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政府和企业不同,大学是一种特殊的非营利组织,它提供的产品既有纯公益物品,又有私人物品,还有处于二者之间的公共池塘资源物品(无法排他且存在耗损的资源,如大家共同使用的池塘)。[1]但是,中国大学长期以来被定位于准政府组织,使其违背了大学自身发展的逻辑。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公众对大学管理制度创新和提高大学教育质量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对大学创新提出了纲领性要求,并特别强调推进其管理制度创新。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不断加强大学管理制度创新的相关理论研究就十分必要。 一、大学管理制度创新的依据 组织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很多产品和服务无法由个人单独完成,或者由个人单独完成不经济,需要团队合作才能完成或更为经济。而在团队生产中,个人常常存在偷懒动机。为减少偷懒行为,确保组织目标的完成,对个人的监督必不可少,包括可以计量的监督和无法计量的监督。从理论上讲,只要监督收益大于监督成本,那么这种监督就是合理的,并可以适当加大监督的力度;一旦监督成本大于监督收益,则会降低生产效率,[2]产生过度监督的问题。 根据组织提供产品的收益和成本,可以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种契约类型:企业、政府和第三部门。具体而言,如果获取和保护某一物品的成本小于由该物品获得的收益,该物品就可以界定产权,进入私人领域,由私人组织(包括个体)提供更为有效;而当获取和保护某一物品的成本大于由该物品获得的收益时,私人组织就不愿意提供这种物品,该物品便进入公共领域。[3]由于政府资源有限,无法提供所有的物品,同时政府在一些领域缺乏效率(例如在公共池塘资源领域),因此,除了比较重要且适合政府提供的一部分物品由政府提供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公共领域的物品只能通过第三部门提供(甚至很多公共领域的物品无人提供)。 从大学的物品提供和资源获取两个角度来分析,大学属于特殊的契约组织。从物品提供角度看,大学提供的物品既有纯公益物品,如数学定理和物理定律等各种基础理论,又有私人物品,如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发明,还有一种集体物品,如课堂教学。这三种不同属性的物品存在不同的资源获取方式,对它们的管理制度也不尽相同。大学提供的纯公共物品涉及政府和不同的社会主体,需要从政府和社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取资源,否则大学乃至整个社会就会缺乏理论创新动力。大学提供的私人物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换取资源,如大学或大学教师的知识产权和专利可以直接与社会进行交易。这种物品的生产和交易主要涉及企业,由市场法则支配。而大学的教学则类似于流水线作业,它既不是纯公益物品,也不是纯私人物品,而是一种集体物品。在一所大学里,每个学生的教育水平取决于整个教师团队的质量和努力程度,每个教师都影响着整个教师团队的水平。如果没有监督,就会因教师本身的水平和努力程度而影响教学质量。对这种物品需要采取与上述两种物品不同的制度加以规范。 从大学资源所涉及的主体看,既包括政府、非政府投资人,又包括学生、教师和大学管理者。这些主体与大学之间构成多种关系,相互影响。这些不同的利益相关体会主动地对大学施加影响,从而影响大学的管理制度创新。同时,这些利益相关体自身也会受到大学管理制度创新的反作用,两者处在不断的相互影响之中。因此,在建立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大学必须做到既能兼顾各方面利益,又能保持大学相对独立性和办学自主性。 大学提供的物品多种多样,获取资源涉及多种主体,而这些产品的属性和资源获取的途径又经常处在变化之中。一些提供资源的主体可能不再提供资源,新的利益相关体又会产生,原先的一些重要资源可能失去价值,而原先一些不重要的资源又可能变得非常重要。为适应这些变化,就需要大学根据提供的产品和资源获取情况不断地进行管理制度创新。 二、大学管理制度创新的目标 物品的不同属性、获取资源的不同方式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从物品属性考虑,我们可以根据重复使用频率和专用性指标将物品分为三种类型。使用频率高且容易在市场通过交易获得的物品称为非专用物品;反之,是专用物品;处于二者之间的则是混合物品。非专用物品适合采用简单的契约组织,而专用物品则应采取复杂的契约组织,甚至采用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即将其变成组织自身生产的物品。如果对于非专用物品采用复杂的契约组织就会造成浪费,降低效率;如果对于专用性资源采用简单的组织形式,则不能有效地管理资源。[4] 从资源角度看,大学内部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包括学生、教师、一般工作人员和大学管理者。其中,学生是流动的,属于非专用资源。一般工作人员比较容易在市场上获取,因而也属于非专用资源。大学与这部分人员之间可以采用简单的合同(契约)方式管理,近年来国内一些大学已使用的人才派遣方式就属于此。与这些人不同,大学教师的获取就不能靠市场,它属于专用资源。一个大学的竞争力关键靠大学教师来支撑,而一个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需要长期积累。如果采用市场方式获取大学教师,不仅影响大学的竞争力,而且可能影响大学的正常运转。大学管理者,特别是大学校长,既是专用资源,又是管理制度创新的主要提供者。 大学的外部资源则包括出资人、校友、政府和纳税人等。[5]按照契约精神,他们都应该享有管理大学的权利。但是,从实际操作看,如果让所有内部和外部的利益相关体都参与大学管理,谈判成本将非常高,最终会使大学无法运行。为了避免高昂的谈判成本,就必须修正契约,采用委托—代理的方式,即将诸多的利益相关体的权利委托给部分人行使。现实中的做法是将众多的利益相关体的权利委托给大学董事会行使。可是,这种权利行使方式又会对那些没有行使权利的利益相关体造成外部性,让他们承担不必要的损失。[6]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就必须再次修正契约,不让大学内部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而赋予他们选择性权利,允许其自由离开大学,大学外部的人也可以按照一定程序进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