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欧洲政治的一体化整合和社会—经济的全球化进程,要求培养能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开展工作、能从国际视角出发分析和解决社会政策问题的新一代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为实现欧洲研究区(European Research Area,ERA)的目标,博洛尼亚进程(Bologna Process)在促进欧洲高等教育体系内博士学位的国际化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欧盟委员会研究总署(Directorate General for Research)和教育文化总署(Directorate General for Education and Culture)创建了博士生教育的国际化网络,为不同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联合授予欧洲博士学位、整合博士生教育管理法律和条例多样性提供了可能性。但是仍然有两个主要因素阻碍了联合博士学位的开展:①错误地将国际流动作为促进博士生教育国际化的目标,而不是站在欧洲研究区与欧洲高等教育区(European Higher Education Area,EHEA)的高度上,把国际化看成博士生教育的一种策略;②担忧一体化将破坏本国博士课程的多样化,导致出现同质化。 对“我们不需要欧洲或国际博士学位,我们已经能培养国际科学家”所作出的普遍反应,意味着反对新的联合博士学位,该学位项目通过集体和国际的教育计划在欧洲的各研究中心之间建立联系,集中相关领域的专家、集中互补优势来联合新一代的研究者。 本文作者具有13年的相关工作经验,是第一个获得欧盟委员会研究总署、教育文化总署、大学和政府部门正式认可的欧洲博士学位的创建者和协调者,并担任欧洲大学协会2004年发起的“博士生教育项目”(Doctoral Programme Project)[1,2]之“网中网”(Network of Networks)的主要协调者,本文是在作者以上经历的基础上写成的。 二、欧洲博士学位的发展历程 作为促进欧洲文化一体化、教育和研究标准国际化进程的一部分,自欧盟成立之初就提出了欧洲博士学位这一概念。早在1959年,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Euratom Treaty)就提出了建立一所欧洲大学的计划。该大学可授予欧洲博士学位,学位获得者需完成2年的课程学习并撰写和提交学位论文。然而由于法国的反对,该大学从未建成。 1992年,意大利和法国签署了一份大学合作的框架协议,第一次正式建立了双学位制度。1993年,欧盟成员国大学校长联谊会制定了欧洲博士学位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①博士论文答辩组成员中,至少包括两名来自不同国家、不同高校的专家教授,并担任论文评审;②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人来自欧洲其他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③博士学位论文中的一部分必须用学校所在国以外的其他一种欧洲语言撰写;④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博士生必须在学校所在国以外的其他欧洲国家开展至少一学期的科学研究工作。 1995年,欧盟委员会对由荷兰、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四国组成的国际博士生教育研究临时咨询委员会(International Temporary Advisory Committee on Doctoral Studies)所开展的相关研究提供了经费支持。该委员会强调了欧洲博士学位系统的多样性,同时也提议通过开展合作和促进流动提高博士生教育的质量,建立一个高层次的科技共同体。 1996年,提供博士生教育的欧洲大学、企业和专业组织的代表以及欧洲国家和大学政策制定者在佛罗伦萨召开了研讨会,从职业发展模式的角度对研究生教育进行了讨论。通过分析入学要求、学位授予、教学结构、管理、测试和评价体系,学术生涯准备、国际合作、学制以及认可度等方面的差异,确定了20种不同的博士培养模式。与会者还发现,在研究生教育机构中存在两个极端模式:特别重视学术培训的洪堡模式,以北美和英国认为博士生教育在专业、工业和管理等领域具有重要价值的传统为基础的专业模式。 1999年6月召开的博洛尼亚会议(Bologna Conference),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讨论:①第一和更高学位之间的学习结构;②能力结构的灵活性;③教育途径;④竞争和欧洲高等教育区;⑤人力资源开发。博洛尼亚宣言(Bologna Declaration)有效地推动了欧洲高等教育三级高等教育体系的和谐发展:短期学位(前三年),专业学位(+两年)和博士学位(+三年)。即便如此,博洛尼亚进程主要关注前两级的高等教育。各国的博士生教育在招生、培养和授予博士学位的评价标准等方面仍存在很大差异。欧盟委员会教育与文化总署对参与苏格拉底伊拉斯谟项目(Socrates/Erasmus Programmes)的不同国家和大学所开设的博士生教育进行了最新、广泛的调查,并比较研究了玛丽·居里研究和伊拉斯谟项目(Marie Curie Research and Erasmus Programme)中的博士流动情况[3,4]。 2002年5月召开的“斯德哥尔摩欧洲联合学位发展研讨会”(Stockholm Seminar on the development of European joint degrees),提出了联合博士学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指标:①至少有2个国家的2所以上的大学参与联合培养;②应确保学生在国外高校学习时间的充足性和持续性;③联合学位要求合作机构开展一项联合研究项目,并事先写入合作大学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中;④联合学位应以已设计好和批准的联合项目双边和多边协议为基础,不限制学习的内容或科目;⑤为确保学位的可比性,应遵守学位补充条例(diploma supplement)和欧洲学分转换体系的相关规定;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联合学位应由参与联合培养的高等教育机构共同颁发一个学位证书;⑦联合学位和研究项目应允许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流动;⑧确保语言的多样性;⑨联合培养过程应具有欧洲维度,不管是空间流动还是课程中的跨文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