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工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高校民主管理的法律地位,也为高校民主管理建设指明了方向。随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高等学校和谐校园的创建工作及理论研究工作也进入高潮。在主流话语中,“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内容。学术界一般也将高校民主管理当做和谐校园创建的重要基础,似乎一旦实现民主管理,就能当然促进和谐校园的创建。①但是,由于对民主管理涵义及模式的认识不同以及高校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一些高校的民主管理并不当然促进校园和谐。因此,高校民主管理模式的选择及建构,就成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探讨不多,本文尝试将近20年来流行于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与当今中国高校的实际相结合,探究协商民主模式对于高校民主管理的实际意义,确立高校协商民主管理模式的建构内容,以期能够深化高校民主管理的内涵,奠定和谐校园创建的政治基础。 协商民主是代议民主的必要补充 当今时代,民主的价值不仅已取得广泛共识,民主的机制、制度也在不同层次的组织内部得到广泛应用,“民主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政治合法性的最重要的标准”②。但是,民主的涵义又是极其丰富、极其复杂的,在高扬民主价值的同时,民主理论随着时代的演进也处于不断变化与发展之中。《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指出,从词源上看,民主(Democracy)“这个词的意义是希腊语的demos(人民)和dratia(统治或权威)派生出来的,意为‘由人民进行统治’。尽管该词词根的含义很简单,甚至是不言而喻的,但‘统治’和‘人民’这两个术语却一直都有着各种明显不同的解释方式”③。 古典民主一直倡导公民个人直接参与共同的政治生活,伯里克利在其著名的《丧礼上的演说词》中表达了一种雅典人的价值理想:“最高的幸福在于参与城邦本身的生活和活动”④,“求得这种共同生活的和谐”⑤。近代以来,民族国家人口急剧增加,私人领域不断扩大,实际投身政治参与的只是社会人群中的少部分人,代议民主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但是,成为近现代民主主流形式的代议民主,在其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与社会和谐相悖的诸多问题:(1)公共参与不足。“二战”以后,代议民主成为众多西方国家的制度选择。国家广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政党、利益集团活动相互交织,行政权力扩张,议会权力相对萎缩,大众对政治代表和官僚的控制力量越来越弱。大众的政治需求不仅难以得到全面表达,而且越来越受到政治精英的影响和操控,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及公民个人对私人空间的着意维护,共同造成了大众对政治的冷漠和失望,有序公共参与严重不足,大众与精英之间的断裂日益扩大,社会和谐面临严峻挑战。(2)多数决策规则,如果不辅之以协商,则既容易形成“多数暴政”,又可能产生决策失败。在代议民主模式下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如果仅以多数规则进行投票,缺少投票前的讨论、辩论与协商,那么,一方面,容易使参与决策的多数人剥夺少数人的权利,产生“多数暴政”问题;另一方面,单纯的多数票决是以数量求质量,而数量上的优势并不意味着就是质量上的优势,真理并不是以多取胜。美国学者萨托利(G.Sartori)曾说过:“数量产生的是势力,不是权利。多数是一个量,量不能形成质。”⑥另外,在一人一票的制度规定下,少数有识之士并不能占有更多选票,专家和一般大众一样一人一票,容易造成智慧平庸化、知识边缘化的现象,可能引发决策失败。而一旦决策失败,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大众个人利益,大众的抗议或社会的冲突也就接踵而至。 20世纪60年代,西方学术界针对代议民主的缺陷,提出了“参与民主”的概念。正是“代议制民主的危机促使公众参与兴起。政府为了挽回日益衰落的公众信任,公众参与被政治家用来增强其统治和公共政策决策的合法性”⑦。“最初参与民主理论主要集中于校园活动、学生运动、工作场所、社区管理以及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领域,主要关注社会民主领域,特别是与工作场所的民主管理紧密联系起来,并没有上升到政治生活和国家层面。”⑧参与民主理论家卡罗尔·佩特曼(Carole Pateman)指出:“真正的民主应当是所有公民直接、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的民主,从政策议程的设定到政策的执行,都应该有公民的参与。”⑨ 参与民主理论在20世纪后期发展为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论。在过去二三十年中,协商民主理论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发展的最重要成果之一,也是当代西方国家最重要的政治发展之一。尽管学者们对协商民主的具体内涵存在诸多分歧,但根据美国协商民主理论代表人物之一埃尔斯特(Jon Elster)所归纳的,受到广泛认可的协商民主理论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所有受到公共政策影响的人或代表都参与了集体决策;(2)决策是由争论展开的,这些争论既来自参与者,也面向参与者;(3)决策参与者具备了理性和公正这样的品德。⑩有的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指一种治理形式,其中,参与公共协商的公民是平等的、自由的,他们提出各种相关的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最终达到共识,从而在审视各种相关理由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11)。 相比代议民主和多数民主而言,协商民主重视公民个人的实际参与,强调公共参与的广泛性、公共决策的公开性、决策过程的论辩性及公共决策的价值公正性等,赋予参与者较高的道德和理性期望。从现实角度看,因为存在参与人数过多、实际操作困难等诸多原因,协商民主还不能对代议民主取而代之,代议民主仍是现代民主制的主要形式。但是,因为协商民主重视实际参与的价值,重视投票决策前的讨论和论辩,重视偏好转换对于消除分歧、取得共识的和谐价值,从而构成了对代议民主的必要补充。诚如国内有学者所言:“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发达的代议民主和多数民主之上的,它是对西方的代议民主(或选举民主)、多数民主和远程民主的一种完善和超越。”(12) 协商民主理论虽具有一定的理想成分,其具体内涵也存在诸多分歧,但其主要精神旨趣却在很多国家转化为生动的民主实践,尤其是在社区管理、社团管理中多有应用。美国学者卡尔·科恩(Carl Cohen)就指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13)美国学者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也认为,民主既是一种国家统治制度,也指一种社团管理方式,在社团管理模式意义上的民主,主要就是指社团中的“所有成员都有同等的资格参与政策制定过程”(14)。高校是一个特殊的学术社区,将协商民主理论应用于高校民主管理过程,既是协商民主价值的重要体现,又是高校管理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