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胜利初期,南京国民政府曾枪毙过两名罪大恶极的日本战犯,总算替中国人民出了一口气。因我当时在行政院司法行政部工作,知道详情,特作如下记述。 日本投降后的次年(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军事委员会和行政院联合组成了“日本战犯罪行调查小组”,先出公文和《调查表》到各省、县,望各地受难同胞及其因日本侵略罪行造成全家灭绝的邻居,将日本战犯的各种侵略罪行填报上来。截至该年四月底止,已收到《调查表》30638件。 1946年5 月, 将调查小组改组为“行政院处理战犯委员会”。 到1947年委员会结束时,共收到《调查表》44万多份。 行政院处理日本战犯委员会下分三个组: 第一组由行政院的外交部一些人员组成。职责是与美、英、法、苏等同盟国之间和设在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之间的联络事宜,并办理引渡战犯等工作。办公地点仍在南京外交部。 第二组由行政院司法行政部的一些人员组成。组长由刑事司司长杨兆龙博士兼任。组员有李祥钧、覃雨甘等数十人。办公地点在南京中山路两侧的司法部礼堂。第二组职责是:收集《日本战犯罪行调查表》,按照《中华民国惩办日本战犯罪行条例》及有关的《国际公法》,确定某一战犯的罪行,并提出《初步量刑意见表》,连同该战犯的《罪行调查表》移送给第三组办理。 不是战犯的《罪行调查表》仍留存第二组办公室。第二组工作结束后,这些材料就存放在司法部刑事司的档案室里,用特制的长木箱保存着,以备第三组随时使用。在南京解放前,这许多长箱子由司法部送各司依次转运到上海、广州、重庆。1949年11月重庆解放后,这些箱子是由西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接管的,我是亲眼看见的。 第三组由行政院国防部的部分人员组成,但对外的名称不叫第三组,起初叫“陆军总司令部军事法庭”,后来改名“国防部军事法庭”。职责是依据中国的司法程序对战犯进行审判。 国防部军事法庭先后处决的两名日本战犯如下: 处死酒井隆 从公元1928年起,酒井隆就参加了日本侵略中国的罪恶活动。他初任日本的“支那(指中国)驻屯军”的步兵联队长、旅团长、特务机关长、天津日本驻屯军的参谋长、近卫师团的师团长,长期侵略中国的华北领土。后来升任日本华南派遣军司令官,直接受日本陆军部的指挥。侵占过香港、广州及其他华南沿海的中国领土。他纵兵屠杀、流放、酷刑拷打中国军队的俘虏、伤兵和许多中国人民,强奸中国妇女,并抢劫、烧毁中国人民大量的财产和房屋。罪恶滔天,罄竹难书。 1946年5月27日和29日, 中国国民革命军陆军总司令部军事法庭即已开始依法对酒井隆提起公诉。5月31日,酒井隆受到初审。经过4个多月的审询,到8月2日审判,判处酒井隆死刑。酒井隆不服,并说:“证据不充足。对判决不满意。” 审判长石美瑜驳斥道:“本案审讯已历4个月,调查详实, 证据充分。被告虽谓‘证据不合,(请)再行调查’,今天仍要宣判。” 酒井隆聆悉,略显紧张,又说:“对判决之事实并无意见,惟请求宣判后,准许本人发言。” 至是,审判长乃起立宣读《判决书正文》:“酒井隆处死刑。”接着宣读《《事实与理由》。读毕,审判长又说:“本案待呈报最高统帅核准后始能执行。”宣读时间有15分钟。 宣读时,酒井隆始终肃立谛听。翻译官译完《判决》时,酒井隆作了一些笔记摘要,并时作苦笑。 宣判地点在南京中山东路北方的励志社礼堂。我看了这次的宣判情形。酒井隆是一中型胖子,个子也不高,脸皮也不很黄。我当时感觉到,中国法律能够施诸于外来侵略者,是中国人民的莫大荣幸。国际公法也能由中国人来执行,真是一件令人兴奋的事! 后来,军事法庭奉到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的电令:“指覆照准,希即遵照,克日执行具报。” 军事法庭于1946年9月13日下午将酒井隆提解到庭,验明正身, 押赴南京雨花台山冈中段东侧一山谷间的刑场,由陆军少将周文执行其死刑。酒井隆两枪毙命。 枪声响后,万名观众掌声雷动,口号声响彻山谷,算是替中国人出了一口大气! 酒井隆的《初步量刑意见表》的最后一份是我写的,我写的“处死刑”意见被法庭采纳,使我也兴奋不已。 枪毙谷寿夫 本世纪初,谷寿夫只是日军的一名下士,被编入日军第三军第十一师团,参加了日俄战争。自此即开始了其侵略中国的罪恶活动。 1937年7月7日,日本全面侵略中国的卢沟桥事件发生后,时任日本陆军中将的谷寿夫即奉命率领其第六师团于1937年8月1日来华,侵略中国的华北领土,依次参加了永定河、保定、石家庄等处的军事侵略行动,中国人民饱受其害。 1937年11月5日,谷寿夫又率其第六师团在中国杭州湾的金山卫、漕泾镇、金公亭数处地方登陆,袭击我上海抗日军队的后方,使我上海失守。从他登陆之日起,日本兵就沿途烧、杀、奸、掠,无所不作,其手段残暴已极。 1937年12月13日,谷寿夫率队围攻我首都南京。他的军队由中华门一进入南京,就开始大屠杀。其杀人方法有枪毙、砍头、劈脑、剖腹、挖心、水溺、火烧、活埋、割男人生殖器、砍去四肢、刺穿妇女阴户或肛门,残酷狠毒,令人发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