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间主义(interregionalism)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新现象”,它有可能成为未来全球秩序中的“新层次”,进而催生出国际关系研究的“新领域”。①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地区间主义一来反映了国际关系的重要走势,即地区化和地区世界(world of region)的萌生;二来它提供并试验着一种潜在的世界政治互动新模式;三是它激发了学术界关于新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审慎反思。尽管这一议题的研究重心在欧洲,其“欧式”色彩难免趋于主导,然而随着地区间主义的新旧交叠式发展,其他地区也越来越多地参与甚至开始推介其各具特色的地区间关系。对中国来讲,作为地区一员而与外部世界进行协调与协商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外交考验,更不用说单独与来自另一个地区的全部或多数国家进行制度化的集体交往。鉴于中国积极参与并主动谋划地区间关系的现实,国内学术界应当考虑一个成长中的大国如何才能更好地融入地区,更有效地通过地区间平台运作中国的对外关系,从而更好地实现中国的国家利益及所主张的国际利益。此外,地区间主义研究所处的初级阶段及其作为一项尚未终结的议程,也为国内学术界归纳和反思已有研究、提出新问题、寻找新变量、构建新范式预留了广泛的空间。 地区间主义释义 “到目前为止,地区间主义理论对于理解地区间主义而言做出了两大贡献:第一,它创造了一种类型学,从而使我们能够清楚地识别某一安排是否符合地区间主义的特征;第二,是地区间安排的功能认定,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些安排出现的原因,并使我们能够识别出隐藏其后的利益与驱动力。”②虽然这样的概括无法将地区间主义的所有研究包含在内,但是它的确道出了地区间主义研究的主要内容。基于此,本文首先将从上述两个方面对国外学术界关于地区间主义的研究进行梳理与简评。 (一)地区间主义的内涵与外延 1.地区间关系的分类 “建立一种新的划分体系的困难之一在于尚不存在一种基于共识并以此为基础的标准。”③也正因为如此,在地区间关系分类问题上才会众说纷纭。若从系统的类型学角度论,首先不得不提的是海纳·汉吉(Heiner H
nggi),他根据地区行为体的属性对地区间主义进行了广义和狭义的划分。从狭义的角度讲,地区行为体的当然代表是地区组织。因此,地区组织之间的关系被公认为地区间主义的雏形,也被视为地区间主义的“理想形态”。在此关系中,参与互动的两个地区分别由各自成型的地区或次地区组织所代表,比如欧盟与东盟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机制(EU-ASEAN)、欧盟与南方共同市场之间的关系(EU-MERCOSUR)、欧盟与南部非洲发展联盟之间的关系(EU-SADC)以及东盟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之间的关系(ASEANEFTA)等。然而,地区行为体除了由法定的制度化组织所代表以外,某一地区的一组国家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同样也能作为地区间交往的一方。从这个意义上讲,以“集团对集团”(group-to-group)为标志的“纯地区间主义”(pure interregionalism)还可变体为两种新的形式:地区组织与地区国家集团(regional group)之间的关系以及地区国家集团与地区国家集团之间的关系。前者的例子包括欧盟与非洲、加勒比及太平洋地区国家之间的关系(EU-ACP)、欧盟与东亚地区国家在亚欧会议(ASEM)框架下的对话与合作;相对于地区组织而言,此类地区国家集团更多地是被“建构”、甚至被“臆想”出来的,其初衷主要还是为了配合特定的地区间互动。 由于地区间关系根源于作为具有超国家性质的欧共体的对外关系,因而整个冷战时期地区间互动的创议权和主导权基本上都为其所掌握,并逐渐形成了一个布鲁塞尔治下的地区间主义“中心—轮辐体系”(hub-and-spoke system)。然而,后冷战时代所形成的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地区一体化之势,不仅使得像东盟这样的次地区组织成长为继欧盟之后的第二个地区间主义的发动机,而且也相应地发展出若干超越欧共体/欧盟模式的新型地区间主义。事实上,就连欧盟自己也在延续传统集团间对话的基础上,尝试着发展并参与其他类型的地区间关系。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两种新的表现形式被纳入到地区间主义的广义范畴之中。一种是地区组织/集团与第三国之间的“准地区间主义”(quasi-interregionalism),如欧盟与美国之间的跨大西洋关系;另一种是来自两个或更多地区的国家、国家集团和地区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以APEC为代表的“跨地区主义”。这两者均被视为地区间主义的“底线个例”(borderline case)。因为前者互动关系中的一方在性质上并不具备地区内涵,仅仅依据其权力的辐射效应并不足以体现出“地区间性”(inter-regionness);而后者则主要着眼于一个包含参与地区但又超越原有地区的“大地区安排”(mega-regionalism)。就此而言,它更贴近新地区主义的内涵,更适合被看作是一种“类地区间关系”(interregional-like relationships)。 以此为基础,我们可以将关于地区间关系划分的争论大致分为两个方面。其一,如何定位地区组织与地区国家集团以及地区国家集团之间的关系。在容根·罗兰(Jürgen Rüland)看来,唯有地区组织之间的关系才是真正的“双边地区间主义”(bilateral interregionalism)。其他则统统归入跨地区主义之列。因为在罗兰看来,作为集团间对话的双边地区间主义“不存在共同的制度,双方均依赖于各自的制度架构”,而“随着议程复杂性的增加,跨地区论坛可能发展出他们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负责政策研究与规划、会议准备和协调以及决策实施的秘书处。这种制度演进过程带有某种独立行为体的属性,从而区别于双边地区间主义”。④虽然这两种类型看似泾渭分明,但事实上也存在着像亚欧会议这样兼具上述标准的复合形式。至于在具体研究中,究竟冠以何种称谓,则更多地取决于研究者的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