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大众传媒乃至学术界,一般意义上的“伊斯兰国家”通常是指大部分居民以伊斯兰教为宗教信仰的国家,并非一种严谨的政治、法律概念,而只表示此类国家与伊斯兰教相关联的事实,其内容一是居民的主体是穆斯林;二是国家元首由穆斯林担任;三是国家尊重信仰自由,保护和弘扬伊斯兰文化传统。此外,习惯上还有一个标准,伊斯兰会议组织的57个成员国,都是伊斯兰国家。 但在现代伊斯兰主义者(学界也有人称原教旨主义)看来,“伊斯兰国家”则有着严格的政治含义,其基本内涵是反对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现代民族国家,主张重建政教合一、贯彻沙里亚法、体现“真主主权”的国家。伊斯兰主义的政治追求之一就是以伊斯兰教取代世俗民族主义,并建立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即“伊斯兰国家是国家统治必须与沙里亚法保持一致的国家”,是“行政和立法的功能和权威必须服从并辅助沙里亚法的国家”。① 伊斯兰主义的“伊斯兰国家”理论构成了伊斯兰政治反对派反对现行世俗政权的指导思想,进而对当代伊斯兰复兴运动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即以伊斯兰主义主要思想家的理论为例,考察当代伊斯兰主义“伊斯兰国家”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 拉希德·里达的“伊斯兰国家”思想 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1865~1935年),是近代伊斯兰世界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作为伊斯兰改革主义的代表和阿拉伯民族主义的先驱,拉希德·里达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民族主义与伊斯兰复兴思想的复合体。在阿拉伯民族主义方面,其思想的最大特点是运用宗教语言阐释了以下思想主张:(1)土耳其穆斯林并不是乌玛的有机组成部分,即:伊斯兰社团“乌玛”(Umma)是由阿拉伯穆斯林组成的,不包括土耳其穆斯林。他所阐释的乌玛的含义与现代民族的概念已经非常接近。(2)提出了阿拉伯人在奥斯曼帝国内反对土耳其人及从土耳其帝国分离出来的主张,并阐释了反对土耳其人的原因。(3)不断强调阿拉伯人在伊斯兰教中的地位,指出只有阿拉伯人而不是土耳其人才能肩负起“穆斯林统一”的历史使命。② 但必须看到,里达的阿拉伯民族主义思想尚未脱离以伊斯兰教作为框架的中东传统意识形态的巢窠,在他的心目中仍然无法割舍地保留着一个“宗教祖国”,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伊斯兰国家”理论中,也正是这一理论使其成为伊斯兰主义的思想先驱。作为“伊斯兰国家理论的奠基人,其思想在后来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信条中得到了延续”。③ 里达关于“伊斯兰国家”的思想是对凯末尔革命废除哈里发和苏丹制度的一种反应。因为哈里发和苏丹制度的废除给穆斯林世界造成了一系列的思想困惑:是坚持土耳其式的政教分离的世俗化道路,还是退回到中世纪政教合一的传统模式?是以民族主义、爱国主义作为民族与国家认同的基础,还是继续以对宗教、穆斯林共同体的忠诚来代替对民族国家的忠诚?是弘扬、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民族文化,还是继续坚持强调共性的泛伊斯兰文化?这些都是使穆斯林各民族感到困惑的问题。对于阿拉伯民族来说,奥斯曼哈里发制度的解体,为实现民族独立,建立现代民族国家提供了历史契机,但对哈里发体制的留恋又使阿拉伯民族无法摆脱传统政治文化的束缚。拉希德·里达的思想本身就体现了这种矛盾的心态,他在成为阿拉伯民族主义的倡导者的同时,又由于提出“伊斯兰国家”理论而成为伊斯兰主义的代表。他的这种矛盾心态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穆斯林民族共同心理困惑的写照。 里达的伊斯兰国家理论是在土耳其革命胜利前夜出版的《哈里发制度或至高无上的伊玛目制度》一书中阐释的。他在书中主要探讨了哈里发在伊斯兰政治理论中的基础,分析了逊尼派穆斯林政治理论与实践的裂痕,并提出了自己关于伊斯兰国家的理想模式。④ 里达肯定了中世纪伊斯兰教历史上的哈里发制度是以神圣的律法为基础的一种政治协商制度。但是他认为唯有“正统哈里法制度”(632~661年)才是真正伊斯兰精神的体现,而后来形形色色的哈里发制度徒有虚名,不过是改头换面的封建制度。接着,他分析了在当代条件下恢复哈里发制度的种种困难,认为既找不到众望所归、符合哈里发素质要求的人选,也没有合适的地方作为哈里发国家的首府。他曾经设想过一种精神哈里发制度,但又觉得难以实现,也正是在这种困境中,他提出了“伊斯兰国家”这一替代形式。 里达在改造传统伊斯兰政治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伊斯兰国家”的方案。他把理想的哈里发(Ideal Caliphate)与历史上实际的哈里发(Actual Caliphate)制度进行了比较,认为哈里发制度的必要性在于有助于克服混乱无序的无政府状态。但这种维护统一和稳定的功利主义的目的性,并不意味着对专制和暴力的认可。相反,哈里发制度还必须起到消除压迫和社会不公正的作用。他认为,这种神圣使命应该由那些德高望重、学识渊博、主持正义的教法学家即乌里玛阶层完成,他们不仅对社会负责,而且对君主负责,包括通过教法裁决纠正统治者的过错。但在“实际的哈里发制度”中,封建君主和因循守旧的乌里玛阶层扭曲了理想的哈里发制度,导致社会混乱和统治者的专制腐败。⑤ 他提出创建理想的、名副其实的“伊斯兰国家”政治体制,正是为了扭转这种状况。对于这种政治体制,他使用了多种范畴,如“伊斯兰政府”(Islamic Government)、“伊斯兰哈里发制度”(Islamic Caliphate)、“哈里发政府”(Government of Caliphate)等,⑥其基本框架是:⑦ 第一,实行伊斯兰教法,由穆斯林政治家根据《古兰经》、圣训和早年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历史经验来处理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事务。里达提出的这种国家与世俗的民族国家的主要区别在于:不承认民众主权,否认人为的立法权。⑧ 他在这里所依据的显然是伊斯兰传统的“真主主权”观念。 第二,在政治生活中实行“协商”制度,即“伊斯兰民主制度”。由精通教法知识、德高望重、主持正义的人士推选产生国家元首,国家元首必须熟悉伊斯兰教法和经训知识,有独立判断是非的能力,必须尊重民意、维护民众利益,通过与教法学家的协商来共同决定国家大事。其中关于“协商”原则的论述显然来源于伊斯兰教的“舒拉”和“公议”原则,而关于国家元首素质的论述,则体现了伊斯兰政治文化中关于哈里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