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及其研究角度 2010年,南方科技大学试图自授学位、自主办学,引发了人们对我国学位制度的热议。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实施30周年之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宣布,在2011年的8项工作中,《学位条例》的修改被列在首位。② 其实,对《学位条例》的批评一直不绝于耳,③学位授予争议案件也时有发生。自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以下简称“田永案”)之后,高等学校学位授予纠纷开始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高等学校也成为行政诉讼适格被告。④因此,关于学位授予争议的判决也已不鲜见。⑤这些案件及其判决折射出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等学位授予单位和受教育者之间在学位评定、授予方面缠绕不清的复杂关系。 自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后,学位评定和授予程序应当受到司法审查已经逐渐成为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共识;对学业成绩的评定和论文水平的实质性评价则属于学术自治的范畴,行政和司法权力不应干预也得到了认可。⑥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且时常发生的学位授予纠纷,是高等学校因学位申请人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英语四六级考试不合格等事由而不予授予学位所引发的。⑦其中,高等学校对学位授予要件的设定是否合法则是争议的焦点。 高等学校学位授予受到《学位条例》的规制。在学位授予的要件方面,《学位条例》第2、4、5、6、7条作出了规定。其中,第2条设定了申请学位的条件,即“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4、5、6条则分别设定了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条件。同时,国务院批准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因此,如何理解高等学校制定的工作细则所设定的学位授予要件与《学位条例》规定的上述要件之间的关系成为判断前者合法性的关键。 从高等学校的角度来说,上述关系的判断将有助于明晰《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内涵,特别是对于理解“依法自主办学”的内涵、界定“依法”和“自主”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从受教育者的角度而言,上述关系的判断将涉及其根据《教育法》第42条第3项所享有的“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对上述关系的判断还涉及对《教育法》第22条和《高等教育法》第22条的规定,特别是“学位授予单位依法……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理解。 当司法审查的大门打开后,不管有关学位授予要件的规定如何粗疏,甚至不合逻辑,法院仍然需要适用这些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在判决中,这些法律规范获得了怎样的内涵值得探究。在某种意义上,判决对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形成了运行中的学位制度。而对于判决中司法者的观点和思路的整理,也能够对法律规范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助益。 在学位授予争议案件中,因学位授予单位在工作细则中对学位授予要件的设定而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同的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认识。⑧在受理这些案件的法院中,如何对学位授予要件的设定进行审查也并没有形成共识,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判决。⑨因此,有必要梳理、归纳和分析法院的立场,以推动对这一问题认识和讨论的深入。在这一背景中,最高人民法院及其行政审判庭的态度就更值得深入解析。 为此,本文尝试以考试作弊作为学位授予否定要件的标志性案例为例,揭示法院对高等学校学位授予要件设定合法性的审查标准,从中认识上述法律规范是如何被适用和解释的。“武华玉诉华中农业大学教育行政行为案”(以下简称“武华玉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发布的关于这一要件事实和争议焦点的最新案例,⑩笔者将其作为此类判决的到达点进行考察,即其实际上是判例的最新体现。随后,将回溯至此类案例的起始点,即田永案。田永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也是首例高校被诉的案件,笔者将其作为此类判例的最初体现。(11)从田永案到武华玉案,其间间隔不算短暂,为了更清晰地考察其间的变化,发生时间在两者之间,被收录于《人民法院案例选》的褚玥诉天津师范大学不履行授予学位证法定职责案(以下简称“褚玥案”)或可作为中间的考察点。(12)为讨论集中,笔者对案例要件事实、争议焦点和判决内容的整理以及对判决的评析都将围绕上述论题展开。 二、判例的最新体现:武华玉案中“不抵触”审查标准的提出 (一)事实概要与判决内容 1.事实概要 2005年3月23日,华中农业大学(被告)以武华玉(原告)考试作弊为由作出《关于对武华玉同学考试舞弊的处分决定》。2007年6月22日,被告根据该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25条第4项“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授予硕士、博士学位:……4.考试舞弊作伪者、课题研究弄虚作假者”之规定,以原告课程考试作弊受警告处分为由,不授予其硕士学位。2007年7月1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拒绝履行颁发硕士学位证书职责的行为违法。法院认定华中农业大学处分决定因主要证据不足、未告知权利、未送达武华玉而不能成立,并由此认定被诉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