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知识论(contemporary theory of knowledge)作为哲学运动,是两股支流的汇合:一是它作为关于“知识是信念”的理论,乃孕育于作为方法论的分析哲学;二是它作为关于主体之经验直观能力的理论,乃是对从笛卡尔到康德的传统认识论的延伸。这决定了它包括两个部分,分别作为方法论和认识论。 一、出场路经之一:对语句关于所表达的命题之真理性的断定的心智机制的探寻 从认识论到方法论的过渡,在于西方哲学对知识问题的探究对象从认识主体向知识本身转变。这个转变是通过“语言转向”实现的。该转变的公认发动者弗雷格从这样的问题出发:思想作为知识,其客观性如何保证?他的回答是:思想作为知识包括结构和内容两个方面,它们分别由语言的形式和意义来表达,由此也就获致客观性的保证。(cf.Frege,p.62,pp.127-128)于是,方法论作为关于知识的哲学理论,也就成为语言分析的哲学。弗雷格在语言意义理论方面做出一个重要贡献:区分开语句的内容即意义和真理性。他表明,一个有认识意义的语句(主要是科学话语中的语句)包含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它作为对思想内容的表达——意义即命题;另一个部分是对这命题的“断定”,即判断其真值。他强调指出,这两个部分在一个语句中是紧密相联的,因而它们的分离性被掩盖了。(ibid,p.2)这样,从语言层面审察知识,语句作为知识的基本形态,其意义是表达知识之经验内容的命题,同时,语句又包含对命题之真理性的判断。在语句中,这两者是统一的。 然而,在方法论层面的语言哲学研究中发生了一个问题:语句的意义是对思想内容(概念内容)的表达,那么,得到彰显的语句的另一部分即真理性断定,其在心智那边的机制又是什么呢?这个逆反回望而呈现的问题正构成当代知识论问世的场景。面对这个问题,人们探寻到真理性断定的心智机制是“信念”。“信念”是心智层面的东西,可是,就其与知识相关而言,却是在方法论的语言转向之后,通过对语言做逻辑分析而把握到的。 当代知识论正是把“信念-真理”作为出发点和基点,去洞察知识的本性,或者说去丰富对这种本性的认识。这种哲学运思可以追溯到罗素。他早在其里程碑式的著作《人类的知识——其范围与限度》(1948年)中,就以“事实、信念、真理和知识”为题,专章研讨“知识-信念-真理”的问题。他引出的原理是,知识作为真理的断定,乃在于信念。他说:“真理是信念的一个性质,间接也是表示信念的句子的一个性质。真理是一个信念与这个信念以外的一件或更多件事实之间的某种关系。”(罗素,1983年,第183页)“静止的信念是由一个观念或意象加上一种感到对的情感所构成的。”(同上) 紧随罗素,艾耶尔和齐硕姆又走出了关键步伐,直接达致当代知识论的“中心教义”:知识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以下简称JTB)。戈德曼对此做了很好的说明: 在20世纪50年代,一些认识论学者不约而同地研究起了同样的对知识的三分法说明。艾耶尔提出,S知道P,当且仅当:(1)P是真的,(2)S确信P是真的,(3)S有资格认为P是真的。罗德里克·齐硕姆则提出,S知道P,当且仅当:(1)P是真的,(2)S接受P,(3)S有P的充分证据。这些分析一致认为真(truth)是知识的必要条件:没有人能够知道P(例如,米价上涨了),除非P是真的(除非米价真的涨了)。一个人可以认为即使P是假的他也知道P,但是除非P是真的,否则他便不可能真正知道P。这些分析还一致认为,S知道P,仅当S对P有着合适的精神态度,比方说,相信P,接受P,或者对P有确信。第三,这些分析认为,S知道P,仅当S满足关于P的适当的证据条件。这通常被说成是S在相信P上是受到辩护的(justified),或有保证的(通过他的证据)条件。两个人可能都相信某一条真理,但是如果只有一个人受到辩护地相信它,那么就只有他一个人知道它。最后,艾耶尔和齐硕姆的分析都认为,对全部三个条件的满足就是知道P的充分条件。这种分析现在通常被称为知识的受到辩护的真实信念分析。(戈德曼,第193页) 于是,在当代知识论那里,知识研究转归为对“真信念如何得到辩护”这个问题的探究。知识论就成了关于得到辩护的真信念的理论。这个理论表明,真信念必须具备某种事实特性,满足这种条件才能成为“得到辩护的信念”。这样,辩护本身成了一种方法论规范。戈德曼表明了这一点:“受到辩护的信念是认识论的核心问题。什么时候一个信念是受到辩护的,什么时候又不是?当然,辩护概念是一个规范性的或评价性的概念,不像信念的归属,只是描述了主体的精神状态。而对于受到辩护的判断则是评估或评价信念在观念上的正当性、合法性或恰当性。这不是一种伦理的判断,但它却是某种评价性的判断。在对受到辩护这一问题的理论探究中,认识论专家不是用其他规范性的认识术语在标准上为其寻求一个定义(比如说‘合理’或‘保证’)。通常他们探究的是某些事实性或描述性的条件,依据这种条件,‘被辩护为正当’这种状态得以产生。在这里,指导性的观念认为,许多信念都作为例证表明了辩护所具有的规范性特性,因此它不可能是一个‘粗糙的’事实。一个信念必须具有某些事实特性,这些特性为此信念的被辩护提供基础,将辩护授予这个信念。这有点类似于道德领域,在那里,可以很合理地设想一个行为的道德正当性并非自动地或随意地附属于这个行为,而是基于这个行为的某些事实特性,比如说,带来幸福,或兑现了承诺。按照现在的哲学术语,受辩护必须与事实的或自然的特性随附产生。”(同上,第199-2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