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与理论视角 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历经了重要的经济—社会转型,同时,国家治理也面临着一系列转型的危机。对国家面临转型危机的性质,国内外学者一直存在争议,对转型危机可能的后果也评价不一。其争论的焦点是:中国现行政治体制是否已经陷入治理危机。尤其是前苏联解体后,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由于其政治体制和结构的特征,很难摆脱像前苏联那样的“制度瓦解”。在中国成功加入WTO和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背景下,一些学者则认为,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很难应对市场化和全球化所带来的治理挑战,中国的“局部改革”已经陷入了“转型陷阱”(Waldreon,2003; Chang,2001; Pei,2006)。针对这种“崩溃论”,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大致认为,虽然中国在政权合法性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但国家体制和结构仍然具有相当程度的适应性,并在一定程度上重构着国家治理制度,以应对日益复杂和充满挑战的国家治理问题(Yang,2004; Laliberte and Lanteigne,2004; Peerenboom,2007;马骏,2009)。 从“崩溃论”学者们的推理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新制度主义学派中制度决定论的影子。新制度主义学派尽管流派众多,但可以从中归纳出两个主要的观点:其一,在转型中制度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它影响规范、信念和行为,并决定其结果;其二,制度是内生的,它的形式和功能依赖于它产生和持续的各种条件(普热沃斯基,2005)。比较传统的制度主义者往往强调制度的决定性因素,而忽视制度的内生性本质和对现有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依赖,简单地将制度按照其理论上的效率和效能加以区分,并认为好的制度是可以通过理性的讨论来设计和实施的。这种理论观点在中国学术界有很广泛的影响,其在学术表述上的体现就是过于强调制度选择和设计的重要性,而忽视改革政策和策略选择的重要性。尤其重要的是,这种理论观点混淆了转型危机和国家治理危机的不同性质和区别。这一区别的混淆与转型比较研究主流学派的范式定势有关。即使是对“崩溃论”提出异议的一方也未能明确认识到这一点。 历经三十年的改革发展与经济—社会转型的中国,到底是陷入了“转型陷阱”还是继续走在国家治理重构的进程中,其答案与其说在经典民主理论和市场经济理论之中,还不如说是在国家治理实际能力的表现之中。转型国家所遇到的各种问题都脱离不了国家治理的范畴。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国家治理的概念纳入分析的框架,并将经济—社会转型对国家治理的挑战以及国家治理体制的适应性和自我调整的能力作为重要的考察变量。同时,为了判断国家治理是否具有适应性,我们也有必要在理论上区分两种不同的危机类型:转型危机和国家治理危机。 首先,我们来界定国家治理的基本性质。在现代政治分析中,国家治理通常首先指国家的最高权威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以及国家和地方之间的分权,从而对社会实施控制和管理的过程。国家治理首要的和最基本的目的是维护政治秩序(亨廷顿,2008),以及保障政府能够持续地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的分配(伊斯顿,1999)。基于这一基本的定义,国家治理的绩效表现与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组织性、有效性和稳定性等要素相关。正是在这一点上,亨廷顿将国家之间的重要政治分野确定为政府安邦定国的有效程度而不是政府的形式,并将有效的国家治理的必要条件确定为“具备强大的、能适应的、有内聚力的政治体制”(亨廷顿,2008)。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弗朗西斯·福山(2007)把当今世界上许多严重问题的根源看作是软弱无能或失败国家的存在,并主要从国家的公共行政能力以及国家职能范围和力量强度等几个维度来探讨21世纪的国家治理问题。 其次,为了理论分析上的深入,我们有必要界定转型危机与国家治理危机的区别。在这里,转型危机主要是指经济和社会层面的,包括两个基本特征:(1)经济和社会关系发生重大结构性变迁从而产生了大量的经济和社会的矛盾和冲突;(2)这些矛盾和冲突不能在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自我矫正,需要国家通过各种治理手段进行干预。根据这两个特征,转型危机的发生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原有的经济—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化严重冲击了人们习以为常的传统观念和行为方式,以及打破了原有的经济—社会关系的相对均衡,从而在人们的经济和社会交往中产生了大量的矛盾和冲突。在第二个阶段,当这些矛盾和冲突不能在经济组织、社会群体和个人之间得以化解时,国家干预就成为解决问题和控制危机的必要手段。而国家治理危机则是指作为治理者的政府(国家)在特定时期无法有效地对社会矛盾和冲突进行控制和管理,进而严重地影响到政府统治能力的一种状态。国家治理危机也包括了两个基本特征:(1)其危机不是指由某些重大事件引发的政治紧急状况和不稳定现象,而是指国家治理所出现的体制性困境,即多方面的和大范围的国家治理职能的衰退和弱化;(2)国家治理体制存在着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而且体制僵化自身无法进行有效的调整。根据这两个特征,国家治理危机的产生也可以有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经济—社会转型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开始超出现有国家治理体制所能发挥的能力,国家治理体制的部分功能不能发挥作用。随着体制外社会压力的不断增加,原有治理职能的体制性衰退,国家主动地或者被动地进行了治理体制改革。在第二个阶段,国家治理体制在不断增加的社会压力下不能有效地自我调整和适应治理功能的转型,或者在快速改革和政治重大变革中能力急剧弱化,从而出现了严重的决策权威和行政执行力的系统性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