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急剧兴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极大地改变着中国的社会格局与文化生态。经由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的《世界遗产国际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中国全面引入了国际社会通行的文化理念和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同时,国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多种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既善于学习国外经验,又坚持与实际国情相结合,充分体现了中国的主体性。鉴于现阶段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和新问题,本文拟对日本重视“地域社会”的有关经验作一些介绍,希望为中国今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一、什么是“地域社会” “地域社会”一词来自日语,可以考虑将其翻译成汉语的“地方社会”(或“乡土社会”)及英语的local community。考虑到汉语中的“地方”主要是相对于“中央”而言的,故在介绍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时,本文仍使用“地域社会”这一表述。所谓“地域社会”,主要是指基于地缘关系形成的集团、结构和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它和“地域共同体”的概念较为接近,只是后者更加突出集团这一侧面。日语又有“地域社区”一词,作为一个日英合成词,主要是指一个地域内居民生活的场所(或空间),居民们在其中生产、劳作、消费、娱乐,同时享有教育、医疗、健身和保安之类的社区服务,人们在其中相互交流、相互帮助,共同组织和参与本地特有的节祭和艺能展演活动等。换言之,“地域社区”的概念,有时可以和“社区”(community)、“地域社会”等相置换[1]。不过,从日语使用的文脉看,“地域社会”有时还被用来指称超越村落共同体或町(镇、街区)等基层熟人社会而更加广大一些的“地域”或“地方”。 日本“地域社会”的最为基本和单纯的形态就是村落,经营稻作的农村、种植杂谷的山村或从事捕捞的渔村等。村落往往会有一座神社,它构成该“地域社会”里居民精神世界的中心。同一个“地域社会”里的居民,被认为无条件地就应该是本地某神社(供奉着“氏神”)的信仰者(“氏子”)。这从当今的标准看来,有可能出现干涉个人信仰自由的情形。由于经常在同一座神社参加各种神事、祭礼和民俗活动,人们彼此就会产生一种“归属意识”。同一“地域社会”的成员,有时会相信他们拥有共同的祖先或他们各自的祖先彼此之间也曾经存在着很深的连带性。在多数情形下,同一“地域社会”里的人们往往从事着相同或类似的生计,拥有相近的价值观和人生经验。可见,旧时日本的“地域社会”往往就是一个具有一定封闭性的共同体,“外人”想要进入很困难。共同居住在同一村落的人们的集团,其传统社会结构有利于抵御外部的安全威胁,也有利于共同和平均地利用周围有限的自然资源(土地、河流、山林、海面等),但它往往会形成对个人的压力,甚或会以牺牲个性和个人幸福为代价追求“地域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样的“地域社会”里固然存在某些竞争或个人的利益,但更加重要的规范则是成员之间彼此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相互协作、相互救济。一些在当今看来可能不尽合理的“人情”、“义理”和社交规范往往具有强制性,这在带来社区连带感的同时,有时也会对个人隐私构成威胁。这样的“地域社会”大体上是自江户时代以来得以形成的,到明治时代则有了民族国家的强行介入。日本一般是在“市町村”这一国家行政的地方基层机构的体系之下设立“町内会”或“自治会”①,这类民间社团往往就成为“地域社会”的代言者。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尤其是20世纪60-70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及伴随而来的社会文化的深刻变迁,促使日本各地的“地域社会”渐渐趋于瓦解。从某种意义说,“地域社会”的颓废乃至解体,是日本现代化进程所付出的沉重代价之一。都市化进程导致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或其近郊,在实现了全社会中产阶级化的同时,日本还迅猛进入高度发达的汽车社会和IT社会,与此相应,农村、山村、渔村之类“地域社会”则出现了大面积的“过疏化”、“空洞化”、“邻居他人化”以及“高龄化”、“少子化”等一系列深刻的社会问题。由于迁徙自由和频繁的工作变动,持续参加“地域社会”各项传统节祭或其他民俗活动的居民日趋减少,很多长期传承于当地的传统产业、传统工艺、传统艺能(歌谣、舞蹈)等文化形态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承担者(传承人)后继不足的窘境。 多年来,日本各地出现了旨在复兴“地域社会”或使其“活性化”的种种尝试和努力,以应对超老龄化社会因人际关系高度疏离产生的弊端。为振兴“地域社会”,促使本地域内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当地基层政府与普通的居民、商工会、农协、渔协等本地社团之间密切合作,以扩大雇佣规模来遏制人口外流趋势。振兴“地域社会”,就必须强调当地的主体性。企业将其社会责任具体落实到为地方做贡献上,积极参与社区节庆活动;大学举办各种市民讲座;银行、邮政等为当地居民提供多种往往超出其业务范围的服务等。总之,产(企业)、学(大学及科研机构)、官(地方行政)、民(NGO、NPO、市民团体)相互结合,被视为振兴“地域社会”的基本模式。一般民众是地域振兴之可持续发展的受益者和推动者,他们组成了许多旨在解决本社区内特定社会问题(老年人福祉、环保、教育、医疗、防灾、社会保障等)的NPO组织和志愿者市民小组。与振兴“地域社会”有关的文化活动,主要有:发掘具有本地文化特色的传统产品(本地名吃、名产、社区标志、可促成“地域名牌化”的象征物和吉祥物等);扩大本地传统节庆祭典的知名度;对本地观光资源深度开发;建立美术馆、博物馆、历史民俗资料馆,保护本地历史性建筑物等。 使用“地域社会”这一概念时,考虑到中国的情况,笔者想用它来特指超越村落共同体等乡土熟人之基层社区的较为大面积的“地方”,把它界定为介于国家的基层区划之“县域”和村落之间的“地方”。大体上,其范围可以经由“通婚圈”、“祭祀圈”和“集贸市场圈”这几个人类学的范畴来限定。所谓“通婚圈”,主要是指婚姻成立时相互择偶的地理空间,以某村落为例,其女子出嫁的大致范围以及该村男子所娶妻子来自的周边村落分布的地理空间范围。乡土社会多实行宗族外婚及某种程度的村落外婚,由于交通条件限制和“娘家—婆家”关系的制约,通婚圈大致就局限在人们步行当日可以往返的范围之内。同样,“祭祀圈”大体上是指经常前来同一座庙宇(或庙宇群)上香朝拜,或轮值参加庙会宗教活动的人们所居住的大致范围。“集贸市场圈”则主要是指依赖于某个集贸市场(墟、集、场)或步行所及的周边若干个集贸市场的人们分布居住的大致范围。这三个“圈”虽然往往不能够完全重合,但可以反映出一个“地方”的封闭性及流动性,它们所大体框定的“地方”也就相当于一个“地域社会”。显而易见,正是在这样的“地域社会”里,生发、容纳和承载着绝大多数农耕生活时代的传统文化形态,因此,可以说“地域社会”是文化遗产的传承母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