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模式面临的改革压力随着金融行业对外开放和内部变革而日益加大。在金融领域把密切相关的监管职能集中在一个大的部门即金融监管大部制统一行使,不仅有利于建立统一、精简、高效的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而且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业安全稳定发展。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金融监管是降低或消除市场失灵的手段[1],是实现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基本保障。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逐步形成的,既有其国际背景,又有国内背景,还有理论基础[2]。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证券监督管理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是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的政策基础。1998年11月18日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把保险业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初步确立了金融监管“三分天下”的格局。但银行业、信托业的分业监管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基本确立了“一行三会”(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信息共享与政策协调机制,标志着中国金融监管正式确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其中,央行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按照专业性要求各司其职,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等三大领域进行系统监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系本能地要求金融监管专业水平的提升,有助于金融业识别风险、量化风险、化解风险。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从监管体制上看,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自成体系,对各监管领域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由此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四家监管机构各自按照自己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管,重复监管不仅导致监管成本提升,而且常造成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冲突,使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影响。例如,在面对金融创新的时候,只要某个产品牵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监管持续时间长,监管成本增加,其监管效率就大大降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必须从系统论出发,实行统一监管,以降低交易成本。 2.金融监管缺乏长效协调机制 当前各监管机构主要是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方式来协调监管事务。尽管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提供了便利,但从本质上看,这种机制只是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沟通的权宜之计[3]。这种松散的监管协调机制缺乏制度刚性,对监管各方没有直接的管辖权,因而不是金融监管协调的长效机制,其决策效力必然不尽如人意。例如,保险、证券两个监管机构均是按行政区划设置,并且在地、市和县一级无相应机构,中央银行与他们间的协调沟通只能在省级以上机构间实现,监管部门沟通及信息交换的不足,给经验丰富的跨国金融巨头以可乘之机。例如,荷兰国际集团于1993年下半年始在中国布局,到2005年3月悄然成为全面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的金融集团,在中国提前实现了“金融控股”。对于央行支持的建银投资重组中小券商,银监会以将风险转移到银行业为由,要对建银投资进行密切监管;保监会则担心银行窃取其机密信息,而对银行托管其资金“深表担忧”;证监会也对央行拟向摩根士丹利公司出售股份的比例持有异议等。 事实上,金融监管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金融系统。依据系统论和协同论的观点,必须把金融监管当作一个系统来研究,建立金融监管的长效协调机制,以有效克服目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尤其是以前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博弈的现象。 3.金融监管协调制度法律不健全 金融监管协调制度法律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通过监管协调的法律机制等实现监管工作的和谐一致,以实现金融监管的整体有效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我国金融监管所依据的法律都是基于监管主体功能划分及按被监管机构业务性质制定的,但因制定的部门以及制定的时间不同,这就导致了同一种业务在立法上的差异,使得同一种业务在法律上所面对的宽严程度不同,从而阻碍了协调机制的实施。例如,2008年的平安融资风波,从项目上,平安再融资涉及证监会增发审批、保监会募集资金用途、银监会收购审核等一系列审核;在信息披露上,由于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由证监会监管,平安旗下的平安保险公司由保监会监管,平安信托公司、平安银行由银监会监管,“没有综合监管机构,所以只能先按证监会规定公告[4]。”市场化的金融筹资计划,因金融监管协调制度法律的不协调,致使信息无法公开而使投资者的信心遭受重大考验。 4.金融监管职责模糊,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 传统体制下形成的政府部门对金融的干预机制,至今仍然是金融改革中的最大难题[5]。监管冲突多数情况下根源于不同机构有不同的监管目标,由此导致职责划分不明。从整个金融体系监管看,随着国际竞争和技术创新,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金融机构往往同时经营多种业务[6],如银行并购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等等,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或重复监管的情况。在表外业务中,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且近年来金融衍生产品的场外交易发展迅速,央行和证券会似乎都无明确的监管责任。在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国际金融竞争日趋激烈,资本跨境流动规模不断扩大,不确定因素增多。伴随金融业竞争的加剧,金融业的并购将不再是简单的同业合并,而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跨行业的优势互补的并购,这就导致分业经营已然举步维艰,分业监管更是难上加难。2007年10月29日,全国首家银行系信托公司——交银国际信托公司在武汉正式营业,是我国首次批准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信托公司并按照一法两规设立的第一家信托公司,是湖北境内的第一家信托公司。这意味着多个监管者将同时对同一个单独的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这无疑会造成监管重复、监管低效以及成本浪费。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监管制度,从根本上厘清金融监管的职责,适应混业经营发展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