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0)06-0022-06 10.3969/j.issn.1008-7168.2010.06.004 当今国际关系研究的一个前沿问题就是国际规范,包括国际规范的形成、发展和作用等[1](p.9)。而社会化是规范普及的主要机制。通过这一机制,规范领导国说服其他行为体接受规范[1](p.311)。在对国际规范创立和扩散问题的解释中,建构主义者把重点放在“适当性逻辑”上——合乎规范的行为如此深刻地被内化以致认为这是不容置疑,理所当然的[2](p.15)。这自然提出一系列问题:何谓内化?内化的机制是什么?内化对于国际政治现实有何意义?鉴于国际关系学界对规范内化问题的研究比较少[3](p.247),本文拟对这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际规范内化的涵义 内化是社会心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从社会心理学的观点来看,人的社会化是通过社会教化和个体内化实现的。如果说社会教化是人的社会化的外部动因,那么个体内化则是社会教化得以实现的内在因素。社会教化,即广义的教育,指社会通过社会化的机构及其执行者实施社会化的过程。个体内化,是指社会化的主体——人经过一定方式的社会学习,接受社会教化,将社会目标、价值观、规范和行为方式等转化为其自身稳定的人格特质和行为反应模式的过程。个体内化是在个体的活动中实现的,它是个体的内部心理结构同外部社会文化环境相互作用、并对后者加以选择和适应的过程[4](pp.124-125)。 随着国际关系理论的社会学转向,社会建构主义者将社会化问题引入其研究议程,自然地,内化这个概念也被借用了过来。那么,什么是国际规范内化?这首先要明白国际社会化的涵义。目前,国际关系学者对社会化的研究尚未达成共识,不同的学者有不一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5]。所以,对国际社会化概念的界定,也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约翰·伊肯伯里(G.John Ikenberry)和查尔斯·库普钱(Charles A.Kupchan)认为社会化是霸权国行使霸权的软权力。他们把国际社会化定义为其他国家领导人内化霸权国倡导的规范和价值观的过程,这使得由霸权国和其他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接受霸权国主导的国际秩序[6](p.289)。 马莎·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re)和凯瑟琳·斯金克(Kathryn Sikkink)认为,国际社会化是指通过物质惩罚和类似于国家之间的伙伴压力的综合作用,使国际体系中的新规范让国家接受的积极机制。伙伴压力指本地区其他国家接受规范后对仍未接受规范国家所形成的压力,以接受规范的方式排遣伙伴压力应是出于三种动机,即合法性、遵从性和自尊感。他们将规范的“生命周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规范兴起,第二阶段是规范普及,第三阶段是规范内化。行为体将规范完全内化后,使规范成为“理所当然”的东西。这时,对规范的遵守就成为自动的行为。由于这一原因,得以内化的规范会成为极其强大的力量(因为根据规范采取的行动不会受到任何质疑),并且很难被辨认出来(因为行为体不再费神思考或讨论是否应该遵从规范的问题)[1](p.312)。 卡伊·奥尔德森(Kai Alderson)把国家社会化定义为国家内化产生于国际体系他处的规范的过程。什么是规范内化?规范内化可分为三个过程。第一,个体信念变化,这些个体包括法官、公司领导人、政治家、学生等。第二,是政治压力和说服,国内行为体迫使或说服政府遵守特定的国际规范。第三,制度化,规范倡导者在国内制度框架内强化规范,制度化战略包括法制化、科层化等[5](Pp.416-423)。 杰弗里·切克尔(Jeffrey T.Checkel)则根据社会学和符号互动论关于社会化的经典定义来界定社会化,认为国际社会化是使行为体接受某团体的规范和规则的过程。其结果是持续遵守这些被内化的新规范。接受团体规则,意味着行为体由遵从结果性逻辑转向适当性逻辑。这种接受是持久的,不受物质奖励或惩罚的影响[7](p.804)。 江忆恩(Alastair Iain Johnston)认为,社会化有两个特征:一是社会化的主体是新手,如儿童、移民、新国家。二是社会化是新手对组成社会的团体拥有的价值观、角色和理解进行内化的过程。内化指这些价值观、角色和理解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所以难以改变,如此行为的好处是根据抽象的社会意义而不是具体的结果来算计的。为什么某人要做某事?因为做某事是正确的,或因为这么做符合其身份,而不是这样做会带来好处[2](pp.20-22)。 从现实来看,对同一国际规范,在不同的情况下,不同国家的内化程度有深浅之别。温特(Alexander Wendt)认为,国际规范的内化可分为三个等级。第一个等级是武力。当规范只是在第一等级得以内化的时候,行为体知道规范是什么,但是只是在受到外力胁迫的情况下才服从规范。这种胁迫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某种势必构成胁迫的、逼近的惩罚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体既不自由服从,也不认为服从可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行为体的服从仅仅是出于他不得不这样做,因为他受到胁迫和强制。他的行为完全由外力造成,而不是内力使然。当然,由外力威胁导致的服从行为会带有一种自我规约的成分,往往与第二等级的情况相混淆。由于他的行为是外力导致的,所以服从的质量很低,需要不断的胁迫才能持续。只要一取消强制的压力,他就会打破规范。即便他有着关于规则的共有知识,他也不会接受这样的知识对自己所具有的意义。他者把行为体定位于一个特定的角色,但是行为体并不接受这个角色。如果他得以成功,就必然会打破规范;如果他失败了,只好被迫服从规范。第二等级是代价。在这个等级,行为体服从规范不是因为规范具有合法性(这是第三等级的情况),而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做符合他们的自身利益。行为体看到服从会对自己外生给定的利益有好处,所以,他们对规范的服从是工具主义性质的,只是出于利己目的利用规范而已。与胁迫情况相比,出于私利的服从较多地是由内部动力驱使的,或曰自我调节的,因此可能会有较高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胁迫,行为体也会服从。但是,如果与第三等级的情况相比,出于利己目的的服从仍然是外力决定的。对于服从规范,行为体没有内在的需求,所以仍然把规范作为外部制约因素。这种接受只是工具主义性质的,一旦服从规则的代价超过了收益,行为体就会改变行为方式。第三等级是合法性。有时,人们遵循规范并不是他们认为这样做会达到什么外生给定的目的,而是因为他们认为规范具有合法性,所以他们愿意遵循规范。说规范具有合法性是说行为体完全接受规范对自己的要求,这就意味着承担一种角色,并将其当作主观认定的身份。在第三等级情况下,行为体与他人的期望认同,把自我作为他者的一部分。这样,他者就在自我的认知范畴之内,也建构了自我为自己确定的相对于他者的身份,即自我认定的“宾我”。只有在这一等级上的内化,规范才真正建构了施动者。在这种内化之前,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都是外生于规范的。进而,由于规范建构了行为体身份,所以,行为体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对规范产生以前没有的关系。他们的行为是受利益驱动,但不是受“私利”驱动。这时,他们对规范的服从质量是很高的,同样,他们对规范变化的抵制也会很强[3](pp.263-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