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2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99(2010)06-0066-06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占领东南亚,迫使东南亚各地华侨纷纷回国避难。据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1942年初步统计登记数量为183,285人。1945年8月,日本无条件投降,战争结束,归国避难华侨亟待返回侨居地重建家园,为此,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组织遣返东南亚各地华侨,即中华民国历史档案文献中所说的“侨务复员”工作。当时,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正大规模地协助二战期间流落各地之难民重返家园,于是,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外交部、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社会部与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国际难民组织通力合作,共同负责缅甸、菲律宾、马来亚、新加坡、暹罗、越南、荷属东印度等地的遣侨工作,直到1949年4月结束。本文主要以《战后遣返华侨史料汇编》为基础史料,且与《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相互补充印证,旨在爬梳厘清国民政府遣返缅甸华侨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一 复杂动荡的国际国内形势 1943年11月9日,44个国家的代表受美国总统罗斯福的邀请齐聚白宫,共同组织成立了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United Nations Relief and Rehabilitation Administration,UNRRA,简称“联总”),前纽约州州长、时任美国外国求援和重建行动办公室的Herber被任命为总干事。该机构在盟军远征军最高司令部的领导与配合下,统筹协助世界各国做好难民救济与遣返工作[1]。国民政府的对缅遣侨工作正是在此国际背景下开展的。 从东南亚地区国际形势而论,英国、法国、荷兰极力重新建立殖民体系;东南亚各国当局以本土民族主义高涨、时局混乱、经济待兴为由,千方百计地阻挠或限制侨务复员。“英法当局百般阻挠,设置种种障碍。归侨返回原侨居地,须得当地政府之许可,其入境条件及手续,每以各地对于华侨所持态度之不同,而有宽严之差别。大抵以各国之侨民政策为背景,并取决于当地之需要性,鲜能重视我侨胞复员之诚意。少数地方之对华侨之复员多所顾虑,或因某种关系有所疑忌。如新加坡马来亚方面,以华侨与该地经济有密切之关系,需要华侨前往开发繁荣,故于侨胞之复员多予便利,如菲律宾方面,则完全相反,藉种种理由,拒绝集体入境。始缅甸方面,基于本身之利益,仅许有关该地经济复兴某数种职业之华侨返回,并因其他顾虑,对海道回缅之人数加以限制。至荷印越南等地,内战未息,影响归侨之复员亦巨。”[2] 从中国大陆的国内形势而言,美苏冷战与国共两党的斗争交织在一起,国共双方力量对比急剧变化,统一问题是当时中华民国政府国内政策的核心问题。战后国内经济千疮百孔,数以百万计难民流离播徙,生活弥艰。“因战局持久,人口流动频繁,无法对难民人数进行准确统计,仅赈济委员会战时运送至后方各地的难民,几近1000万人,实际难民人数显然要远远超过上述统计。”[3]就回国避难的华侨而言,由各地紧急救侨会登记的归侨总数约130-140万人。加上各地侨务局登记的23万多人,辅导委员会登记的150多万人,按20%扣除重复登记的人数,还有235万人。再加上由日本、朝鲜、台湾回国者5万人,约240多万人[4]。上述归侨中,若107万香港人遣返暂不予考虑,其中27万东南亚归侨则是国民政府遣返之主体。归侨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生活失据,流落各地,证件损毁或丢失,亟待救济和安置,亦亟待返回原侨居地,重建家园。就是在这样复杂动荡的国际国内情形下,国民政府开展了遣返东南亚华侨工作。 二 积极筹备遣侨与遣侨办法的制定 早在二战期间,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已经开始着手筹划遣侨工作。1943年3月23日,侨务委员会第1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拟具战后协助归侨重返海外恢复事业办法草案》13条。该草案从归侨复员宗旨、出国登记、交通工具、难侨补助、外交交涉、重建救济与贷款、原有资产赔偿、公共事业恢复等方面提出了较为翔实的工作建议与工作办法。这是国民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筹划遣侨复员工作的最早档案记载。自此以后,侨务委员会将筹划战后遣侨复员工作视为一项常规性的重要议题,据不完全统计,自1943年3月至1947年,共有31次侨务委员会常务会议专门研讨归侨复员工作①。此外,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提议,由侨务委员会邀请有关机构代表及专家、侨领等组织成立战后侨务筹划委员会,作为集中各方意见之研究机构。 缅甸华侨因在遣返东南亚华侨中所占比重最大②,故对缅遣侨工作备受重视。在1945年4月13日的南洋华侨复员问题会议上,国民政府就对缅遣侨工作形成了两项决议:一是缅甸归侨应如何明其身份案;二是缅甸归侨返缅手续办理案。确定凡能出示其护照、居留证及领事馆所发登记证、在居留地的出生证等九种证明文件之一者即可证明其身份;凡持有上述九种证件之一者,英方应准予入境。如果以上证件均已遗失,则由侨民具呈外交部说明战前在居留地之情形(住址、职业、邻居等),经查明属实后再发给返缅证件[5]。10月31日,在侨务委员会第231次常务会议上,战时运输管理局就运送华侨入缅问题提交了四项实施原则:(1)返缅侨胞搭车,应由侨务机关发给身份证件,凭证给票上车。(2)各地侨务机关应将每月待运侨胞人数,随时通知公路局派车运送。(3)侨车运费、油料,应由侨务机关会同有关路局估计数目,一次拨交路局,俟运清后,再行结算。(4)运侨终点为中缅边界畹町站[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