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2006年至2010年),税制改革取得了一系列的重大进展,基本实现了内外税制的统一;初步实现了城乡税制的统一;多数主要税种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或者明显改进;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结构逐步优化。但是,上述成果与改革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建立适应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制体系相比,还是阶段性的。中国现行税制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也会给税制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因此,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期间(2011年至2015年)的税制改革依然任重道远。 从经济体制来看,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中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但是,中国现行税制中的某些税种还是经济转轨时期的过渡性产物,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例如,在房地产市场逐步形成,内外统一、城乡统一、交易方式多样、各种收益增多、房地产价格持续快速上涨的情况下,继续实行城乡有别的房地产税;在城镇按照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按照使用土地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既不利于统一城乡税制和平衡税负,也不能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适当增加地方的税收收入和更好地调节经济。 从生产资料所有制来看,随着党和国家生产资料所有制政策的逐步调整,计划经济时期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为主体的格局已经彻底改变,非公有制经济、混合经济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在创造国内生产总值、进出口贸易、提供就业岗位和缴纳税收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中国现行税制从总体上看还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体制的产物,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平等税收待遇依然存在,相关制度、政策迫切需要调整。 从产业结构来看,目前中国的产业结构正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调整,需要税收的扶持:农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仍然比较薄弱,需要工业“反哺”;工业大而不够强,消耗比较大,效益比较低,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不够,需要加快技术进步和设备改造;服务业比较落后,第三产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偏低,甚至已经低于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上述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从分配结构来看,目前无论是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速度、水平和财政收入的差距,还是个人收入、消费水平和财产拥有量的差距,都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情况,影响着整个国家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需要税收的调节。特别是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已经提出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任务,在税收方面也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从贯彻国家有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需要来看,需要税收的配合,既包括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政策,如产业发展、区域发展、对外开放、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资源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也包括国家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如财政、金融、农业、工业、对外贸易、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体育等方面的政策。 从法制建设的需要来看,中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而中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只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1项决定共4项法律,其余少量为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大量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偏低,项目比较庞杂,不少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状况;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税收法律、法规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不尽协调的问题也迫切需要解决。 从国际经济形势来看,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特别是国际贸易的发展、跨国投资的增长和国际经济协调的增强,正在对各国包括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中国的对外经济已经从引进外资、出口货物为主转向引进外资与输出货物、资本和劳动力并重。因此,研究中国的税制改革应当而且必须注意研究世界经济和各国税制及其发展趋势,中国税制的建设和税收政策的制订应当更加注意国际“接轨”问题。近年来各国在完善税制和税收政策方面普遍采取了简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加强征管和优化服务等措施,很值得中国借鉴。 从中国现行税制来看,其基本框架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设计的,许多税收暂行条例多年来没有修改或者基本没有修改(如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暂行条例),或者没有大的修改(如个人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暂行条例);还有一些税种是20多年前、甚至50多年前设计的(如1988年制定的印花税暂行条例、1986年制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和1952制定的船舶吨税暂行办法)。有些税收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政策和税制要素、管理制度规定乃至用语已经显得比较陈旧甚至过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应当尽快改革。 具体而言,中国“十二五”时期的税制改革可以考虑继续以合理调整宏观税负、优化税制结构和完善主体税种3个方面为重点,深化改革,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一、合理调整宏观税负 确定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是税制建设的基础,是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这里所说的宏观税负水平指全国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了统一口径,便于比较,本文中使用的中国和外国的财政收入、税收收入数据均不包括社会保障税费,财政收入中也不包括债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