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11)04-0053-09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明确提出,应当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如何从法律角度保障公众充分了解和参与行政事务的管理和决策过程,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之意。因此,系统探讨和努力构建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并充分发挥其制度潜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本文对此试作探讨、略陈管见。 一、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研究背景、基本概念和法治价值 (一)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研究背景和基本概念 传统的行政法理念认为,政府是社会的“家长”,理想或标准的行政管理活动要素和机制是“五个单一”:单一主体(行政机关),单一功能(通过管制实现秩序目标),单方意志(命令-服从),单一行为(仅靠命令、许可、处罚、强制等刚性、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单一依据(国会制定的法律,即古典的“依法行政”理念)。在此理念支配下,传统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强调行政活动的高权性,架构起以支配和服从为特色的行政法律关系——在传统的行政管理过程中,相对人只是作为单纯的行政管理对象,扮演完全被动的角色,没有积极参与管理过程的任何权利和权力可言,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也主要仰赖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的管理方式方法,基本上没有能够充分体现民主权利和民主权力的行政管理制度安排。 随着现代经济、政治、科技和社会发展,随着公民管理素质提升、闲暇时间增多、现代科技进步和参与意识增强,随着20世纪下半叶在世界范围内出现的民主化潮流及其对各领域的影响,现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增加了直接民主因素,公民参与行政成为新的制度价值追求和民主判断标准,逐渐显现出行政法制民主化发展趋向,对各国和全球的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发展不断产生重大影响。 所谓参与式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执行、行政裁决、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服务、行政给付等行政过程,充分尊重公众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公众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主体性,明确公众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对话、合作的新型行政法律制度,形成政民合作、政企合作、政社合作的PPP机制。其核心就是通过将公众和各类社会成员纳入行政过程形成PPP机制,促进行政的民主化、理性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升行政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增强了公民的自主意识和行政效能感,逐渐激发出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这一现象也广泛体现在行政领域。在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通过允许、鼓励行政相对人、利害相关人和一般社会公众的参与行政活动过程,提升行政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正当性与合理性,达成政府与社会公众关系的良性、有效互动,有助于克服行政公务人员由于路径依赖形成的经验主义和专业偏执主义,已成为现代行政的一种发展趋势和正当性标准。参与式行政在中国不仅是一种理念和期盼,更是一项逐渐发展中的制度创新和系统工程。因此,现在需要系统深入地研究参与式行政对适应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系统深入地研究参与式行政的基本理论及政府与民众的关系,需要从国情出发研究参与式行政的具体制度和路径设计,这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学术价值 有助于开阔行政法学研究的学术视野。简单地讲,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而行政法学即是关于行政法的社会科学。因此,行政法学研究的学术视野,取决于法治背景下的行政理念以及在该理念支配下所形成的行政主体、行为、程序、监督、救济等各种法律制度安排。传统的行政法理念认为,政府是社会的“家长”,在此理念支配下的行政法制模式强调行政活动的高权性,由此架构起以支配和服从为特色的行政法律关系。随着民主宪政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公民要求更多地参与国家的管理活动,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尤其对涉及自身权益的行政管理过程,表现出更为强烈的参与意识。这种行政参与意识,客观上推动了当代行政理念以及相关制度的转变。同时,当代行政法学对于这种行政理念的转变也正在积极作出回应,这有助于开阔行政法学研究的学术视野,促进行政法学的学科创新与发展。 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理论的发展完善。在近代自由主义法治国家,“依据法律行政”、“法的支配”等学说成为支配性行政原理。但在现代社会福利国家,随着行政干预的领域显著扩大及与此相伴随的行政内容的扩展,从前的支配性行政原理受到严峻挑战。在许多行政领域,随着客观情势的演进,从前那种完全由行政机关单方实施的政策制定和执法方式,已越来越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对于行政管理和服务的社会需求;尤其是许多行政管理和服务领域对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仅凭行政机关积累的实践经验和相关知识已难以应对,因而强烈要求克服路径依赖和专业偏执,与行政外部的专家学者乃至一般民众和民间组织在互动过程中共同推进。因此,参与式行政、合作式行政是对从前那种仅强调运用规制、命令、处罚、强制等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的扬弃和补充,有助于体现互动、协调、对话、共建等现代行政方式的法治价值,促进依法行政理论的发展完善,更加丰富新行政法的学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