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结束以后,频繁发生的国内武装冲突取代国家间冲突成为影响国际安全局势的重大隐患,为此第三方频繁介入国内冲突的解决,但是“介入合理性”和“国家主权独立性”之争始终存在。本文认为,在国内武装冲突解决的过程中,第三方介入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必须明确认知第三方介入的目的和作用,否则就可能演变为干涉他国内政。 一、第三方介入的概念分析 第三方介入包括介入冲突进程和介入冲突解决,前者是指第三方介入冲突的发展进程,或者派兵支持一方对抗另外一方,或者对交战一方给予武器、资金、军事人员、后勤保障和人员训练等支持,其目的是为了本国的一己之私。而后者则是本着降低冲突烈度、缓解冲突的目的而进行介入,本文所关注的就是冲突解决中的第三方介入。冲突解决中的第三方介入,是指外部力量通过政治、经济、军事手段介入冲突,帮助双方达成互相满意结果的过程。这里的第三方比较宽泛,独立于冲突方的国际行为体,国际组织、国家或者国家集团、国家领导人,都有可能成为第三方。这里的介入(intervention),是指“插进两者之间干预其事”,①就其程度而言,可以是非强制性的卷入(involvement),也可以是强制性的干预(interference)。 独立于冲突之外的第三方,通过不同的介入方式,可以澄清问题、促进双方理性对话与沟通,也可以提出各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法、协调不相容性问题,甚至可以解决争端。就介入方式而言,可以包括以下几种:(1)斡旋。斡旋是得到各方信任的个人、机构或组织通过改进沟通渠道、澄清问题、收集事实,促进各方走向和解的过程,它是一种非强制性、非暴力和无国际约束的介入方式,②比如在巴以冲突中,就随处可见大国斡旋的身影。(2)调停。调停是介入方与冲突双方一起重新定义争端问题和冲突者之间的关系,引导冲突者改变对冲突问题的看法和观念,努力发掘建设性的解决冲突途径,争取达到消除冲突的过程。③在北爱和平进程中,北爱尔兰共和军的缴械和双方之间的权力共享问题始终困扰着双方,而美国的调停起到了关键作用。(3)政治施压。这里的政治施压是指第三方通过发表声明(或讲话),或者通过国内议案,或者敦促国际组织通过决议等,谴责冲突一方或双方,给冲突方造成压力,从而促使其停止敌对行动。比如在2002年苏丹反政府武装加朗集团破坏双方达成的停火协议后,欧盟轮值主席国丹麦就发表主席国声明,强烈敦促双方紧急重建恢复谈判的基础,尽快回到谈判桌旁。④(4)制裁,包括经济制裁和武器禁运。经济制裁是为实现对外政策目标而采取的强制性经济措施,目的在于改变被制裁对象的政策行为或者是向被制裁对象传达制裁方的某种意见,⑤具体可以包括实施贸易禁运、中断经济合作、切断经济或者技术援助等方式。武器禁运是停止对冲突方的武器出口和军事交流合作。一般来说,实施武器禁运有三个目的,即通过武器禁运,打击威胁全球安全的力量、加强合法政府的权力、实现暴力冲突的和平解决。⑥如在1990年海湾战争爆发之后,联合国就对伊拉克实行了经济制裁和武器禁运。(5)武装介入。武装介入包括“维持和平”和“强制和平”两种方式。“维持和平”的主要目的是制止冲突,而不是寻求冲突的真正解决,它的目的是在交战方之间实现停火,其行动是中立的,不支持任何交战方,也不事先认定任何一方的冲突行为属于侵略,如联合国在塞浦路斯的维和行动就属此类。⑦“强制和平”则不同,它从一开始就不是中立的,而是有明显、确定的支持对象,⑧强制和平行动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比如1998年6月初,几内亚和塞内加尔向邻国几内亚比绍派兵,帮助几内亚比绍政府清剿反政府武装就属于“强制和平”。“强制和平”需要进行明确的是非判断,而且一旦武装介入过度,就会变成武装干涉下的“和平”,非但无助于冲突的真正解决,反而会使问题复杂化,甚至造成更大的冲突。(6)“建设和平”。