假定我有一个愿望:甲来这里。在此,我所具有的这个愿望与甲这个人、走来这个行为、这里这个地点之间的结合可以是这样的:表示它们的语词出现于我的愿望的表达之中,而且这些语词与这些事项之间的表示关系早已在我们的语言之中建立起来。 后期维特根斯坦还对心灵表现何以可能(即心灵如何能够处理一个对象本身,如何能够处理还未实际存在的事态、甚或非实际情况)或者说究竟什么是心灵内容的对象(比如:思想的对象,意指的对象,想象的对象,愿望的对象,意愿的对象,等等)这样的问题的根源和性质进行了分析,指出它们实际上源起于某些语法误解。造成相关的语法误解的原因有:“思想的对象”、“愿望的对象”等等表达式的歧义性;“事实”这个名词与其他名词的表面上的相似性;表示心灵内容的语词的用法与某些表示具体的动作的语词的用法之间的表面上的相似性;语法问题与经验问题的表面上的相似性,等等。首先,“思想的对象”、“愿望的对象”等等既可以指一个个体,也可以指一个事实或事态,而针对于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情况,相应的语法规则应当也是不同的。但是,人们(包括前期维特根斯坦)却混淆了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情况,将适用于前者的某些规则运用到后者之上。其次,人们认为,与许多名词一样,“事实”这个名词也是指称一个独立于心灵表现和语言表现的对象的,这样,在其所指称的对象不存在的情况下,我们便不能说“我们思维或相信这个事实,即……”。但是,实际上,并非所有名词都是指称什么的,比如,在许多情况下,“事实”这个名词并非是指称什么的,而只是一种修辞手段而已:“我们思维或相信这个事实,即……”仅仅是“我们思维或相信这点,即……”的一种笨拙的表达方式。再次,请比较“我想象(思维、认为、相信、怀疑、意愿、期待等等)国王学院着火了”和“我绞死了甲”。如果一个人不在这里,那么我不能绞死他;因此,一些人(包括前期维特根斯坦)便认为,如果一个事态并非已经以一种独立于心灵表现和语言表现的方式存在了,那么我们便不能想象(思维、认为、相信、怀疑、意愿、期待等等)它。但是,这种看法显然是一种错误的语法类比的结果。为了看清这点,请比较“我绞死了他”和“我在寻找他”。当一个人不存在时我不能绞死他;但是,当他不存在时,我却能够寻找他。类似地,我们也能够想象(思维、认为、相信、怀疑、意愿、期待等等)一件还没有发生的事情甚或非实际情况。实际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就是这样使用相应的心灵内容概念或其表达式的,因此在此没有任何值得大惊小怪的地方。由此看来,心灵表现何以可能或者说究竟什么是心灵内容的对象这样的问题实际上根本就不是经验问题或有关心灵和实在的本性的问题(如其表面上所暗示的那样,或者如许多哲学家所理解的那样),而是语法问题——有关心灵概念或其语言表达式的用法的问题;而且,在通常情况下,人们根本不会提出这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