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积极贯彻“以华制华”,“分而治之”的政策,每占领一地区即搜罗汉奸败类,扶植傀儡政权。南京沦陷后,1938年3月28日,以北洋旧官僚梁鸿志为首的伪政权——“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在南京成立,至1940年3月该政权“宣告解消”①与汪伪政权合流,其间仅存二年零一天,实际控制区仅南京、上海二特别市及日军在苏浙皖三省所占领的沿铁路公路的狭窄地带。与其他伪政权相比,维新政府存在时间短,实力弱,统治也极不稳固。 1939年3月,维新政府举行了一系列的成立初周纪念活动。他们大肆宣扬“各地秩序之日渐恢复,与人心之日趋安定”②,恬不知耻的宣称,“舒适的生活,是维新政府赐给的幸福”。③这样无耻的纪念活动还不忘给那些所谓的“殉难先烈”开追悼会,梁鸿志、温宗尧二奸诔词,以“追念殉难先烈以身许国死事之惨”④,并公布“维新政府殉难先烈题名录”(以下称“题名录”)。有学者统计,抗战期间各伪政权被刺杀的省、部级以上的高官有3名,其中维新政府即占2名⑤,如把考察范围扩大到维新政府的军、政、警各级组成人员,数字就更庞大。这方面“题名录”提供了很好的资料,其记载了维新政府从成立筹备期至1939年3月,包括被刺杀在内的非正常死亡的339名各级公务人员的名单⑥,并且详细地列出了这些死亡人员的年龄、职务、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信息。迄今为止,“题名录”的史料价值尚未得到学界的足够关注。故笔者在本文中对“题名录”进行了分析研究,虽然“题名录”的统计错误较多,如李国杰被刺时间为1939年2月22日,“题名录”竟误记为1938年2月22日⑦,整整相差一年,又如被暗杀的汉奸马育航,“题名录”竟错记为马航育⑧,但这些量的错误并不影响对其进行性质的描述,且笔者也根据相关史料对能够考证的错误信息加以了更正。值得注意的是,“题名录”看似统计得极为详细,所涉及人物有陈篆、唐绍仪这样的高官,更有许多名不见经传的中下级公务员,甚至伙夫、茶役也名列其中,但真实的死亡数字绝不止339人。笔者查阅了当时的一些报刊资料,发现许多死亡人员的名字被遗漏,如1938年4月17日,江浦县桥林镇区长沈蔚民被“匪”炸死⑨,而沈氏之名及事迹就未被“题名录”所记载。故需要明确的是,本文仅是笔者基于“题名录”的死亡数字所进行的研究,并着重从死亡人员的死亡原因、死亡地点、身份构成等三方面加以考察,以之来分析维新政府统治环境的脆弱及其原因,并力图得出一些规律性的结论。 一 伪维新政府成立一年来死亡人员原因分析 笔者对“题名录”中人员的死亡原因进行了梳理统计,并制表如下:
从表1可知,对维新政府的统治构成最大威胁的是其统治区域内的“土匪”。在“题名录”中,与匪相关的表述五花八门,有“被匪贼杀害”、“被匪铳杀”、“被匪暗杀”、“讨伐匪贼战死”、“土匪绑去杀害”、“新四军匪杀害”、“公务中被匪射杀”、“通行中被匪射杀”、“公务中被匪虐杀”、“侦查土匪被捕活埋”、“被匪贼袭击烧死”、“执务中遭匪勒死”。(11)维新政府所谓的“匪”应分四类,其一是鱼肉百姓、横行乡里的真匪,他们也时常袭击日伪成员,抢夺枪支、财物以壮大自己。如川沙地区,抗战初期,游匪土杂队伍大小有十余支,各霸一方(12);其二是民众自发组织的地方抗日武装。如常州乡区民众组织的义勇军、大刀会、自卫团、游击队等抗日武装。至1938年冬,此类武装发展到五六十支(13);其三为新四军武装,新四军长期在恶劣的环境中坚持游击战争,在维新政府成员的眼中,新四军的服装及武器配备与正规军相去甚远,且他们在心理上也不刻意将“共军”与“匪”相区分。故才有所谓的“新四军匪杀害”、“新四军匪贼袭击致死”等死因的表述;其四是沦陷区的一般民众,他们出于对汉奸的痛恨,常对维持会或自治会成员及日伪的警察、税收人员等进行袭击,维新政府将这类难于侦破的案件,一律归为“匪杀”。 维新政府所谓的“匪”,包含的对象十分广泛,甚至可涉及到表1中所列的各类人物。判断标准的非确定性、对“匪”界定的扩大化与随意性,将沦陷区的相当一部分民众都纳入“匪”的范畴,正表现了维新政府统治的脆弱及民众对于伪政权的极度不认可,并以暴力方式进行着反抗。“匪”的横行、肆虐与维新政府的统治相始终,“匪”所造成的“活埋”、“暗杀”、“虐杀”、“射杀”、“烧死”等案件每日见诸报端,给维新政府伪官员们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恐惧,时刻威胁着伪政权原本就极其脆弱的统治环境,正可谓“风声匪唳,草木皆贼”。 就目前的资料看,“题名录”中的“暗杀”事件多为国民党的军统特工所为。抗战初期,国民政府在正面战场节节失利,却仍然积极地进行锄奸行动,有着诸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惩治汉奸的法令,为军统局锄奸活动提供政策依据。1937年8月23日及1938年8月15日国民政府两次公布《惩治汉奸条例》,表示对汉奸严惩不贷。(14)维新政府成立的当天下午,国民政府外交部即发表声明,宣布其“完全为日本之傀儡,其参加此项组织人等,自应依国法惩处”。(15)重庆方面对投敌汉奸的主要惩治方式即派军统人员,有计划的进行刺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