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35.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1508(2011)01-0011-07 1998年5月,印度进行了多次核试并宣布成为有核国家,美国随即宣布对印度实施高科技贸易制裁,涉及“双用途”(既可军用也可民用)的高科技项目禁运成为影响印美关系的重要因素。随着近年来印美关系持续升温,尤其是印美民用核能合作正式启动,美国支持印度以特殊身份参与全球防扩散和军控机制。印美双方着眼各自的战略与经济利益,反复讨价还价,推动美印战略高科技贸易的解禁。2011年2月,奥巴马政府宣布取消针对印度国防与民用航天部门的制裁,将印度国防研发组织(下称“印防研”)、印度航天研究组织(下称“印航研”)和印度动力有限公司从禁运对象清单① 划除,表明印美双方围绕该重大问题的利益协调已取得突破性进展。本文考察美国对印战略高科技制裁的始末及双方围绕禁运及解除制裁的互动,从影响印美各自国家利益的一个重要侧面揭示印美战略关系的进展与矛盾。 一、美国发起对印制裁 自印度1974年首次核试后,美国开始限制对印高科技转移,对印度发展核计划设置政治和技术障碍。1984年印美曾签署谅解备忘录,规定美国对印高科技出口的程序,出口管制出现松动。1998年5月,印度进行新一轮核试,导致美国对其实施全面经济和高科技贸易制裁。美国的制裁主要依据《军备出口管制法案》、《出口管理法案》、《对外援助法》、《进出口银行法》等国内相关法规。共有220余家印度实体(政府部门或企业)被列入禁运对象清单,涵盖国防、核能、航天、生化、通讯等多个领域。美对印制裁范围包括: 一、终止除用于人道主义援助目的的粮食或其他农产品之外的一切援助; 二、终止对印出口国防装备和服务及与防务相关的设计与服务,终止向美国军械清单上所列物品出口印度发放许可; 三、终止对印度的一切军事援助; 四、禁止任何美国政府所属部门或机构向印度提供任何贷款、信贷保证或其他资金援助; 五、美国反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任何国际金融机构以资金或技术援助形式向印度提供任何贷款; 六、禁止美国银行向印度政府提供任何除进口粮食或其他农产品之外的贷款或信贷服务; 七、禁止向印度出口任何列入美商业部出口管制许可清单的项目,包括“双用途”物品、设备、软件和技术; 八、美国进出口银行不得同意向印度提供担保、保险或延长信贷时限。② 从技术上说,美国的《军备出口管制法案》不规定制裁期限。若要取消一项制裁,美国总统须首先通知国会,并由国会签署一项要求结束制裁的决议。但宣布制裁时印美双方的立场严重对立,难以相互妥协。美国要求印度签署《全面禁止核试条约》,停止进行核武器试验。但印度拒绝签署禁核条约,指责其带有歧视性并只对国际认可的核大国有利,甚至要求就全面禁核条约重开谈判。并且,印度国内民意支持政府在核问题上的强硬态度。从当时情况看,难以弥合的矛盾使美国不可能在短期内结束对印度的制裁。 从制裁范围看,除经济制裁外,大部分项目直接或间接涉及军备和战略高科技出口。美国控制对印军品和战略高技术出口,主要依据《出口管理法案》和《军备出口管制法案》,前者涉及“双用途”物品与技术出口;后者涉及军事装备与国防服务输出。以《出口管理法案》为例,美商业部工业安全署依据该法案及相关法规制定《商品管制清单》。该清单所列物品与技术的控制原因包括:1.反恐;2.生化武器;3.犯罪控制;4.化学武器公约;5.保密项目;6.火器管制公约;7.导弹技术;8.国家安全;9.防核扩散;10.地区稳定;11.供应短缺;12.联合国禁运;13.重大项目;14.秘密监听;15.计算机。其中接受多边出口控制机制管制的项目包括:生化武器和化学武器(澳大利亚集团);导弹控制(导弹技术控制制度);防核扩散(核供应国集团);国家安全(瓦森纳安排)。受多边机制控制的项目涉及所有被认为有可能帮助一国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物品或技术。不受这些多边机制管制的项目,也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管制,不需获得出口许可,因此原则上适用于包括印度在内的任何国家。但由于以下管制原因,无论进口方是否列入制裁清单,从美国向印度出口的项目必须获得许可:生化武器、犯罪控制、化学武器公约、保密项目、导弹技术、国家安全、防核扩散、地区稳定、计算机。供应短缺、重大项目、秘密监听对所有国家适用;唯一不适用于印度、也未列入清单的管制原因为反恐、火器管制公约和联合国禁运。③ 根据惯例,美国政府需对列入禁运对象清单的国家和实体进行年度复审,确定是否删除或新增。从一开始,修改对印禁运对象清单、取消制裁便成为印度奋力争取的目标。2000年美国总统克林顿访印,2001年美国宣布取消对印经济制裁,印美关系获得实质性改善。小布什时期,美国致力与印度发展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同意在广泛领域内开展合作,包括反恐、地区安全、航天与科技合作、民用核安全以及经贸关系。2001年9月,印美建立高科技合作小组(HTCG)机制,就高科技贸易和出口控制规范展开谈判。2004年1月,印美宣布启动“战略伙伴关系后续行动”(NSSP),同意增强两国在民用核活动、民用航天、高科技贸易以及扩大导弹防御对话等方面的合作。2005年7月,印美两国宣布完成这一计划,达成民用核合作协议,并承诺发展印美全球伙伴关系。 伴随印美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美国放宽了对印高科技制裁,“双用途”项目出口有所松动,绝大部分遭禁运实体也相继从清单中划除。2000年3月,美商业部工业安全署经美国会授权对清单进行复审,从禁运对象清单上划除51家印度实体。调整后的清单包括印度100多家实体,分属印度政府六个不同部门。2001年美国宣布取消对印度的经济制裁,禁运对象清单中的印度实体减少到15家。2005年9月美国再将“印航研”所属另三家实体划除。直至2010年11月奥巴马宣布美国拟取消对印度国防与民用航天相关部门的制裁,美禁运对象清单上仅存12家印度实体,其中除印度动力有限公司独立外,其余11家分属印度原子能部、“印防研”和“印航研”。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