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10)10-0058-15 一 引言 气候的无边境(无主权)特质导致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气候变化必将影响与其相邻的国家或地区,甚至影响整个地球的生态环境,最终造成地球包括人类和其他一切生物的消亡。2007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了第四次评估报告。① 该报告在分析气候变化的原因时指出:“自20世纪中叶以来,大部分已观测到的全球平均温度的升高很可能是由于观测到的人为温室气体浓度增加所导致。”② 在“未来气候变化的影响”这一部分中,报告认为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将影响生态系统、粮食、海岸线、工业、人居环境和社会、健康和水。③ 第四次评估报告使得气候变化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2009年12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上,在各方的博弈下,通过了《哥本哈根协议》,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达成共识。 然而,面对日益加剧的气候风险,国际气候制度的构建仍然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各方瞩目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仅仅达成了一项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这使得人们意识到应对气候变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主要原因是:第一,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国家间的权利与责任之争既是理论思考中的难题,更是现实政治中的难题。第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如何协调发展和环境保护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方面缺少共有知识和操作经验。第三,普通民众对国际、国内环境法和政策的伦理基础缺乏了解。第四,目前已有的解决环境问题的国际手段仍基本停留在将人类的利益置于生态保护之上,对除人类之外的生物社会应有的伦理地位缺少关注。 对于气候变化问题,气候科学家(包括经济学家)可以协助我们发现气候变化的“因”和“果”,也可以帮助我们找到一些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法,但我们应该如何做,这不仅是科学技术领域的课题,还是一个伦理范畴的问题。鉴于气候变化的直接因素主要来自人类生存的环境,本文中心议题是环境伦理层面的思考,重在讨论人类面对气候变暖所处的价值层面的基本困境,力图通过对气候变化与环境伦理、气候变化中的正义与权利原则、气候变化中的责任以及人与环境关系的论辩,论证环境伦理是全球气候变暖及其治理路径中的重要考量。 二 气候变化与环境伦理 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们将气候变暖视做促进农作物增长的一种有益的自然现象。但近年来,气候变暖被视做全球干旱、水灾、饥饿的主要因素,而导致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是人类的不当行为。近代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的《新工具》(1620年)、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人类悟性论》(1690年)均谈到近代科学的兴起和资本的上升以及人类对土地和其他资源的无限制使用是环境发生剧变的主要因素,涉及人口、消费、技术以及社会公正的问题。在这样的价值体系里,“伦理”的概念凸显出来。如此,一个合理的理论假设是:作为气候变化直接因素的环境保护问题,是一个涉及人类的伦理问题,因为人类与环境紧密相联。 环境伦理根植于人类20世纪高科技术的发展,如核能、化学杀虫剂等。人类对核能和杀虫剂的过度使用和使用不当以及对高科技造成环境恶化的认识是环境伦理产生的原动力。④ 环境伦理归属哲学学科,主要研究人类与环境(包括动植物)之间的道德关系、立场和价值观念。《牛津哲学百科全书》对“环境伦理”这一词条的解释是:“环境伦理致力于将伦理范围拓展至自然,并通过展示鸟类、动物、物种甚至无生命物质是伦理关注对象的方式,反对人类沙文主义。”⑤《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电子版)认为:“环境伦理这个词条涵盖:(1)对西方传统伦理思维中人类本位论(即人类中心论)的挑战;(2)该学科在20世纪60和70年代的早期发展;(3)深层生态学、女性主义环境伦理学以及社会伦理学与政治的关联;(4)致力于应用包括后果论、道义论和美德伦理学的传统伦理理论,支持对当代环境的关注;(5)关注有关荒野的环境文献以及该学科的未来发展。”⑥ 实际上,在环境伦理史学史上,很少有道德哲学家论述气候变化课题,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政治家和决策者声称气候变化本质上是一个全球面对的最为重要的环境问题和最为重要的国际问题;二是其他学科领域的工作者通常将气候变化看做是一个纯自然科学领域的问题。⑦ 著名环境伦理学者詹姆斯·加维(James Garvey)在《气候变化伦理》一文中,将气候变化伦理视做一个严重而又复杂的问题。之所以复杂和难以驾驭,是因为这个伦理问题包含了对自然科学的科学认知以及对道德价值的理解和认知。诸多的概念、不同层次的道德与责任以及道德原则之间有许多冲突。⑧ 美国环境治理学者玛丽莲·埃夫里尔(Marilyn Averill)认为伦理主要涉及公平、公正、责任和义务。基于上述原则,她用了四个简明的问题阐述伦理与气候的关系:(1)谁应该为气候变化负责?(2)他们应该为谁负责?(3)目标是什么?(4)究竟应该做些什么?⑨ 实际上,大多数学者认为气候变化伦理是环境伦理中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常识来解决,而不需要冗繁的哲学思考。 毋庸置疑,环境伦理是一个“形而上”的哲学问题,但这个“复杂”的问题可以通过简约的直观方式“一目了然”。近年来,那些发生在人类身边的由于气候变化所引起的灾害(如热浪、暴雨、洪水)使许多人受到了伤害甚至失去生命。气候变暖使热带疾病的传播速度更加迅速,范围更加广大,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降雨模式的改变(如酸雨、冰雹、干旱)导致当地食物和安全饮用水的短缺。同时,由于海平面的升高,人类大面积的迁徙将造成贫困人口的产生。虽然到目前为止,由于气候变化带来的伤害的具体数字难以获得,但在欧洲,2003年热浪导致大约35 000人死亡,⑩ 而在1998年中国的水灾中,共有4150人死亡,(11) 云南的2009-2010年干旱造成全省530万人、295万头大牲畜饮水困难,297万人因旱缺粮。(12) 瑞士再保险(SWISS RE)的西格玛(sigma,“标准差”)研究报告《2008年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显示,2008年全球因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2690亿美元,是最严重的年份之一;而全球不幸遇难的人数超过24万人,亚洲受灾最重。(13) 2010年全球气候再次异常,莫斯科因持续高温干旱导致火灾、巴基斯坦遭遇严重水灾、中国南方大面积水灾和甘肃泥石流,其最终损失数据目前尚无法统计。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到2020年,气温升高可导致每年大概30万人死亡,1100万人的健康遭受威胁。(14) 如此,我们假定这些伤害和产生伤害的“因”是个体性的,是可以被认知的,也是存在于时空中的,且这些伤害都与我们每个人的(消费)行为有关,比如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在排放导致温室效应的气体(如使用电动工具、购买能源消耗型商品等),而所有这些日常行为都将最终导致气候变化,从而间接杀人或伤害他人,(15) 那么那些活着的或即将出生的人,他们或有可能死于气候变化的“果”。如此的死亡一方面阻碍了人口的出生,另一方面也是剥夺了人类对自然繁殖权利的诉求。基于这样的事实,我们大家都共同面对由气候变化而引起的伦理问题。(16) 几乎每一个人都承认的一个最基本的道德伦理是:不能只做损人利己的事——当然,有时我们无法避免无意的伤害;但是,当伤害发生后,在正常情况下,应该赔偿那个受害者。从这点延伸开来,在气候变暖、环境恶化的问题上,实际上每一个人每天都在做损人利己的事。也许有时是身不由己,但在过去,人类连这点反思都不曾有过。人类最基本的道德伦理原则告诉我们,人类应该停止伤害,补偿那些曾经受到伤害的人。如此,“任何一国均没有无偿对他国施加净外部危害的权利,或者任何一国均有不无偿承担他国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净外部危害的权利,如果一国的排放对他国产生净外部危害,则应对受害国进行补偿”(17) 的原则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