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01(2010)03-0014-06 1932年3月1日,《满洲国建国宣言》在沈阳发表;3月9日,溥仪就任伪满“执政”的仪式在长春举行。伪满洲国正式建立了。“新”国家的成立,首先面临着国际上的承认问题。有关承认的国际法制度,在当时已日趋完善。关于国际承认的性质,向来有“宣告说”和“构成说”两种学说。现在的国际法教材或者对这两种学说进行折中,或者倾向于“宣告说”。比如,程晓霞主编的《国际法》就写到:“宣告说比较接近于事实而较为合理,现已获得大多数学者的支持。”[1]为什么支持“宣告说”的教材更多呢?这和新中国国际承认的实践有关。至1950年10月1日,世界上只有17个国家承认新中国,其中6个是资本主义国家。到1970年代初,世界上承认台湾当局的国家还是比承认新中国政府的国家多。所以,大陆学者赞成“宣告说”,潜在的含义是:我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不取决于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国家的数量,这一地位自1949年10月1日起已经牢固地确立。 然而,本文认为,“构成说”更为接近现实。所谓“构成说”,就是一个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倘若当时世界上多数国家承认了伪满,那么,中国东北就长期被分裂出去了,当然,这不可能成为现实。再就新中国的承认实践而言,如果长时期内,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国家一直很少,那么,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和作用将受到极大限制。 承认问题关乎国家生存发展,所以,近代以来,国际上的新国家与新政权成立之初,都积极争取承认。伪满洲国这样的傀儡政权也是如此。 1932年3月12日,伪满洲国外交总长谢介石向17个国家发出“对外通告”,希望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这些国家包括:日、英、美、法、德、意、苏联、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荷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葡萄牙、捷克。通告的国家,除列强和苏联外,主要是欧洲新兴的独立国家。在通告中,谢介石阐述了伪满洲国的“对外交往的原则”,其中包括:“本政府将依据国际法及准则履行中华民国与外国缔结条约所规定应尽之义务及应忠实履行之义务;本政府决不侵犯满洲国范围内外国人民获得的权利并将充分保护外国人之人身财产安全;满洲国对外国人从事经济活动将奉行门户开放原则。”[2]第一项原则涉及到条约的继承。这三项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列强在中国东北的利益绝对不会因为伪满洲国的成立而受到损害,但所谓“门户开放”,实际上只是掩人耳目的说辞。 满铁调查部①作为日本侵略者的调查和政策咨询机构,在1932年7月提出:“母国中华民国如果承认分离团体满洲国,就等于放弃了各国承认满洲国时的抗议权,就等于承认了(满洲国的建立)与《九国公约》第一条尊重和保护中华民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并不抵触。在满洲国的承认问题上,帝国应采取如下政策: 一、努力使和满洲国有紧密利害关系的国家如苏联在事实上承认。 二、努力造成中华民国在事实上承认满洲国的事态。 三、促成满洲国加盟国联。”[3] 日本为了使伪满洲国得到国际承认,的确是从上述三方面努力的。此外,还包括日本对伪满洲国的承认和其他国家对伪满洲国的承认。按照上述政策,迫使中国在事实上承认伪满洲国是日本外交的努力方向。 辛亥革命以后,中国对内长期军阀混战,对外依然受列强宰割。1928年底张学良政权的“东北易帜”,使国民党在形式上完成了中国的统一。面对日本在东北地区的侵略,国民政府态度复杂,先是为避免和日本全面开战而推行“攘外必先安内”政策,继而采取“一边抵抗、一边交涉”的方针。虽然30年代初,国民政府内部有大量亲日派(汪精卫为核心)把持重要位置,但他们和蒋介石维持着合作关系,一度形成汪精卫主管行政,蒋介石主管军事的局面。在对外问题上,亲日派一边高唱和平解决中日争端的调子,一边“坚守”着不承认伪满洲国的底线。蒋介石面对国民党各派系和工农革命武装的挑战,基本上无暇顾及东北,最终采取了冻结东北问题的政策。 在当时,1922年2月6日华盛顿会议上签订的《九国公约》是维护中国主权与领土完整最重要的国际法依据。《九国公约》第一条规定: “除中国外,缔约各国协定: 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及领土与行政之完整; 给予中国完全无碍之机会,以发展并维持一有力巩固之政府; 施用各种之权势,以期切实设立并维持各国在中国全境之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之原则; 不得因中国状况,乘机营谋特别权利,而减少友邦人民之权利,并不得奖许有害友邦安全之举动。”[4] 在国际法上,《九国公约》对日本的侵略行为形成了约束,日本政府和军部的上层都对此深以为意。1929年12月,南京《时事月报》第一卷第二期刊登出来的《田中奏折》中谈到:“不幸帝国于对俄宣战时,误认该地之主权属于中国。其后华盛顿会议九国签字之际,复公开承认之,此不幸之尤者也。”②日本希望能迫使国民政府承认伪满洲国,以彻底冲破《九国公约》的束缚。不过,其目的并未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