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1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575(2011)02-0114-04 一 在中国,“小说”一词最早出现在《庄子》里。[1](P5)这里的“小说”曾被解释为“琐屑之言”[1](P301)或“小道理”。[2](P10)之后桓谭在《新论》里,班固在《汉书·艺文志》里都涉及过有关“小说”与“小说家”的论述,并企图在文体上给小说以相对的界定。但那只是一种“朦胧的小说理念”。[2](P8)丰富的史传体叙事文学作品对小说的孕育和产生提供了直接的土壤。[3]因此也经历了长时期的“文史不分家”,小说和史传分不清界限的历史进程。有时候小说也被认为是“杂史”或“野史”而不受重视。而后汉古典小说观念经历了形成(明代),分离(清代)和超越(晚清)等几个阶段,发展到二十世纪后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吸纳西方理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小说理论体系。在这个进程中明代是一个关键,因为真正视小说为一种具有独立性的文学样式,为文学创作独立之一体,是明代的批评家。[2](p25)蒋大器从分清小说与正史界限的角度论述小说的特征为:“文不甚深,言不甚俗。”[4](P61)林瀚、余象斗、袁于令从正史和小说的比较中肯定小说的价值,李开先则对小说的自身价值予以充分的肯定。胡应麟从文体学角度把小说分为六个种类,冯梦龙分析了小说的演变过程。[5](p72-p131) 欧洲丰富的神话故事、英雄史诗直接影响了小说的产生,但作为独立文体的小说只是到了文艺复兴前后才形成,它的成熟和发展更是晚近的事情。据日本小说家坪内逍遥(1859~1935)分析,欧体小说经历了传奇(Romance)—寓言(Fable)—寓意体小说(Allegory)—小说(Novel)的发展过程。[6](p30)源于意大利语的Novel一语,先指多种体裁的叙事文作品,后来专指“笑话式”日常生活体裁短篇小说。法语La nouvelle,专指有别于大型叙事文作品(Le raman)的小型散体文学作品。在英国与具有传奇色彩的浪漫主义长篇小说(Romance)有区别的现实主义小说被称作Novel。在19世纪的俄国,此语所指与我们之理解基本相似,指的就是“小说”,[7](P296)蒙古国理论家莫·嘎丹巴在其理论著作中把短篇小说称作“诺拉(Novel)”。[8](p298) 关于什么是“小说”的理解也各有不同。1670年于连牧师提出:“小说是虚构的爱情奇异故事”,[9](P3)此提法当是出自17世纪欧洲小说创作的现实情况。据波斯彼洛夫的研究,西方小说的初始形态即爱情历险记(或曰传奇怪异故事)。[7](p296)1785年法国作家里沃从区分“小说”与“传说”的视角提出:“小说是真实生活与习俗的图画,但传说是以美妙的语言描述从未发生过和不可能发生的事情。”[10](P241)此说导致了“真正小说只能是现实主义的”命题之产生。19世纪以降,产生了小说为“历史”一说,“游戏或白日梦”一说,“情感的符号”一说,[9](p4)均有各自的出发点。而法国批评家阿比尔·谢括利为小说下的定义“小说是用散文写成的具有某种长度的虚构故事”,[11](p3)最有典型意义。M·H·艾布拉姆斯在其著名的《欧美文学术语词典》中直接借用了这个定义。[12](p214)在此基础上有理论家概括出了小说文体的四要素:叙事性、虚构性、散体性和文字符号性。[13](p7) 二 蒙古人先后用“脱卜察安”、“脱卜赤”、“素都儿”、“脱兀里”、“脱兀只”、“南特儿”、“察迪克”、“沙蒂里”等命名叙事文和散体文文学作品。《忙豁伦纽察脱卜察安》(《蒙古秘史》)是“以史诗情感,出色应用长篇叙事诗模式写成”[14](p19)的历史文献。因此在13世纪的蒙古语语境里“脱卜察安”一语即指历史文献,也指文学文体。“南特儿”、“察迪克”是专门用语。“记录佛陀、菩萨一生主要事迹的为‘南特儿’,‘察迪克’是记录佛陀前生前世的印度叙事文学作品”。[15](p757)“脱兀只”(传)一语的内涵比较丰富。《吐鲁番遗物》“TIP155”号手写本里,13~14世纪创作的《苏鲁哈日尼传》的文体性质是史传;[16](p363)《渥巴希洪台吉传》被认为是蒙古族早期小说代表作之一,但仍然带有很显明的传奇故事和史诗色彩;《俺达汗传》具有历史事件与传记相结合的性质。1716年木刻本蒙古文《格斯尔汗传》是英雄史诗,创作于印藏语境影响下的《乌贤达腊汗传》、《玛尼巴达拉汗传》等等有浓厚的“察迪克”性质。脱兀只,梵语叫做阿瓦达纳,藏语称作多吉德,在印藏语境里其文体性质近似“察迪克”,但其范围却远远超出佛菩萨的领域,也包含人和动物的故事,[15](p756)因此,从词源上说“脱兀只”一语具有较强的叙事文学文体色彩。[17]印度古代文学理论名作《诗镜》里有“韵体、散体以及二者相结合”之“三分法”文体说,散体文又分成ugulel、uge两类,汉文译作“小说”和“故事”。把ugulel译作“小说”,此译法和中古蒙古语里的译法是相同的。 三 19世纪是蒙古文学的“自觉时代”。这个时期两大理论家哈斯宝和尹湛纳希已经具备明确的文体意识,并将之实践于自己的文学研究当中去。他们始终努力分清“文学”和“史传”的界限,努力挖掘文学的审美本质,提出许多符合文学本体的理论见解。 纵观哈斯宝、尹湛纳希的作品,我们会发现他们把我们今天称之为“小说”的文体称作:1.shastar,sul shastar,2.tuuj,3.辞藻华丽的文章,4.华丽文学,5.华藻的故事小传。下面我们对这些词语的理论内涵做一个简单梳理。 (一)shastar和sul shastar 哈斯宝在《新译红楼梦》第二回、第二十回和二十四回评注里的所谓shastar和sul shastar指的都是《红楼梦》。 尹湛纳希在《青史演义》要目之二中把“普通的故事,平常的演义”(演义,原文即写为shastar)严格地与“正史”区分开来之后将其与“察迪克”、“脱兀只”、乌力格尔等文学文体放在一起加以关照。又,在要目之三中将shastar一类和故事小传放在一起加以研究。有几处把shastar称作具有审美意味之文学文体。从而要求将其与作为科学文章的历史著作区分开来。要目之六,把历史散文称作shastar,《青史演义》第五回评注中把:“记录因情爱缠绵而违规越距之儿女故事”称作shast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