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在“民族=国家=人民”三位一体的原理上建立。归属于一个拥有自己国家的民族被认为是拥有启蒙运动所生成的根据人性而赋予每一个人的权利的前提条件。① 以身份归属为中心的民族认同已经成为宪政实施的意向条件。与此同时,“民族”试图回答人类可能面对的最基本的问题:我们是谁?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对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感所引发的关于国家的信念被表达于宪法,并成为宪法认同度提升的要件。如果说近代史上民族国家的建立反映了观念上由民族认同向国家认同的演进过程,那么在民族国家业已确立之后,在立宪主义的大背景下,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是否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又如何从民族认同走向宪法认同?本文试图基于立宪主义的立场,从历史与现实的视角探讨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宪法认同三者之间的关联,以及立宪主义下民族与国家关系的处理和协调问题。 一、从民族认同到国家认同:一种基于民族主义立场的认识思路 谈论国家认同问题最常见的理论途径是民族主义的思维。当前所谓的“国家”乃是以近代西方所兴起的“民族国家”为典范,而民族国家通常被界定为“由同一个民族(或主要由一个民族)所构成的政治共同体”,因此,国家认同无可避免与民族意识或民族主义发生关联。以民族主义理路来思考国家认同之内涵,似乎是最“自然而然”的方式。② 不仅如此,如若我们遵循着一种历史逻辑进行推演,也可以发现,民族国家的建立自始可被视为民族主义运动的产物,民族意识与对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感带来的民族认同,③ 正是近代国家认同形成的基础。 (一)民族意识的自然萌发与民族国家的兴起 “民族”的现象和“国家”的现象固然在民族国家出现前早已存在,但民族与国家的同一则是近现代的现象。民族对于国家的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民族”的存在可以确切地划定政治权力的范围,规定什么人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形式要求包括国家在内的政治权力,使国家这种政治权力统治合法化和对社会控制合法化。如果将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从民族的角度加以描述,我们可以像厄斯特·盖纳尔那样将之表述为:人们决定与那些共享他们的文化的人在政治上结合起来。然后,政治组织决定把自己的疆界扩展到自身文化单位的边界,用权力的疆界来保护和推行自身的文化。一种共同的意愿、文化和政治组织融合成的规范,一种不易或者很少受到挑战的规范。④ 当“国家”意指“民族国家”之时,它同时表达了“治权独立”的政治性格以及“民族统一”的族群文化意涵。⑤ 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既是政治建构的过程,也是文化融合的过程。⑥ 中世纪的欧洲,在宗教统一的状态下人们还意识不到彼此间文化的差异性。至14世纪到17世纪,关于民族、国家的认知才日益成形。在自由市场、市民社会与工业化的推动下,社会结构变迁日益复杂和深化,社会交往得到加强,这在客观上推动了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经济中的同一“意识”的形成。原先零散表现于各个地方城邦的“群体利益”的认同范围与“民族”共同体逐渐重合,并开始以民族国家作为自己主要利益的代表。⑦ 于是,民众从狭隘的地方主义和飘渺的普世主义转向了对国王和国家的认同,统一与整体的民族意识与民族情感大大增强,社会同质性逐步显现,形成了以新的共同体为认同对象的民族意识。在这种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共同情感上,一个民族开始诞生了。马克思将之描述为:“各自独立的、几乎只有同盟关系的、各有不同利益、不同法律、不同政府、不同关税的各个地区,现在已经结合为一个拥有统一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国家了。”⑧ 尽管社会结构变迁为民族意识的勃发提供了动力,但作为个体的“自我意识”萌生才能为民族意识提供观念诞生的温床。民族国家的建构不仅需要基于群体共同利益的共同情感,更需要群体内在文化渊源上形成的共识和信念。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已经开始强调人性,崇尚理性。18世纪的启蒙运动,对人的认识与反思既是贯穿始终的主线,也为个体自我意识的产生和成熟埋下了伏笔。正是对自由的渴望摧毁了传统的社会结构,个体日益摆脱了地域的束缚和教会的精神钳制,生活状况的巨大变化使人们建构一个理想国度的愿望更加强烈。民族特有的象征和语言重新阐释唤起民族理想,民族意识在人们对自身生存、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权利理性反思中初步形成,并在推进政治理想所设定的目标过程中得以强化。 (二)民族归属:近代西欧民族国家正当性证成 试图建立作为立国基础的一整套信念或符号系统,将一个国家分散的人们团结起来,是每一个民族国家都必须经历的过程。我归属于我的民族,并归属和忠诚于依据民族共同体而建立的国家——这种民族归属感也带来了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它不仅外化为一种具有力量的情感,而且确切地包含着某些文化价值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归属感和认同感使不同个体之间共同政治信条的存在成为可能。 事实上,当国家权威脱下了中世纪的神权“枷锁”,开始挣脱教会的束缚而独立于世俗世界之时,民族就开始代替神权充当起王权的或民权的国家正当性论证的基础。统治者政权的合理化基础被置于他们所宣称的“与被统治者同属于共同的民族共同体,并彼此间共享利益”。如力促统治正当化改革的英王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一世,都将政权正当性立基于“‘我们’共享利益”这样一种共同利益观念和“共同情感”,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同属于某种共同的团体。只有“民族”共同体才能满足这种要求。对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感在性质上不仅仅表现为一种情绪,而且在更深层次上,它是一种争取政治权力的意识⑨——来自知识界和理论家的倡导,中层阶级的教化甚至可能来自君主的号召宣传。民众对民族归属感的潜在信念被国家的统治者倡导和激发,用以战胜教皇、征服封臣。民族共同体就此形成具有聚合力的共同政治理想和特定行动目标,对于广大民众来说,甚至成为一种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