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60(2011)02-0108-09 一、作为城乡二元体制之副产品的城乡二元选举体制 选举权是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普遍的、平等的选举权,该项权利不得因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方面的考量而被区别对待。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区别,无论是作为职业上的区别,还是社会身份上的区别,都不是在选举制度上设定障碍与区隔的理由。 从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权属性来看,农民作为一个整体阶级,始终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依靠力量。对于农民的群体性歧视显然有悖于社会主义政治原则,也不符合当今中国建设政治文明国家的目标。 所谓城乡二元选举体制,就是指当下中国选举制度与人大制度的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农民代表与城市代表的区分,两者不但分开计算代表名额、分开投票和当选,在履职过程中也体现了不同的身份和代表性,造成一种制度化的、二元区隔的人大代表结构。 (一)城乡相同人口比例的含义——文本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①第四章第16条集中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办法,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分配办法在第三章有规定,但原则上与之没有太大区别,所以笔者在此处仅以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办法为例,来说明我国现行的这种二元代表体制。 根据《选举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拥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三部分构成:1.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2.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具体是多少没有规定);3.其他应选名额。我们姑且分别称之为基于人口的名额、基本名额和其他应选名额。与各省级行政区划的人口存在直接关联的代表名额是第一类,而所谓的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代表也只是计算这一类代表名额的指导原则。 第16条第1款则专门对于基于人口数的代表名额进行了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本款第四分句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矫正人口比例极度不协调所造成的名额分配的畸形结果。第二分句和第三分句则是两个平行的原则,即:首先,“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是指各个省级行政区划的名额与各自的人口数相关联,按照抽象的选举权平等原则和常识,应该是说人口多的省份将获得相对较多的代表名额,人口少的省份则分得较少的名额;其次,“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是指必须保证农村地区的选民与城市地区的选民能够以相同的比例被代表,农民与城市居民在全国人大能够发出同等力度的声音。 但是问题也就出在这里。显而易见的是,“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本身很可能是个病句。我们按照最为通常的字面解释方法来解读该语句,可以得出至少两种含义:第一种解释,每个人大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中既有农民也有城市居民②,对于所有这些代表来说;或许各自所代表的选民总数可能不一样,但是在每个代表的选区内部,农民和城市居民各占一半,其“所代表的城乡人口相同”。这是一个字面上符合逻辑的解释,但是在实际中当然是荒谬的。如果每个选区当中的农民与城市居民都是一半对一半,那么全国的农民人口显然就是50%,然而人口数量和人口结构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用一部法律来“要求”某种人口比例。在实际的选区划分中,这种解释也是不可行的,因为每个选区几乎无法做到如此精确的划分,从而保证所有选区当中的农民与城市居民的比例为1∶1。 按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只可能是另外一种解释,即从中国特定的选举实际出发,实行城乡二元选举制度,人大代表有两类,来自农村地区的代表和来自城市地区的代表③,其各自所代表的农民或居民人口数比例相同。本次选举法修改以前,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最高达1:4④,也就是说,假设某一城市代表所代表的城市居民的人口数是P,那么某一农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就在P到4*P之间。显然农民选民的选票价值是打了折扣的,其投票力仅相当于一张城市选票的1/4,这就是所谓“1/4条款”的由来。修法之后,每个农民代表背后的农民选举数量和每个城市代表背后的城市选举数量一样,这就是所谓的“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然而,这样的选举制度的推论就是,农民多的省份,其代表当中农民代表也就相应较多;假如中国目前还是一个农业大国(这里指人口当中农民居多)的话,那么自然人民代表大会当中就多半坐着农民代表。 (二)选举实践中如何保证城乡相同人口比例——代表名额如何计算和分配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必然是城乡分开选举人大代表,类似一种“隔离但平等”⑤的做法。为什么必须是隔离的?因为在一个混合了农民与城市居民的选区中当选的人大代表无法辨识其究竟是代表农民还是代表城市居民。在绝大多数国家,这并不成为一个问题,因为某一选区的代表或议员就是代表了本选区,仅此而已。但按我国选举法规定,就必须分别选举农民代表和城市代表,这是唯一的逻辑结论。 具体的计算过程应该是,首先确定某级人大的代表总数,去掉选举法第16条规定的基本名额和其他应选名额,从而确定基于人口的名额。然后用本级行政区划的人口数除以该名额数,得到本地区选举人大代表的人口因子——即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假设本地区总人口为N,基于人口分配的代表名额定位D,人口因子为U,那么,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