“建设和平”主要发挥监督和保证的作用,这体现在促成协议签署、帮助解除各方武装、遣返难民、恢复经济建设、监督选举和政府机构改革等方面,⑨这些职能往往会被写入协议中。如在印度尼西亚与亚齐双方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中,就明确写明欧盟和东盟成立使团,负责监督双方执行协议的情况,并且还制定了违反协议的相关制裁措施。 上面的几种方式“把最和平的和最有强制力的方式都包括在内”,⑩是在冲突解决中经常会采用的。而本文重点关注的是国内武装冲突的解决,国内武装冲突是指发生在一国政府与一个有组织的反政府武装力量之间的对抗行为,各方因对于控制政府或领土存在不相容的利益而使用武力,并且在单一年份内与战争相关的死亡人数达到25人以上。(11)国内武装冲突的双方必须具有正规的武装力量,可以是游击队,也可以是占据一方领土的武装力量。国内武装冲突必须具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或者是为领土分离,或者是为夺取政权。国内武装冲突也必然涉及热战,而不是冷战,冲突双方使用武力并且造成了一定数量的伤亡。如果一个有组织的反政府武装,只是割据一方而并未与政府相互使用武力,也称不上是武装冲突。 在第三方介入国内武装冲突解决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因为从本质上来看,国内武装冲突属于一国内政,当爆发国内武装冲突时,“合法的”政府自然把对方旨在推翻现政权的行为看作“暴乱”、“策反”、“暴动”等,并主张对这些行为绳之以本国国内法。(12)第三方介入势必与不干涉主权原则相悖。但是在国内武装冲突解决中,由于没有权威的法律可以依据,(13)没有权威组织可以对冲突方做出仲裁,而且冲突方面临居于同一领土之内解除武装和重新分配权力的问题,国内武装冲突的解决更为复杂,第三方介入国内武装冲突尤为必要。 那么在国内武装冲突解决中,哪种介入是可被认可的?本文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介入是合理的:一是联合国体系内的介入,可以是由联合国组织的介入,或由联合国授权某个国家或某些国家进行介入,诸如联合国直接组织的各种维和活动。(14)二是没有得到联合国授权,但是得到冲突双方同意的介入也可以被视为是合理的。三是根据国际共识而进行的介入也是合理的,比如,当今国际社会反对民族极端分离主义、反对种族屠杀或灭绝、反对恐怖主义等已成为共识,如果是针对上述行为的介入,即便未得到联合国授权,也可以视作合理。值得一提的是,同意第三方介入或者被介入的往往是弱小或者贫穷的国家,强国如果发生国内武装冲突,往往会以不干涉主权原则为由,拒绝第三方介入,比如俄罗斯明确拒绝第三方介入车臣战争。 二、冷战后第三方介入国内武装冲突解决的必要性 冷战之后,国际安全局势的变化为第三方介入国内武装冲突提供了可能,而且第三方介入也显得很有必要。首先,冷战之后,国内武装冲突的数量急剧上升以及表现出来的特点为第三方介入提供了可能。冷战之后两极格局解体和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国内武装冲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内部的武装冲突数量急剧增加。在乌普萨拉冲突数据库的统计中也可看出,在1989-2008年间,总共发生128场冲突,其中只有8场是政府间的国际冲突,120场是发生在一国政府与反政府武装之间。(15)熊玉祥在其专著《冷战后全球国家内部武装冲突》中也提到,“1990-2004年,每年发生的国家内部武装冲突占当年全部武装冲突的比例都在70%以上,15年的平均值达到80%以上。”(16)而这些冲突绝大多数都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冷战之后国内武装冲突的频繁发生为第三方介入创造了客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