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 20世纪90年代初在环境经济学领域,由于受环境税“双重红利”争论的触发,次优条件下一般均衡分析受到一些经济学家的重视,并产生了有影响的研究结论。基于环境税“双重红利”假说的综合性税制改革称为20世纪90年代各国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许多国家纷纷推进绿色税制改革,一方面通过征收环境税(如二氧化碳税、空气污染税、二氧化硫税、能源税等)取得收入,另一方面将环境税收入用于减轻社会福利税费的负担或是降低其他具有扭曲性质的税收,以期能够实现兼具保护环境和改善福利的“双重红利”。 “双重红利”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双倍的利益。第一重红利是指环境税的开征,能够有效地抑制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第二重红利是指征收环境税的收入可用来降低现行税制对资本、劳动产生的扭曲作用,从而形成更多的社会就业、国民生产总值持续增长等,有助于降低超额税收负担目标的实现,即非环境目标,这实际上是政府获得的“免费午餐”。环境税收往往被认为是环境规制制度的一部分,也被视为财税改革的一部分。从理论上看,设计合理的环境税收可以有效地限制污染行为,同时提高财政收入,避免其他形式的税收对市场运行造成扭曲,提高税收体系的有效性,促进经济增长、就业和技术进步。 “双重红利”观点最初出现在图洛克、克内斯和鲍尔等人对水资源研究的命题中。后来泰拉等人进行过实证计算,研究污染税收入所能产生的效率价值,当时还未被称为“红利”,也未引起重视。“双重红利”这一术语的起源,应该追溯到皮尔斯。20世纪90年代,皮尔斯提出碳税收入应当被用来大幅度减少现有税收的税率,以减少现有税收如所得税或资本税的福利成本,这样一种税收转移可能以零福利成本或负福利成本获得环境收益,这就是所谓的环境税的“双重红利”。随后,人们在讨论环境税“双重红利”时,开始更一般地讨论环境污染控制而不仅限于二氧化碳控制。如果“双重红利”的观点成立,其吸引力主要在于:第一,它可以减少评估环境政策相对收益大小所需要的信息。因为环境政策的净收益必不为负,这就足以证明环境政策的合理性,而不必详细计算环境政策收益的具体数值,而后者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第二,利用环境税收入可以缓解财政赤字和就业的压力。但是对“双重红利”观点是有争论的,古尔德尔、帕里、博芬贝格和穆伊通过一般均衡模型的进一步研究得到了不同的结论:在现存的扭曲税收体系之上引入环境税,将会产生负的税收相互作用效应,而在大部分情况下这种负效应将超过环境税收收入返回效应。这一结论改变了人们对环境税“双重红利”的观点,但它并不意味着应抛弃环境税手段,而只是要求人们对环境税带来的福利收益与成本进行全面评估[1]。 “双重红利”有强弱之分。在弱式“双重红利”下,要使环境税制改革有效,就必须知道改革所能产生的环境收益。即用从环境税中取得的收入弥补原有的扭曲性税收减少,以减少税收的额外负担。如果环境税改革成本低于环境税改革所带来的收入效果,就意味着强式“双重红利”,环境税税制改革可以获得净效益;即通过环境税改革可以达到提高环境质量以及改进现行税制效率的目的,从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环境税有就业“双重红利”效应,环境税既改善了环境质量又增加了就业。博芬贝格和穆伊在一篇论文中指出,环境税“双重红利”的实现并不是必然的,它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所以,学术界对“双重红利”还存在很大的争论,环境税的环境税制改革难以测算,而环境税收入效应的程度仍然需要分析,因而学术界大多把“双重红利”视为一个假说而非一个结论。 从清洁和可持续发展角度对“双重红利”批评应该做一些修正。即使从标准经济学研究的方法和效率范式来看,环境税“双重红利”的观点也有其合理性。显然,古尔德尔等人的研究模型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大量的清洁商品主要是使用劳动力生产出来的,而污染商品是使用一些对环境有害的能源生产出来的。这样就环境税对劳动要素的影响这一方面看就是双倍的效果:一方面环境税鼓励清洁生产,其税基本身就是排除劳动要素的,相对于不清洁的物质资本要素获得了税收豁免;另一方面环境税替代对劳动要素征的所得税,使劳动的税负又得到豁免。通过征收环境税,改变清洁商品和污染商品之间的要素价格,尽管不清洁商品的需求价格也有一定弹性,可能对产量有一定减少,但劳动获得的双份好处会加大对劳动力的需求,提高了就业率,既增加了政府收入又减少了环境退化。 从清洁发展的视角看,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的观点显然更具有吸引力。因为清洁发展要求将“环境税”纳入了生产函数,而环境税带来的无形的环境收益并未体现在投入产出模型中,我们现有的核算体系忽略了这些正效应。即使按标准经济学衡量的“双重红利”的假说可能不成立,但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终要素,从清洁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这个观点无论如何是成立的。因为“双重红利”关键在第一重“红利”(改善环境),第二重“红利”只是与第一重“红利”同时发生,并不是环境税的终极目标,“双重红利”只是要说明环境税与效率目标并不完全矛盾。 2 我国准环境税对环境质量影响相关性实证分析 我国至今尚未开征独立意义或法律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只是在现有的一些税种规定中增加了某些有助于资源、环境保护的优惠条款,以及设置了一些兼有一定环境保护作用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本文将这些条款和税种统一称为准环境税体系,将这些相关税种称为“准环境税”,这些税种的存在使中国税制体系的生态特性有了一定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