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丁·特罗揭示了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后其办学类型、人才培养等必然逐渐分化,[1]这种分化在欧美高等教育实践中亦得到了证明。实际上,只有通过这种分化,实现人才培养的多元化,高等教育才能应对社会多元的人才需求和大规模毕业生的就业。学科和专业是高校培养人才的基本平台,不管是办学类型的分化还是人才培养的分化,归根到底还是要体现在学科专业设置上的分化以及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的分化。自1998年到2008年,我国高校招生规模从108.36万人增加到607.66万人,毛入学率从9.8%上升到23.3%。但是规模的持续增长使得大学生就业难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我国是一个人力资源并不很丰富、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还并不很高的国家,为什么大学生就业就如此困难?为什么在一些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比我们要高得多的国家里其大学生就业问题却没有我们严重?笔者尝试从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分化的视角探讨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以期为高校专业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一、实证分析 本文随机抽取了国内8所不同层次类型的高校,以当前正在执行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①为蓝本,选取近年来布点面较广、就业形势最严峻、就业率最低的法学专业为例②,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方面进行比较,对当前高校人才培养分化和大学生就业的关系做实证分析,试图寻找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难的真正原因。8所高校的层次和类型分布见表1。
(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分析 8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表述比较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大部分高校使用了德智体全面发展、基础厚、能力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口号式的标语。二是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非常接近。几乎所有院校都参照了1998年专业目录中法学专业介绍中的表述。一些院校(如TJU、JGSU等)甚至直接援引,还有一些院校(如NCU、SCUT、JYC等)则与后者高度雷同。尽管有些院校在目标和规格上与其他院校不一样,或者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思想政治素质、计算机和外语要求以及人才类型的描述),但是其核心目标和规格还是基本一致的。那些不同的或新增的内容有的是国家明确规定的,有的则是已得到公认的、几乎每所学校都实际上在执行的东西。不同层次院校法学人才的素质要求和就业方向几乎没有本质区别,如研究型大学TJU和新建本科JGSU的人才培养目标竟然是高度一致。不同类型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素质要求和就业方向也基本一致,如综合类大学NCU和理工院校SCUT和文科院校JYC在培养目标上差别也是非常小。当然,8校在培养目标与规格上也存在一些差异,但是这些差异与学校的层次、类型和学科特色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如JYC在培养规格中提出了“从事法律研究工作的能力”,显然这对于属于新建本科院校、应该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JYC来说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而作为“985”院校、理应属于研究型大学的TJU和SCUT却并没有对其法学专业学生提出研究能力的培养要求。由此可见,一直在鼓励和提倡的院校分类定位和打造学科特色在8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上并没有体现出来,这些院校的培养目标和规格在严重趋同的同时,存在着与它们自身分类定位和学科特色并不相关的混乱的差别。 (二)课程设置框架分析 从8校人才培养方案看,各校的课程设置框架具有如下几个共同点:一是框架基本一致。几乎所有院校的课程设置都可以分为三个模块:第一模块为通识教育/公共基础模块,第二模块为学科基础/专业基础模块,第三模块为专业核心/专业方向模块,每个模块的学分在总体课程中所占比例大致接近。二是所有院校的总体学分比较近,一般为170分左右。 1.通识教育/公共基础课程模块分析 这一课程模块一般分为必修和选修两个部分,必修部分主要是由国家规定了名称、内容、学分甚至教材的“两课”、英语、计算机、就业指导课、军事训练等课程,这些课程在所有高校都是一致的,大致占到了通识课程总体学分的75%~80%。选修部分就是要求学生从文化艺术、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生物医学等学科中选修一定学分的课程,选修课程一般占通识课程的20%~25%。实际上,尽管不同学校开设的选修课程名称和不同学生选修的课程不一样,但是因为课程设置的范围(个别院校开设的地方特色课程或校本课程除外)以及学分比例却是大致相当,所以从校际比较来看,第一课程模块的选修部分也可以看做是基本一致的。因此,无论是从必修课程来看,还是从选修课程来看,不同院校第一课程模块在课程设置和学分比例上的实际区别其实很小,趋同的现象非常严重,仅有的区别主要是教学水平的高低、教学内容的深浅和教学方法的先进与落后上。 2.主干课程设置分析 主干课程是一个专业最重要的课程,是支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的专业基础课程。在大部分情况下,主干课程属于第二课程模块,偶尔也被置于第三课程模块,其课程性质都是必修课。第二课程模块主要是为了适应教育部要求的大类培养和宽口径培养设置的,所以主干课程也基本上决定了人才培养的基础和口径。8校法学专业主干课程设置主要参考了1998年专业目录法学专业介绍所列的主干课程,课程设置趋同度非常高。 考察8校法学专业所列的主干课程,有1校(TJU)仅列出了5门主干课程,5校(SCUT、ECIT、JGSU、JYC、NCU)列出了14门主干课程,与1998年专业目录法学专业介绍中所列出的主干课程完全雷同;其他两所院校分别列出了15和16门主干课程,其中均完全包含了1998专业目录中专业介绍所列的主干课程。如果以提出某一主干课程的院校数除以所有院校数为指标,来表示某一门主干课程在8所院校中被重复设置的指数,显然,指数越大,趋同度越高,指数越少,差异新颖度越高。统计来看,在8校法学专业总共列出的17门主干课程中,只有1校设置的课程有2门,即科技法学(TJU)、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BJUT),所以此两门课程的重复指数为1/8,即12.5%;仅有2校设置的课程只有1门,即(环境资源法)(BJUT、CQU),则此门课程的重复指数为2/8,即25%;7校共同设置的主干课程有10门,则此10门课程的重复指数为7/8,即87.5%;在8校均被设置的主干课程有4门,它们的重复指数为8/8,即100%。将所有主干课程被设置的院校次数相加并求其平均数为6.23所,这一数字说明的是,在8所院校总共设置的17门主干课程中,平均每一门课程有6.23所高校设置;将所有主干课程的重复指数相加并求其平均,结果为77.94%。这一数字说明的是,此8所院校法学专业主干课程的重复指数为77.94%,这基本反映了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本科专业主干课程的趋同度。(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