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监控与主体 高等教育质量监控是保障质量实现的重要手段。“监控就是核实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是否符合所规定的计划、所发布的指示以及所确定的原则。其目的就是要指出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以便加以纠正和防止重犯。监控在每件事、每个人、每个行动上都起作用”,①这一定义明确监控的本质就是核实(检测)事件与预定计划的符合程度,目的在于指出、纠正、防止错误。有学者认为“监控”太强硬,建议用“监管”,其实两者是同一个英文单词control。“管”如果不“控”,就等于不根据问题进行目标与行为的矫正,“管”就到不了位。 对高等教育这个复杂巨系统质量的监控,本身也是一个多层次多因素的复杂系统,其中起主导作用、决定整个监控系统运行及效力的重要因素,是实施监控的主体。在通常的观念里,高等教育质量监控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政府主管部门,例如由国务院出台的高等教育法、教育规划、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校本科教学评估等;另一个就是大学的管理者,包括学校领导和教务处的管理人员,他们代表学校实施监控职责,此外还有履行督查评价任务的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专家们。 但同时,还有两个不可忽视的监控主体:社会与自我。随着高校规模扩大,就业问题突出,社会包括用人单位、家长和舆论等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关注越来越强烈,社会监控的作用日益凸显。但是,就高等教育的核心质量是人才培养质量(即学生发展质量)来讲,学生对自己发展的自我监控,才是最根本有效的监控。然而,自我监控相较于政府监控、社会监控、学校监控一直是最受忽视的。综上可见,高等教育监控主体共有政府、高校、社会与自我四大类,每大类下又由若干小类构成(表1-1)。
因为各种监控主体对高等教育质量的看法、目标定位、价值取向、主体职责等不同,监控重点与方向也会不同。社会监控更重结果,学校监控重视过程,政府监控更看重国家经济文化发展需求的人才,自我监控则更看重自己个性目标的实现。 本研究主要由问卷调查设计、结果分析、结论与思考、总体监控模式与自我监控模式建构等几部分构成,探讨四大监控主体在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包括质量保障因素监控中的监控效力如何,学校监控中的管理者、教师、学生三类二级监控主体对学生发展质量监控的取向如何,以及如何通过监控模式尤其是大学生自我监控模式的动态运行提高监控效力等几个问题。 二、不同主体监控力度调查设计 (一)调查目的 从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出发,通过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对高等教育质量监控的不同主体的监控效力现状进行比较,发现长处与问题,为监控理论与模式建构等提供依据。 (二)调查方法 在华中理工大学与西南大学项目组联合编制的调查问卷基础上,本研究抽取有关项目,再添加一些项目重组编制成《高等教育质量监控调查问卷》,包括学校、政府、社会、自我监控等四个维度共计20个项目,问卷除基本信息外,各题目均按“5分、4分、3分、2分、1分”连续等级计分。经分析,问卷有良好信度(同质性信度0.873,分半信度0.799)和效度(内容效度和结构效度)。 (三)调查对象 在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地区抽取“985”高校、“211”高校、地方本科、高职高专等共计100所高校,对其中的管理人员、教师、学生三类人员进行抽样调查。共计发放问卷21910份,回收有效问卷17991份,其中管理人员卷2999份、教师卷5000份、学生卷9992份(表2-1)。
三、调查结果分析 (一)四大监控主体的监控力度比较 对不同类型大学和不同区域大学的政府、社会、学校、自我监控进行比较,结果如下。 1.不同类型大学监控主体力度 第一,政府监控和社会监控上,“985”高校、“211”高校、地方本科、高职高专等各类高校没有显著差异。 第二,学校监控上,“985”高校极显著高于“211”高校(0.1043***)、地方本科(0.1542***)和高职高专(0.1128***);“211”高校显著高于高职高专(0.0856***);地方本科显著低于高职高专(-0.0413***)。这表明,学校监控力度由高到低依次是:“985”高校、“211”高校、高职高专、地方本科。 第三,自我监控上,“985”高校显著高于“211”高校(0.1473***)、地方本科(0.0926***)和高职高专(0.1829***);“211”高校显著高于高职高专(0.0356***),但显著低于地方本科(-0.0546***);地方本科显著高于高职高专(0.0903***)。这表明,自我监控力度由高到低依次是:“985”高校、地方本科、“211”高校、高职高专(表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