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一个较为完善的大学史学课程体系,一般由以下几类科目构成:一、通史(包括中国通史与西洋通史,也有设置东洋通史的);二、分期史或断代史;三、国别史;四、专门史;五、辅助科目(如目录学、金石学、考古学等)。其中,“中国通史”一科,是包括史学系在内的文学院各系的共同必修科目,一般由史学系教授讲授。对文学院其他科系来说,只需通过“中国通史”一门课的开设,使学生了解中国数千年文化历史发展的基本脉络,即算完成任务。但对史学系而言,既以培养高深史学专门人才为主要目标,就不能像文学院其他科系那样,仅习一门“中国通史”了事,而需要将它再分为若干段落,以进行更详细、深入的学习。分段讲授的通史,实为史学系课程体系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不但能满足学生对不同段落历史的学习兴趣,而且为专门史学习奠定一定的基础。但“中国通史”该如何分段讲授,不同时期情形不同,各大学史学系之间也很不相同。大略言之,20世纪20年代主要为“分期”讲授通史时期,同时有极少数大学采取“断代”讲授通史之法;进入30年代后,采取“断代”方法讲授通史的大学越来越多,而采取“分期”方法讲授通史的大学逐渐减少,从而形成两种通史讲授法并行的局面;进入40年代后,“断代”讲授通史之法彻底取代“分期”讲授通史之法,成为唯一通行的通史讲授法。 由于相关材料极为零散,且关涉数十所大学史学科系,上述问题自民国以来迄未有人提出并专门研究。笔者经过多年努力,搜集了大批档案等原始材料,愈发认识到此问题的重要性——不仅关系民国时期大学“中国通史”讲授体系如何演变的问题,而且关系以往一些作为大学教科书的“中国通史”著作的重新认识、评价问题,因此非常有必要认真探讨一番。本文重点在前一方面,后一方面将另文论述,本文只略加讨论。至于中国历史当如何分期或分段,已超出本文范围,故略而不论。 “分期”讲授的通史体系 所谓“分期”讲授,就是将“中国通史”分为“中国上古史”、“中国中古史”、“中国近古史”和“中国近世史”四个时期讲授,从而形成一个讲授体系。也有不设“中国近古史”而分为三期的。就民国时期各大学史学系“中国通史”开设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系采用四期分法,只是每期名称及起讫时间有所不同。这种以划分西洋历史时期的时间概念来为中国历史分期的做法,实际上是在进化史观影响下产生的,始作俑者是19世纪末的日本史学家,以桑原騭藏所著教科书《东洋史要》(日文本名《中等东洋史》)最具代表性。①该书根据中国汉民族发展大势,参考旁近各族盛衰,分四期叙述:第一“上古期”,为“汉族增势时代”,“谓自太古至秦统一之间也”;第二“中古期”,为“汉族盛势时代”,“谓自秦统一至唐之亡”;第三“近古期”,为“蒙古族最盛时代”,“谓自五代至清之兴”;第四“近世期”,为“欧人东渐时代”,“自清初至今日”。②此书中译本在1899年由东文学社印行后,很快“盛行殆遍于东南诸省”,③其分期法也迅速被中国人接受,并为清末民初一些学校讲授历史,或一些学者编撰历史教科书时模仿或采用。如汪荣宝1904年至1906年在京师译学馆讲授清史时,所编《清史讲义》(又名《本朝史讲义》)中就明确承认,系采用桑原騭藏《东洋史要》的分期方法,以“太古至战国之终为上古史”,“秦至唐为中古史”,“五代至明为近古史”,“本朝创业以来为近世史”。④与此同时,一些由欧美人或日本人编撰的外国史教本,如《迈尔通史》、《万国史讲义》(服部宇之吉)、《西洋史要》(小川银次郎)、《万国史纲》(元良勇次郎)等,也开始在学校流行,于是,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模仿西洋史分期法为中国历史分期。 在各大学当中,最早采用“上古”、“中古”、“近古”、“近世”等时间概念来分期讲授“中国通史”的,从现有资料来看,应是20世纪20年代初的北京大学史学系。在1917年12月,即北京大学“中国史学门”恢复设置之初,⑤就曾召开课程会议,决定将通史分为四期讲授,即“中国古代史”(自上古至秦亡)、“中国中古史”(自汉至隋亡)、“中国近代史”(自唐至明亡)和“清代史”。⑥只是由于当时国史编纂处附设北大,“史学门”课程设置主要为分类编纂国史服务,侧重于专门史,如“经济史”、“法制史”、“学术史”、“地理沿革史”等,因而未能按上述分期法开设通史。⑦1919年夏,国史编纂处划归国务院,北大“史学门”也改为“史学系”,并开始逐步扩充各类课程。同年底,朱希祖主系后,着手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从1920-1921年度起,正式将通史分为“本国上古史”、“本国中古史”和“本国近世史”三期,分别在第一、二、三学年讲授。⑧1921-1922年度也采用了同样的分期讲授法。⑨不过,在同一时间,在朱希祖草拟的《北京大学史学系编辑中国史条例》中,已将中国史分为四期,“拟分编中国上古史、中古史、近古史、近世史四种,划分时代,以专责任”。⑩1922-1923年度史学系课程因缺乏资料,不得其详。但至迟在1923-1924年度,已增“本国近古史”一期,从而成为四期。(11)此后数年,北大史学系一直采用四期分法讲授通史。(12) 北大史学系之所以采用上述分期法讲授通史,首先是因为主系者认为,史学“宜主进化说”,而非“循环说”,(13)“史学以时代相次,乃能明其原因结果,此乃应用科学方法整理史学者”。(14)另外,将“中国通史”分期,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与西洋史(或欧洲史、欧美史)各段对应讲授。故当时的北大史学系课程指导书明确写道:“历史强分时代与强分国界,皆不适当。惟因教授便利起见,不得不勉强分割。然学习历史时,务期本国与外国同一时代之历史,详细比较。如学本国上古史,同时学外国上古史,得以两相比较其内容,则于史学乃能融会贯通。他皆仿此。故本系课程本国与外国同时代之历史,均排列于同一学年,学习时务宜注意!”(15) 作为最早设立的大学史学系,北大史学系的这个通史分期讲授法,对各大学史学系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此后建立的各大学史学系纷纷采用了这一办法。如中山大学史学系在其前身广东大学史学系时期,仅设一门“中国史”,并未分期。(16)1926年秋改为中山大学史学系后,首先开设“中国上古史”、“中国中古史”和“中国近世史”,随后又增设“中国近古史”,从而形成四期。(17)1927年夏,成都大学史学系修订科目,也将中国史分为上述四期,其课程说明书与北大史学系如出一辙。(18)1928年春,第四中山大学史地系重订课程,同样将中国史分为上述四期。同年秋,第四中山大学史地系改为中央大学史学系后,继续实行这一办法。(19)厦门大学史学系在1928-1929年度第二学期首次开设“本国中古史”,1930-1931年度第二学期又开设“中国上古史”及“中国近古史”,虽然尚未形成体系,但可以看出采用的是四期分法。到1935-1936年度时又开设了“中国近世史”。(20)大夏大学史地系(或历史社会学系)约从1929年秋起到1934年前后,也分四期讲授通史,即“中国上古史”(战国以前)、“中国中古史”(自秦汉迄元)、“清史”、“中国近百年史”,其中“明史”一段一直没有设置,后两段名称也与其他大学有所不同。(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