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略在2003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词汇进入我国并逐渐被广泛使用。短短六年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工作,成为媒体的焦点、社会的热点、学术研究的关注点及政府文化工作的重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日益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基本形成,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进入轨道,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始设立,民众的文化遗产观念普遍加强,并在社会层面形成声势颇壮的运动。显然,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局迅速、成绩显著,已进入到深化保护机制、创新保护手段的关键时期。在这样的一个阶段,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中国的历程,以总结和反思的视角分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对于下一步科学、有效地开展保护工作十分必要。① 一、“四种倾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进入中国,进而成为民族国家层面的行为实践的时间还不长。这一工作在与中国的文化、体制、社会生活结合的过程中,问题不断涌现。这里我们从当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指出在这一领域中所呈现出的四种倾向,即“简单资本化”、“僵硬科层化”、“过度脱域化”、“全民快餐化”。 (一)简单资本化倾向 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与科技的结合日益紧密。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强弱的重要尺度之一。在这一过程中,文化生产力得以提出,并在国家“四位一体”② 的发展布局中占据一席。与之相伴随的,从国家到省市不断有以文化为主要内容的发展战略出台。人们逐渐认识到文化是一种资源,一种资本,一种可以推动社会发展的力量。文化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成为一个重要的增长点,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推进,这个增长点更加凸显出来。这种对文化资本的认知,无疑改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的命运,提供了多种改造与变迁的可能。这种认知的历史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正因为这种认知的确立,我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重新发现了文化遗产的价值,特别是可以通过货币交换体现出的那部分价值。但也毋庸置疑的是,当前我们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怪象,大多与上述认知相联系。 一种怪象是“遗产地之争”,典型的如“西门庆故里之争”、“赵云故里之争”、“貂蝉故里之争”、“观音故里之争”、“牛郎织女故里之争”等。③ 这争抢遗产地的背后,潜在的巨大经济收益扮演着主要推动力的角色。一种怪象是“产权归属之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一直是立法上的难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群体在其生产生活中创造、传承的知识体系和技能,多具有集体性、地域性、传承性、变异性等特征。在现代知识产权框架下,很难确定具体的权利人、权利内容、保护期,也很难进行价值评估。在产权观念淡薄和现代产权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恶意抢注、不当使用、据为己有的案例频频出现,如“泥人张”案、“黄梅挑花”侵权案等。④ 另一种怪现象是“地产式发展”。圈占土地,兴建馆舍,打造文化园、商业区、展示馆,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常见的策略。这种保护方式,固然有其意义,但面对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不仅需要硬件上的保障,更加不能忽视人文环境等软件上的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分依赖于大拆大建显然是不合适的。就口头传统而言,它本身是一种口传的记忆,对它的保护更多地是在收集、整理、研究的层面,地产开发式的保护功效几何,值得深思。 这种种怪象的背后,隐藏着简单化的经济资本意识。布迪厄提出的“文化资本”,固然借用了经济学上的“资本”概念,并且没有排斥经济上的意义,但不可忽视的是文化资本存在着三种状态,即1.具体的状态,以精神和身体的持久“性情”的形式;2.客观的状态,以文化商品的形式(图片、书籍、词典、工具、机器等等);3.体制的状态。⑤ 而我们当前对文化资本的认知,还只处于将其作为文化商品的层面。重开发而轻保护,重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而轻社会学、文化学上的“资本”,逾越人文底限,简单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商业开发模式对接。这种简单资本化的倾向,产生的严重后果就是文化遗产的社会人文价值在经济学中被简化,进而失去其内在的核心。截止2010年8月,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已经有1218项。这一名录,如果一味简单强调经济上的资本意义,简单与市场挂钩,对于这些文化而言,无异面临着巨大的危机。而地方政府、资本商人、甚至于文化持有者自身,都可能成为这一危机的始作俑者和最终的受害者。 (二)僵硬科层化倾向 现代社会的科层制⑥ 已经渗透进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一个国家,小到幼儿园,都能看到科层制的影响。科层制被认为是“有效执行公共政策的理性体系或组织结构”,是“将政策指导应用到特定的情景中,是一种使政府能够按照某种同一性和理性原则运作,并便于内部监督和控制的组织方法”。⑦ 近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快速推进,就得益于科层制的组织工作方式。 2004年8月全国人大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了履行公约义务,同时为了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目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为我国文化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推动这一工作的过程中,科层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工作原则来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⑧,这也确立了政府在这一工作的主体地位。从工作机构来看,在国家层面设立专门的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省、市、县分别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的工作机构。从工作方式来看,通过以公文为代表的行政指令,自上而下的推动执行。 科层化的工作制度,保证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这样一个大的地域、多样的文化形态和不平衡的发展水平的情形下得以全面展开。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现代科层制所固有的弊端。科层制建基于理性,但有关科层制的研究表明,科层制在形式上的理性程度越高,其在实质上的理性程度就越低,形式的合理性在有些时候会抹杀实质的合理性。科层制倡导效率,但多层级设置和自上而下的运行规则势必会影响政策的适用性和有效性。科层制讲求规则,但上级的权威和长期的工作陈规势必会限制个人自由,使其被动工作,缺乏主见和创造力。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