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以来,住房日益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与房价的不断攀升,房屋的不可承受性将居民住宅权问题引入大众视野。国务院2007年8月公布的24号文中明确提出“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同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其中,住房被列为五大民生问题之一。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使他们能拥有最基本的生存权作为自己的职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方向和目的。[1]此后,党和政府推出了一系列住房调控措施,力图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积极有效的干预。物业税作为一种税收调控手段再次成为学界和坊间热议的话题。 一、宏观调控:现代税法(税收)价值功能之取向 “与古代农业社会税收制度不同,现代工业社会税收法律制度在基本的财政目的之外,还肩负着调节经济的重任,这就是现代税法的经济干预目的”。[2]宏观调控价值目标之实现应是其题中之意。正如黎江虹(2004)所言:税法发展到今天,它的价值目标已趋于多元化。税法既要保证征税主体对财政资金的需求,也要满足纳税主体对于完备的公共产品的需要;税收既有筹集财政资金的职能,也具有宏观调控、调整纳税人收入的职能。[3] 经济学范畴的“宏观调控”意指通过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或行政手段等措施,对市场经济的整体运行从总量、结构上进行调节和控制,以期达到社会经济结构运行的总体平衡。在经济法视野中,“宏观调控”则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活动依法展开的一系列调节和控制。将“宏观调控”引入文章的命题即在税收领域中进行探讨,这一概念的抽象个性将会得到具体化的释放。现代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工具,除了通过国家强制性地向纳税人征收货币,达到组织财政资金的目的以外,国家更加倾向于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达到调节社会经济的总体协调、健康运行之目的。因为,税收对社会经济总量的调节具有内在稳定器的功能,政府可以运用税收手段调控经济结构。此乃税收之宏观调控功能在经济学范畴的概念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税法作为经济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国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经济法的重要构成部分,税法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中居重要地位。[4]40税法的制定,不仅为纳税人设定了强制性的义务规范,使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对自己的经济行为进行及时调整,政府进而得以实现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而且亦为国家提供了依照税法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制基础,并在税收调控手段的实施过程中同步地实现其宏观调控的功能。一般认为,税法和税收的关系可用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来表达。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关系,税收是税法之实质内容;作为调整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规范,税法只是税收的表现形式。在此意义上,税收和税法在保持着内容与形式统一的同时,又自觉地实现了经济学范畴与经济法意义上的宏观调控功能的一致。 张文显教授(2002)认为,凡是可以借助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都可以被视为法的目的价值。[5]212据此,可以如下界定税法宏观调控之目标价值,即通过税收关系在税法上的相关权利、义务之体现来实现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美好目标。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调节作用,作为一种极为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它在人类的经济发展史上创造了无数的奇迹。但市场机制并非完美无缺,“看不见的手”有时会出现种种失灵的情况,市场的失灵又会导致诸多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仅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根本无法解决,从而可以存在着政府治疗这些疾病的职能。[6]78-79但政府的调控同样并非万能,它有着许多局限性,且容易产生严重的弊端——政府失灵。国家调控乃是国家权力的运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7]154因此,为了预防和纠正政府失灵,首先需要全体民众(通过宪法)授权,并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明确规定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事项、方式和程序,并明确各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8]63即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来为政府权力的行使设置一个界限,以此约束与调整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便是其中之一。通过税收调控现代市场经济,可以起到弥补市场失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当然,调控效果的好坏还取决于具体税制设计的合理程度,亦即相关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置能否起到保护和促进国家宏观调控价值目标的实现。 可见,现代国家应在尊重市场基础调节作用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对经济进行适当的干预。涉及调控手段的选择,应充分利用税收中性的相对性理论,通过新税种的开征、原有税种的调整、税目和税率的变化、减免税等的规定来实施对经济资源的有效分配,调整有关收入分配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宏观调控之目标。税收中性是指税收要减少对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影响,降低超额负担。[9]21其基本前提是经济在一个纯粹竞争性的结构中运转。因此,在课税时,国家除了使人们因纳税而承受的税收负担外,最好不要再使人们遭受其他额外的负担或经济损失。一个理想的税收制度,应对个人的生产、消费决策皆无影响,亦即资源的配置不被扭曲。[10]207税收中性思想是基于理想的市场机制建立起来的,而现实的市场经济存在很强的“外部性”,具有宽广的市场失灵领域。[11]68-70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对的税收中性只不过是人们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它为我们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制定有效的税收政策指明了一个前进的方向,它的存在可以促进我们每一次税制改革都朝着这个方向靠近,但终究无法到达。税收中性思想在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限制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范围方面,有其积极、合理的一面。但不得不正视的是,正因为税收中性的非绝对性,即税收中性的相对性,使政府在通过税收手段获取财政收入的同时,必然会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对纳税人的行为产生抑制或激励的作用。因此,税收中性的相对性使政府宏观调控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