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180(2011)02-0086-08 一、核心定义 关键词:人的活动 有关非物质文化的定义,目前通行于我国的有两种官方定义,其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在巴黎举行的第23届会议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阐述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其二是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文件所下定义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1] 这两个定义本质上并无差异,只是在叙述上各自贴近自己的叙述习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遵循着西方主流学术话语的表述习惯,而国务院办公厅的定义则延续了延安文艺平易的语言风格。相比较而言,前者更为周详严密,而后者则简洁直观。这两种定义并无优劣之分,只是用语习惯之间存在差异而已,他们沿袭的是共同的话语传统。 它们共同表达了一种综合性的意思,即非物质文化或无形文化具有以下几个性质,一是人的活动,二是历史性,三是传承性,四是多样性。而所谓“人”即包含了有关人的各种组织形态的定义的概括,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里例举了社区、群体和个人三个层面的概念,而中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概念里则例举了各族人民、群众两个概念。国务院的概念突出了前者没有提到的民族的概念,但联合国的群体的概念里其实是包含了族群的概念。而国务院概念里提到的群众这一概念里其实和社区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当然还有其鲜明的底层的阶级属性。关于人的这种概述在不同的定义里还可以有不同的具体的操作性界定。 其次就是活动的含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将这种活动大体归为两类,一是意识形态类的,即“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是一种观念的表达;二是这种意识形态的实体化形式,即“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举例来说,南京江宁区的秣陵盆桶制作技艺就是一种技能,而遵循此工艺制成的盆桶则属于此技艺的实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活动的定义逻辑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略有不同,表现在将文化空间单独作为一个层次的概念与文化活动并列,而所谓的文化活动的表现形式仍然包含了与联合国概念相同的两个层面,即意识形态类及其实体化形式类。而联合国定义里,文化空间则是意识形态类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已。就学理而言,教科文组织的这一概念逻辑相对更为周密,但国务院的概念亦不失为具体情境下具有导向性的操作化意义。 历史性是指这种文化具有一定的历史积淀,这种历史性区别于当下的流行,是有历史渊源可以追溯的。然而这种历史性究竟如何把握还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来讨论,我们可以做两个方面粗略的理解,一是这种历史性是向上可以追溯到某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从而和现在构成了足够的历史落差感,如果是十年前刚刚兴起的,那么可能还谈不上历史性。其二是这种历史性必须延伸到当下,即现在还是一种活的文化。如果这种文化已经灭绝,那么就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而是考古学的研究内容了。 传承性则解释了这种文化的历史性是如何转化为现实性的,正是通过世代相传,这种历史文化才得以在当代存活下来。而这种世代相传也不是刻意的“原汁原味”,“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因此传承性中孕育了文化变迁的因子和创造的因子,但这种文化变迁和创造的因子并不是人为的干预和改造,而是“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具体举个例子就是上世纪50年代中国大陆对传统戏剧的改造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传统戏剧和其所依托的社区与特定的群体脱节,造成这些戏剧学院化、剧院化,失去了草根性,在80年代初市场经济的大潮下,官办的传统戏剧团大多倒闭解体,相反民间的草台班子反而如雨后春笋般四处兴起,而传统戏剧的所谓“梅花奖”鼓励和培养的也是有学究品位的戏剧人才,这些梅花奖得主在民间有多少号召力则令人质疑。传统戏剧的衰落原因很多,但政府的介入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改善其生存状况,相反还破坏了其传承自然性。当然这个问题政府已经开始注意到,并改直接介入为间接介入。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多样性。保存非物质文化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文化的多样性,文化的多样性和一种社会价值观联系在一起。这符合我们现在强调的和谐社会,没有多样性,也就无所谓和谐。我们的课题主要针对的是濒危的那部分非物质文化,但实际上非物质文化范围广泛,一种文化之所以濒危,本身就有许多值得令人思索的方面。文化的多样性其实是从生态的多样性借鉴而来的,正是从生态危机我们获得了启示。文化的多样性对于人类而言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保存一种文化创造的能力。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不在于怀旧和追思,而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展望。 由此看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层次比较清晰,逻辑也比较周密,比较适合我们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而国务院办公厅的概念则有助于我们在中国的情境下进一步把握这个概念。但归根结底我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乃是人的活动。之所以强调这个因素,乃在于纠正现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种偏向,即重物不重人。就目前我国的保护状态而言,已经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性,即个人的重要性,但对于社区和群体的重要性或者说相应的保护方法仍没有出台。因此所谓的保护仍然停留在精英主义路线的层面,认为只要保住几个精英,留下几个种子似乎就能解决文化传承的问题。因此,如果不能重新站在“人的活动”这个出发点来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很好地履行相应的保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