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468(2011)01-0094-13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需求的不断增加,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大,经费需求日益增长。与此相适应,我国高等教育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深入变革。高等教育的体制改革逐步扩大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并开始形成高等教育经费多元化的来源格局。高等教育经费从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逐步转变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收取部分学费、社会服务收入、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赠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元化渠道。为适应高等教育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拓宽高等教育经费来源,大学基金会悄然兴起并蓬勃发展,在高等教育财政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一、经济转型和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催生了大学基金会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适应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新中国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国政府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即政府按照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进行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配置。由于高等教育担负着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职能,高等教育系统被纳入政府的整个计划体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中国高等教育遵循政府计划、政府举办、公共财政出资的高等教育办学理念。[1]国家包揽高等教育办学,财政拨款是高等教育经费的唯一来源。 这种高度集中的高等教育财政体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我国各行各业培养了一大批专门人才,为当时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此条件下,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受到国家财政及指令性计划的严格约束,高等院校的一切活动必须以按计划分配的资源为条件,学校缺乏主动筹集经费的自主权和积极性。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在这种体制下只能为很少的一部分人提供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机会,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对各种专门人才日益增长的需求。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适应经济体制等各方面改革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随着整个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我国的高等教育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包括政府拨款体制的改革、政府拨款模式的改革、高等学校经费使用制度的改革以及高校经费来源的改革。这些改革逐步扩大了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调动了高等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自觉性,在客观上有力地推动了大学基金会的产生和发展。 (一)政府拨款体制的改革调动了地方政府投资教育的积极性 伴随着我国的财政体制由中央政府“统收统支”、全国“吃大锅饭”的集权体制改变成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分灶吃饭”新体制,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我国高等教育的投资管理权限和责任也进行了改革。过去的高等教育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由国家财政统一列支的拨款体制改为中央财政只负责中央各部委所属高校的经费,地方高等院校的经费需求完全由地方财政供给。高等教育投资责任下放的同时,高等教育管理权限也下放到地方。这种简政放权,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地方政府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增加了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投资的责任,使得他们能够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对各级各类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适当调整高等教育结构,增加高等教育拨款和动员当地社会资源支持教育,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推动高等教育更快更好地发展。[2] (二)政府拨款模式的改革扩大了大学经费使用自主权 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主要方面是政府拨款模式由过去的“基数加发展”改为“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由于“基数加发展”是以各校前一年度所得的经费份额为基数确定当年的经费分配额度,往年支出越大,可能得到的经费越多,容易助长学校追求成本最大化;而“综合定额”是基于对高等院校初步的成本分析,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学生人数确定的经费分配方式,“专项拨款”是根据各个高等学校的特殊发展需要安排的专项经费,如“211”工程和“985”项目专项拨款等等。与“基数加发展”相比,“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这种经费分配模式总体上更加有利于经费的合理配置,增加了高等学校安排经费的自主性。为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要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有权具体安排国家拨发的基建投资和经费,有权利用自筹资金”等等。这项改革赋予了高等学校在资金使用方面较大的自主权,使高等学校能够把提高办学效益同自身利益有机地整合起来,充分调动其自筹资金的主观能动性。 (三)高等学校经费使用制度的改革推动着大学基金会的成立 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改变了高等学校经费的使用制度。1980年以前,高等学校的经费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结余上缴”的原则;1980年以后,高等学校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原则,即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预算经费,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则全部留归学校结转下年度使用。这项改革赋予了高等学校资金使用方面的自主权,改变了“年底突击花钱”的局面,形成了促进学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激励机制。2001年部分高校试行、2007年全部高校实行财政拨款“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即高等学校的支出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这项改革大大增强了中央财政对高校的直接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家财政的资金使用效益,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高等学校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自主权。高等学校失去了利用沉淀的财政资金综合协调和规划教育发展的能力,减弱了与包括金融在内的机构合作融资的基础[3],高等学校的银行存款收入也因此而减少[4]。高等学校由于其成本行为的复杂性,很难做到预算具体、准确、完整,存在众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高等学校为增强灵活应对学校发展中各种不确定因素的能力,成立作为独立法人的大学基金会,以增加高等学校自有资金以及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使用这一资金的自主权,促进学校更好地发展,也成为催生高校基金会的另一重要驱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