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D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9550(2010)11-0034-11 近几年来,继20世纪90年代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之后,文化与文明议题再次在政策界和学术界引发讨论。主要原因有三:其一,新兴国家整体崛起,“华盛顿共识”受到质疑,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进入调整和重塑期。其二,全球化并没有带来全球同质化,反而在很多地方出现了反弹,多样性和异质性更显突出,全球本土化成为引人注目的现象。其三,非传统安全威胁成为共同威胁和最严重威胁,小而言之,它使得国际政治中的社会性和规范性因素加强;大而言之,它使人们进一步反思西方式的现代化和现代性,引发对宇宙、自然与人相互关系的哲学思考。因此,不少学者都提出,当前世界进入了一个新的轴心文明形成时代。 在此背景下,国际政治学应该如何界定“文明”,应该发展哪些有意义的文明研究议程,如何构建有助于世界和谐和人类福祉的文明研究体系?这些议题成为迫切需要探索和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国际关系学界对文明的三次大讨论为背景,重点论述“后本质主义文明”的基本假定和分析框架,并由此延伸讨论国际政治文明研究的未来议程。 一、文明研究的三次讨论:从本质主义向后本质主义的发展 迄今为止,国际关系学界对于“文明”的三次相对集中的讨论都基本与国际体系的变化相呼应。第一次讨论的体系变化背景是在二战后形成的美苏两极霸权模式下,欧洲试图重新定位自己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思考国际政治秩序问题,英国学派展开了国际社会与文明标准的讨论;第二次是在冷战结束后,两极国际体系转变为美国单极霸权的背景下,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提出了著名的文明冲突与国际秩序重建的问题;第三次是在以二十国集团(G20)制度化为标志的新兴国家整体崛起和国际体系核心制度调整的背景下,彼得·卡赞斯坦(Peter J.Katzenstein)等学者提出多元多维文明下多种现代性协调共存的问题。 (一)文明标准与国际社会扩展 英国学派的核心研究议程是国际社会,而国际社会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共同文化基础”和“文明标准”问题。英国学派关于文明的讨论主要是围绕国际社会而展开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际社会的形成是否需要共同文化基础?马丁·怀特(Martin Wight)指出,国家体系应以一个共同文化为基础。①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强调历史上的国际社会都是建立在共同文化或者文明基础之上的;未来国际社会取决于世界性文化的发展,即共同思想传统、理念和价值观;西方主流文化将在未来世界文化及其支撑的国际社会中具有优势地位。②第二,国际社会从西方扩展到全球是否意味着共同文化的缺失?怀特认为,现代西方国家体系具有整合不同文明和价值观的包容能力,生命力最强。③布尔指出国际社会的扩展就是非欧洲国家接受欧洲国际社会规则与制度的过程。④第三,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与正义需要怎样的文明标准?“文明标准”是在1905年作为法律原则在国际法中出现的,包括基本权利、官僚制度、国际法、国际义务和国际规范五个要素。⑤此后,非欧洲的国家只有在达到文明标准后才能被接受为从欧洲扩展开来的国际社会的成员。从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约翰·文森特(John Vincent)等英国学派学者明确提出了以民主和人权为关键要素的“新文明标准”。⑥ 英国学派针对文化和文明的讨论表现出几个突出的特点。首先,文化和文明的实体化趋势比较明显。从英国学派的理论发展来看,文化或文明日益被实体化为具体的规范、规则和制度。其次,文化或文明分析不可避免地带有欧洲中心主义的色彩,呈现出“两分”和“他者化”思维,即或多或少存在文明—野蛮、西方—非西方的对立思维。尽管英国学派内部也有多元主义和连带主义之争,但是他们对“文明标准”的认同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国际社会总是从欧洲向其他文明扩展,新兴国家要面对的总是如何融入国际社会、如何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经济制度等问题。最后,英国学派最新的文明观表现出后现代价值取向,如淡化主权、强调个人权利、重视环保等世界正义问题。 (二)文明冲突与国际秩序重建 在冷战结束、苏联解体后,塞缪尔·亨廷顿描绘了一幅以文明为政治单位的世界版图。1993年,亨廷顿在《外交》季刊发表《文明的冲突?》一文,1996年出版其专著——《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在全球引起关注和热议,他提出的“文明冲突论”成为继乔治·凯南(George Frost Kennan)的“遏制”思想之后最具争议的国际关系理论。⑦亨廷顿的主要观点是:冷战后世界已经成为一个多极和多文明的世界;文明之间的权力均势正在发生变化,西方文明走低、亚洲文明复兴、伊斯兰文明力量上升;文明间冲突是未来国际政治冲突的主要形式,在地区或微观层次上表现为文明断层线上的冲突,在全球层次上表现为主要文明核心国家之间的冲突。⑧ 国际政治各个流派的学者们几乎都对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进行过批判,其中的主要质疑包括:首先,文明冲突论表现出西方中心主义或者西方文明优越论的色彩,其逻辑起点是西方的相对衰落,逻辑重点在于强调西方复兴或者对西方体系的维护,亨廷顿没有摆脱“西方—非西方”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的思维逻辑。其次,亨廷顿将文明作为实体性存在,用文明替代了现实主义的单一、理性的民族国家行为体的概念,把文明作为相似的、性质给定的行为体,其文明划分表现出地缘政治色彩和冷战思维。最后,大量经验研究已经证明,国际体系的暴力冲突大多发生在文明内部,而不是文明之间,而且引爆战争的核心问题不是文明问题,文明之间的互动也主要表现为商业和文化交流,而非亨廷顿所说的冲突、消灭与征服。 但是,“文明冲突论”所引发的关于文明与国际秩序的讨论也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一,亨廷顿提出了国际关系的文明研究范式,引起了民众和学界对全球政治中的文化和文明因素的重视,为后来的研究做了铺垫。第二,他强调了各种文明的多元共存,指出未来不可能出现单一的普世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文明标准”和西方文明普世性的论调。第三,亨廷顿指出“建立在多文明基础上的国际秩序是防止世界大战的最可靠保障”,具有积极意义。⑨实际上,从1993年的论文到1996年的专著,我们可以看到亨廷顿对文明思维的自我修正,从明显的西方中心思维转向多元主义下的西方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