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001-5558(2011)01-0151-10 [中图分类号]K890 [文献标识码]A 一、什么是遗产 “遗产”不是单一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人群那里是不一样的。遗产的客观实体可以或可能一致,比如山川河流,其中有的被认定为“自然遗产”,有的不是;差异只是被从不同的视野,按照不同机构的标准,按照专业眼光看待和对待。 从广泛的意义上说,所有自然存在、历史存续的事物,都可以称为遗产。 从字面上看,英文“遗产”(heritage)所涉及的关系并不复杂,它与继承、继续(inheritance)的概念同源。从语义来看,“遗产”一词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和解释: 1.那些已经存在或可以继承和传续的事物(that which has been,or may be inherited); 2.由前辈传给后代的环境和利益(circumstances or benefits passed down from previous generations)。①以中文的字面理解,“遗”指过去遗留,“产”指“财产”。 遗产概念包括三个基本要件:遗留物,指人们所理解、所认同的,由上辈留下的财产;继承关系,指由某一个特定的民族、部族、宗族、家族等在相当长的历史中所形成的代际关系和继承关系;责任和义务,遗产的继承者在获得继承权的同时,也被赋予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遗产在一个共同认定的范围内存续,比如在传统的父系制社会里,一般形成由父系制血统为计量线索的男性继承原则,有的社会规定,财产只由嫡系男性继承。 虽然人们对遗产有一个大致相同的认识,但不同国家、民族、族群、原住民、宗教团体、宗族、家族、个人等对遗产的看法和认识有很大的区别。比如在法语中的h
ritage,就不包括遗赠的财产(事实上,在法语中“遗产”多使用patrimoine,主要指按父系制传承的财产);在我国,遗赠的财产却包含在内。对遗产的不同理解,必然会使遗产概念产生从内涵到外延上的差异。所以,在遗产的概念上我们既要了解遗产的一般性含义,也要了解在今天这个历史背景下遗产的特定含义。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人们对遗产的各种理解具有共同的部分,也有不同的地方。保护遗产的原则不仅指保护具体的遗产,也包括保护和尊重在遗产认识上的差异性,因为这些差异来自不同的文化传统。 不同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对遗产有各自的目的和目标,出于机构性质和专业特性,对遗产的定义也存在着差异。国际遗产与遗址理事会是这样来界定遗产的: 作为一个宽泛的概念,遗产既指那些有形的遗存,包括自然和文化的环境、景观、历史场所、遗址、人工建造的景物;亦指无形的遗产,包括收藏物、与过去相关的持续性的文化实践、知识以及活态化的社会经历。② 国际上最具权威性的定义当数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通过的世界性公约《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的定义。公约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 第1条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第2条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第3条本公约缔约国均可自行确定和划分上面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财产。③ 从形态上看,遗产的概念和分类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比如,由于受到美国“物质遗产”(physical heritage)概念的影响,在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部便特设了一个“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部门,专门处理相关的事务,从而出现了“物质—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和分类。后来,受到日本遗产保持法的“有形遗产/无形遗产”概念和分类(tangible heritage/intangible heritage)的影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2年正式将原来的“物质/非物质”分类名称改为“有形/无形”遗产。(我国在翻译上出于译名和使用上的延续和习惯,今天仍沿用“物质/非物质”的概念。) 从时间上看,对于“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和范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并不是一开始就实行现在的分类原则,而是沿袭以往学术界所习惯的分类表述方法,在“传统民间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比如在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中有过这样一种概说与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