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具有源远流长的诗歌发展史。唐代格律诗产生以前,诗歌作品都是相对格律体(近体)而言的古体诗。唐代以降,古体诗创作不曾断流,直至新文学冲垮文言文的一统天下,新诗登上诗坛。古体诗、格律诗相对新诗统称“旧诗”。旧诗的格律,实为格律诗的“声律”。古体诗并无“格律”可言,却不能没有声律,这就是古体诗的“自然声律”。从中国诗歌发展史的角度考察,诗歌的自然声律之存在,几乎与诗歌的产生共源头。没有自然声律,也就无所谓“诗歌”。新诗打破格律,实际上是向自然声律的回归。中国新诗形式,自“五四”以来的七十多年间,五彩缤纷,或“绝端的自由”,或“创造新格律”,难免各执一端。数千年的中国诗歌史,似乎可以一切割断。然而,一旦回顾源远流长的中国诗歌发展历程,却不难发现从诗歌的优良传统中,将会有所继承与发扬,且展望到中国新诗形式的必然前景。本文从诗歌发展史、诗歌理论、诗歌批评角度,对诗歌的自然声律作一番综合考察,并力图从总体上研究中国新诗形式问题,探讨其民族化的发展前景。 一 先秦“诗三百”和屈骚,乃中国古诗苑里的典范,它们均无后世律体诗的格律束缚,音韵天成。此类音韵天成的诗歌作品,绵延不断,历史悠久。格律体形成之前,中国诗歌由四言发展到五言、七言。南朝梁代钟嵘《诗品》评论的五言诗人“凡百二十人”,“预此宗流者,便称才子”。他们的诗歌作品,就连“永明体”的倡导者沈约,也说是“音韵天成”(见《宋书·谢灵运传论》)。钟嵘《诗品》则云: 昔曹、刘殆文章之圣,陆、谢为体贰之才、锐精研思,千百年中而不闻宫商之辨、四声之论。或谓前达偶然不见,岂其然乎?尝试言之:古曰诗颂,皆被之金竹,故非调五音,无以谐会。若“置酒高堂上”、“明月照高楼”,为韵之首。故三祖之词,文或不工,而韵入歌唱。此重音韵之义也,与世之言宫商异矣。今既不备管弦,亦何取于声律耶?……余谓文制本须讽读,不可蹇碍,但令清浊通流,口吻调利,斯为足矣。钟嵘诗论提倡诗歌的自然美(“自然英旨”),反对“文多拘忌,伤其真美”。钟嵘诗论“自然美”的要点之一,即诗歌的“自然声律”。历来讲到《诗品》,大多以钟嵘“何取于声律耶”之质疑,责备钟嵘反对诗歌创作的“声律说”,而中国诗歌史上格律诗的卓著成就,似乎更说明钟嵘之谬误。其实,关于钟嵘诗论中的“自然声律”说,必须辨明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是中国诗歌史上“声律说”形成的历程与钟嵘诗论背景之关系;二是钟嵘诗论有关“自然声律”之真谛问题。 南朝齐武帝永明年间,沈约、谢朓、 王融等人把宫商四声运用在诗歌创作上,每一首五言诗“五字之中,音韵悉异;两句之内,角徵不同,不可增减,世呼为永明体”(《南史·陆厥传》)。此一时期,诗歌声律说的主要内容,实为沈约等人提倡的“四声八病”说。所谓“四声八病”,即把四声和双声迭韵运用到五言诗创作上,人为规定“诗病有八”,亦即“声病说”。八种“声病”的具体内容,日僧遍照金刚《文镜秘府论》和南宋魏庆之编《诗人玉屑》均有收载。这时的所谓“永明体”五言诗,谈不上是“格律诗”;钟嵘撰作《诗品》的齐梁时代,平仄的说法尚未出现,更说不上解决平仄调配问题。沈约等人提倡的“四声八病”说,连梁武帝萧衍都“不遵用”(见《南史·沈约传》记载),可见所谓“永明体”在齐梁时尚未被广为采用。创作一首诗,其平仄调配问题,直到唐代才解决、定型,这就是格律诗的产生。平仄作为一种严格的规则固定下来,是从格律诗开始的。古体诗的平仄是自由的,并无任何规定;唐代以降即使受格律诗的影响,平仄有了一些讲究,纯粹的古体诗仍然不受平仄调配“规则”的束缚。齐梁时,既然尚无“格律诗”,怎么会有格律诗的“声律”可言呢?细考有关史料,更不难发见此时的“声律”之说,尚未从传统的乐律理论中完全脱颖而出。拙著《诗品辨读》(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对此作出说明辨释,兹不赘述。钟嵘“何取于声律耶”之质疑,实为反对在宫商乐律的纠缠中创作诗歌;他认为“酷裁八病”的“声病说”,更是诗歌创作上的人为枷锁。因此,他才说:现在的诗既然不配乐器入乐,又何必在五音乐律方面取舍呢?北齐李季节《音韵决疑·序》说:“平上去入,出行里闾,沈约取以和声之律吕相合。”沈约《答甄公论》说:“经典史籍,唯有五声,而无四声。然则四声之用,何伤五声也。五声者,宫商角徵羽,上下相应,则乐声和矣;君臣民事物,五者相得,则国家治矣。作五言诗者,善用四声,则讽咏而流靡;能达八体,则陆离而华洁。明各有所施,不相妨废。”(以上均见《文镜秘府论》引文)“律吕”,指乐律而言。沈约把“乐声和矣”的“五声”跟“四声”相提并抡,把宫商乐律移用来解说“声、韵、调”。这时的“声律说”尚未从传统的宫商乐律中脱颖而出(直到清代,“声律”尚用来指乐律,如陈澧《声律通考》10卷,就是一部音乐论著,主要论述燕乐调以及一般乐律问题)。不了解六朝“宫商”之说纷纭状况,则无法准确掌握此一时期“声律说”的确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