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较之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①其内容更为丰富。单就具体条文而言,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总共4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扩展为119条。而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增加了许多原来所没有规定的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从而使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达四类(即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总共151种。从其基本含义来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事实。其中,具有社会危害性、治安行政违法性、治安管理处罚性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质特征。②作为行政处罚体系中的一个分支,通过法律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和界限,并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内容,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公共权力,并赋予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职责。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③从这个角度出发,《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质内容应当是警察权力对社会治安秩序尤其是公共秩序的维护问题。因此,我们从有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种类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其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表现得更为突出。 然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所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中,有一些属于涉及民事纠纷的行为,实际上是以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形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笔者的观察,《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涉及民事纠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侮辱、诽谤和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三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四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的强买强卖和强迫服务行为。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六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规定的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七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与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相比,这些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客体的公共性相对较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例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等。(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行为;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行为等。(3)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例如,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上述这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一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危害程度相对较高,具有一定的反社会性质;二是可能引起社会的恐慌与紧张。如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社会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机制是一个极大的考验。而因民间纠纷所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则明显地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之间的联系相对较少,所侵害客体的公共性相对较低,甚至有些则未必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如饲养动物的行为。 2.与民事纠纷的相关性。前文所列举的七类因民事纠纷所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基本上都涉及民事纠纷,或者说可能是由民间纠纷所引起。例如,侮辱、诽谤、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和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身体健康权,有可能是因为民事纠纷所引起,当事人行为的后果,也有可能再产生侵犯名誉权和身体健康权的民事纠纷;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可能是因为家庭矛盾引发的民事纠纷所起,这类行为的后果也可能引起民法上的丧失继承权或者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法律后果;强买强卖和强迫服务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在商品交易活动中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违背了民法的自愿、平等原则;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对机动车的财产权利,极有可能产生民事侵权方面的纠纷;制造噪声或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正常生活的权利,其本质上就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因此,这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么是因民间纠纷所产生,要么其结果将可能引发民事纠纷,总之都与民事纠纷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