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1)05-0046-10 导论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以平均每年近10%的速度增长,2009年中国GDP达4.9万亿美元,是世界第三大经济体。然而,在经济突飞猛进的同时,社会不公日渐剧烈,贫富分化严重,2008年基尼系数达到0.47,城市居民收入是农村人口收入的3.5倍。从发展中国家经验看,存在一个“中等收入陷阱”,即人均GDP达到3000—8000美元时,经济停止增长、收入差距拉大、社会冲突爆发,中国已步入这个范围,“中等收入陷阱”警告日益明显。甚至有学者断言这将是“北京共识的终结”,因为“北京正在推进的促进GDP增长措施将不可避免地侵犯人民的经济和政治权利”,“如果想要鼓励经济增长,保持社会稳定,除了更加民主,别无他法。”[1]也有观点认为“中国避免‘中等收入陷阱’主要有三个同样重要且必须具有的条件:市场释放、社会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2]无可置疑,保障人权是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动力之一,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所必需的重要举措。 1991年中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第一位人权,作为发展中国家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是毫无异议的,然而随着经济的增长,“中等收入陷阱”警告的出现,中国宜实行“增量人权”①,即在生存权和发展权基础上,不断拓展人权保障范围,首先应该是除生存权以外的其他社会权(即民生),包括工作权(劳动就业)、健康权(医疗卫生)、受教育权(教育事业)等。在发展和保障这些社会权的同时,适时拓展政治权范围,如党和政府提出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②、选举权③ 等政治权。中国是一个高度重视人权的国家,人权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中国依然有部分人认为保障人权将影响发展速度,其实这种担忧是没有根据的。人权不是发展的对立物,而是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是社会稳定的平衡器。本文将就人权作为发展的手段,也即“工具性人权”,从法理底蕴、事实基础与国际规范支撑④ 等方面进行论证,以人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四个维度的全面发展。 一、发展的视角:人权目的性和手段性双重价值 (一)人权的目的性价值 人权的目的性价值比较容易被接受,即发展的终极目的是人权,发展就是扩展人权的过程。世界银行在《1991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发展是一个多维的过程,发展的目的是保障人权,包括受教育权、健康权、环境权、工作权、文化权、经济权等。2000年9月,联合国通过的“千年发展目标”(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MDG)确定了根除极端贫困与饥饿、普及初等教育等八个目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2003年人类发展报告》等都以人权作为发展的目的。 人权的目的性价值,不仅得到法学家的普遍认同,也得到经济学家的认可。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认为:“经济增长本身不能理所当然地被看做就是目标。发展必须更加关注使我们生活得更充实和拥有更多自由。”[3]美国学者林恩认为“发展的目标不仅是经济结构的改变、经济增长和收入得到理性的公平分配。发展的重要目标,应该是使人们普遍享有更多的自由和机会。”[4]有“发展伦理学之父”之称的美国德尼·古莱认为“发展是达到美好生活的一系列特定的手段。且不论可能的其他目标,发展对一切人群至少具有下列目标: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更好的维持生命的物品;创造或改善与看得到的尊重需要有关的物质生活条件;使人们从自然的、无知的、他者的、体制的、信仰的压迫奴役中解脱出来。”[5]用法学的视角解读经济学家的发展目的论即发展以人权为目的,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人的尊严等组成的目的体系。 中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的目的性。2009年“第二届北京人权论坛”高举“科学发展与人权”旗号⑤,世界各国与会代表高度认同中国的人权观。作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的“科学发展观”就把“以人为本”作为其本质与核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改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 (二)人权的工具性价值 关于人权的工具性价值,往往有许多人不理解,他们极有可能用康德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经典论述进行反驳,但这是对康德“目的论”的误解。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说“无论是对你自己或对别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做目的,决不只当工具。”[6]可以看出在康德的“目的性”中,并不反对把人当作手段,而是反对把“人只当作工具”。再者,我们论述的是“人权”的工具性,而不是“人”的工具性,我们并不反对人是最终目的的论断。另外,康德在自然目的“原因与结果”中论及道德目的时,得出“人就是这个地球上创造的最后目的”[7]。康德“目的论”以“人”为中心,而自由、文化、人权等都是人成为目的理由,所以“人权的工具性”论断与康德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论断并不矛盾。 人权的“工具性”作用,是人权扩展其他人权的同时,也为促进发展作出贡献。当然,人权的工具性与马基雅维利的手段论不同,马基雅维利认为国家与道德毫无关联,政治与伦理应该分开[8],他所关心的是要规划出一些达到目标的手段,却不问这些目标是在为善还是为恶,即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工具性人权理论不仅关注人权对促进发展的现实意义,也强调人权促进发展过程中的“正当性”,即工具性人权的“善”理念,就是说发展应具有可持续性,不以牺牲人权(环境权、经济权等)为代价,另外,还体现在发展的成果应为人们所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