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5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047(2011)06-0070-22 海德格尔1925年夏季学期在马堡大学的讲课《时间概念史序论》(Prolegomena zur Geschichte des Zeitbegriffs),因为展现了《存在与时间》一书之雏形,自1979年被编辑成书作为海德格尔《全集》(Gesamtausgabe)第20卷出版以来①,就一直受到海德格尔研究者的看重。其实,此书除了预示《存在与时间》的实存论分析的正文部分外,其“预备部分”也同样不容忽视。海德格尔在《时间概念史序论》的“预备部分”,对现象学直到当时为止的发展,做了一次精简扼要的回顾,兼述了现象学正式问世以前在十九世纪最后十年的一段“起源史”(Entstehungsgeschichte)②。这部分论述,大概可以视为关于现象学运动早期发展的一份最早的历史回顾。而这份现象学运动史文本,既出自其主要成员海德格尔之手,自然就格外值得我们重视。 当然,海德格尔的论述并不纯以铺陈史实为主,而是论题性、分析性及批判性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海德格尔在“预备部分”的第二章陆续阐述了“意向性”、“范畴直观”及“先然”(Apriori)这三个现象学的“决定性发现”以及“现象学的原则”和“现象学”等概念之基本意义后,接着在第三章提出了他对现象学的一个“内在批判”(immanente Kritik)。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海德格尔如何藉批判胡塞尔对纯粹意识之规定,发展出他对存在问题的探问。③ 本文将集中讨论海德格尔在《时间概念史序论》的“预备部分”里对现象学提出的这一内在批判。在详细分析了海德格尔对胡塞尔的批判以后,我们试图指出,他的批判虽然有误解的地方,也有未中肯綮之处,但并非无的放矢或纯粹出于某些外于现象学的理由,而是有内在于现象学的根据的。 海德格尔在《时间概念史序论》第5节详细分析了现象学的意向性概念之基本意义。他在该节的末尾部分说: 布伦塔诺(Franz Brentano)也未尝讨论,到底意向性为何者之结构,尤其因为他在其理论中接纳了心理物的传统意义,以之为内在的可感知物、内在的被意识之物(在笛卡儿式的理论之意义下)。心理物自身的特性仍不确定,以致意向性为其结构的东西并非在意向性所要求的方式下被本源地存想。这是一个即使在今天现象学也还未克服的因素。现在意向性也还简单地被掌握为意识结构,又或行为或人格之结构,而当中意向性被设想为其结构的这两种实在,又仍以传统的方式被接受。的确,现象学中人——胡塞尔跟舍勒——以全然不同的两个方向尝试越出心理的限制性及意向性的心理特性:胡塞尔透过将意向性掌握为普遍的理性结构(理性非作为心理物,而是与之划分开);舍勒透过将其掌握为精神或人格之结构,亦同样与心理物划分开。但我们将会看到,这些理论以之运作的进路,并未随着所谓理性、精神或心灵而被克服。我之所以指出这点,乃因为我们将会看到,在意向性的这种规定下现象学如何自内要求一种更彻底的发展。④ “意向性”概念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具有根本的重要性。胡塞尔曾将“意向性”称为覆盖所有现象学问题的“问题标题”(Problemtitel),他在《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之观念(第1卷)》(Ideen zu einer reinen Ph
nomenologie und ph
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Erstes Buch,以下简称《观念1》)中说:“包含整个现象学之问题标题叫做意向性。这个标题正好表达了意识之根本属性,所有现象学的问题,甚至素材的问题,都列次其中。”⑤ 在现象学的用法里,“意向性”这个术语的基本意义为“朝向于”(Sich-richtenauf),即“朝向一对象”或“关联于一对象”。它所指称的,首先并不是某一具体的东西或某类东西,而是某类东西所具有的一种特殊属性。具有意向性这一特性的东西,亦即海德格尔所谓的“意向性为其结构的东西”,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称为“行为”(Akt)或“意向经历”(intentionales Erlebnis)。⑥换句话说,胡塞尔认为有些东西,即他所谓的“行为”,具有“指向一对象”的特性,而这个特性他称为“意向性”。⑦另外,胡塞尔有时亦以“意识”(Bewu
tsein)这个术语来总称所有的“行为”或“意向经历”⑧,并将意向经历之朝向某对象这一特征同时规定为“对某物之意识”(Bewu
tsein von etwas)。⑨ 从上面引文可见,海德格尔不单认为布伦塔诺——也就是胡塞尔的老师和首位在当代哲学中重提“意向性”概念的哲学家——对意向性的论述尚有不足之处,而且认为即使到了胡塞尔和舍勒这两位现象学运动的早期代表身上,在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中已然显现的不足,也还未充分地被认识和被克服。以海德格尔上面的话来说,这个不足就是“心理物自身的特性仍不确定,以致意向性为其结构的东西并非在意向性所要求的方式下被本源地存想。”海德格尔认为,“这是一个即使在今天现象学也还未克服的因素。”在布伦塔诺那里,意向性被认为是心理现象所必有并且独有的特性,因此意向性就被视为区别心理之物与物理之物的一个判别标准。⑩胡塞尔放弃了意向性为心理之物与物理之物的判别标准的主张,而且认为有些属于心理方面的实在并不具有意向性这一特性。因此,他便摈弃了关于“心理现象”的讨论,而将“意向性为其结构的东西”称为“行为”、“意向经历”,或统称为“意识”。舍勒则尝试从不同的方向发展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在舍勒那里,意向性被视为“人格”(Person)之结构。因此海德格尔便说:“现在意向性也还简单地被掌握为意识结构,又或行为或人格之结构。”在海德格尔看来,尽管胡塞尔和舍勒都“从全然不同的两个方向尝试越出心理的限制性及意向性的心理特性”,但他们并未因此克服从布伦塔诺开始便已显出的不足,而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当中意向性被设想为其结构的这两种实在”,即胡塞尔所谓“意识”和舍勒所谓“人格”,“又仍以传统的方式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