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10)08-0077-21 自由人权问题大概是当代国际关系史上“元老级”的政治语汇了,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特别热衷于人权外交,威尔逊早在一战后就号召要“捍卫人类权利”,卡特政府则全面推进人权外交,当今奥巴马政府则频频发动人权外交攻势。二战后,“发展权”问题被提到国际事务日程上来。在现象上,发达国家人权外交的对象总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其策略要么是援助,要么是制裁或者批评。为了抗衡发达国家强势的人权舆论,发展中国家提出“发展权”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在法理上,因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发展权利宣言》,“发展权”从此取得合法地位。 现有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研究突出了对“发展权”的强调,在理论研究上或许还远不能说至臻完善,但在观点上应该说已经阐述得非常完备。例如,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普遍人权;全世界57亿人口中的49亿是发展中国家人口,特别需要首先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发展权;国际社会应当求同存异,加强合作,推进发展权与其他人权;推动改革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是全面实现发展权的重要方面,等等。 若要在现有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维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如何在贴近现实的层面上探讨更为切实地推进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维护。因此本文的研究采取了以案例为中心的方式,力图以现实数据来阐明问题。本文的讨论中心是非洲国家的人权与发展问题,作为重要对照的则是发达国家对非援助与中国对非提供的商业合作。文章中心观点认为,发达国家现有援助方式没有真正帮助非洲国家建立自身发展能力,特别是其援助所附加的有关自由人权条件严重损害了非洲国家经济自我保护与发展的能力;中国的对非援助则以推动双方商业合作为主旨,并且是推动整个经济体与之进行全方位合作,这将有力地促进非洲国家从最初级的水平开始实现产业的发展,并为非洲国家最终解决人权与发展问题带来重大契机。文章除引言外,分三大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当代发达国家人权外交及其政治舆论,揭示其背后所暗含的“南北”问题结构,从而把人权问题与发展问题密切结合起来进行探讨;第二部分以非洲为案例,分析发达国家对非洲发展援助及其附加的自由人权条件如何损害了非洲国家的发展能力;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中非合作所具有的完全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特点及其为非洲国家带来的新的发展契机。 一 “人权问题”所暗含的“南北”问题结构 “人权”的含义在当代外交语汇中极为混乱,我们有必要做一点初步的清理。从最基本的意义出发,人权指所有人应该平等享有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诸方面的基本权利;这一权利被看做是来源于“自然”,即所谓“天赋人权”;对此,国家有义务予以保障,并且不得侵犯。就此基本意义而言,人权本来是一国范围内的事情,而在为现代权利观念奠定理论基础的西方政治哲学家那里(比如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等人),人权则指处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内政”问题。依据现代权利观念的基本逻辑,如果一国想要越过国界,去“关心”或者直接去干涉他国人权事宜,那么它必须事先与该国公民取得一项“契约”,并以之为基本法律准绳,实施干涉行动,否则完全缺乏法律依据的人权干涉,又如何能保证是合法的,而且有益于被干涉国家的公民呢?如果一旦这种干涉是有害的,又如何“依法”维权呢?这也就表明,依据最基本的权利观念,所有人权外交必须首先自我审察,是否有“权利”去行动。 应该说,在现代国际关系史上,人权问题第一次成为“合法”的国际政治议题,始于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及其相应的人权公约,因为在此之前还没有这样一个“公共的契约”。从程序上讲,只有在联合国范围内,对所有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并缔结相应人权公约的国家,才可以依“法”进行人权外交活动。在此我们先撇开程序问题不谈,想要提请注意的是,《世界人权宣言》是在什么意义上“允许”人权问题成为合法的国际政治议题的。首先我们不应忘记的是,当时正值二战刚刚结束,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直接目的就是防止再次出现类似于二战期间德国纳粹统治的极权政治,最终建立并维护“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因此人权问题作为一项“合法”的国际政治议题,其“职责范围”是防止再次出现危及世界和平与正义的极权政治。所有对人权的强调,无论是公民与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最终目的都应该是反对一切形式的极权政治。离开这一根本目的,所有人权外交都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假借人权问题实施外交打压,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甚至加剧国际对抗,则严重侵犯了《世界人权宣言》最基本的合法性。 由《世界人权宣言》出发促进世界人权,本来是一项宏大的事业,但在当今发达国家所频频展开的人权外交中,它被狭隘化为仅仅关乎某些少数分子的所谓“权利”问题,它不再真正关切基于社会全体或至少是大多数人的权利实现与保障问题。通常泛见于各类人权观察与报告之中的,往往都是些作为个案的与政府不合作的人与事件,这些反对言论与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则从来不被考察与区分,似乎只要反对政府就是在“合法”争取人权。尤其当这些少数分子的所谓“权利”及其行为对社会全体的权利甚至生命安全造成伤害时,发达国家人权外交往往支持了这些少数分子。对此,中国深受其害。比如,西藏“三·一四事件”后,许多发达国家政要频繁会见达赖,强调某部分人的所谓“权利”问题,在中国依法判处构成犯罪的极端分子时,欧盟却“对中方近期处决两名涉嫌参与拉萨‘三·一四事件’的藏人表示谴责,并要求中方废除死刑”。① 我们的疑虑是,为什么这些少数分子的所谓“权利”如此受到发达国家政要的关切?因少数分子所制造的恶性事件而受伤乃至死亡的群众就不应该受到权利保障吗?在依法审判并处决两名死刑犯时,为什么受关切的不是无辜死去的许多民众而是构成犯罪的极端分子呢?《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要求的“理性和良心(reason and conscience)”为什么就在许多发达国家外交当中湮没了呢?因此,我们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人权问题在当代发达国家人权外交中往往被狭隘化为少数分子的所谓“权利”问题,大多数人的权利则被“遗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