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1)01-0058-06 住宅是每个公民的城堡,它不但是一个能避风遮雨的栖息之地,而且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诸多宪法权利的保障无不维系于此。正因为如此,人们在完成每一幢住宅的同时,无不赋予其所有者或使用者以神圣的宪法权利——住宅权。凭借此一宪法权利,普通民众可以对抗公权力的非法侵入。住宅权在语义上具有开放性,在规范结构上具有原则性,因此,虽然宪法条文相似,但在住宅权的保障实效上,世界各国却大异其趣。 一、住宅权宪法保障范围的类型化分析 基本权利保障范围的厘清,是解决相关宪法问题的首要前提。①住宅权的保障也不例外。近代社会,人们在住宅方面的需求相对简单,住宅权的保障范围基本局限于生活住宅,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准的提升,权利意识的增长,普通民众对个人隐私、人格尊严的渴望越来越强烈,住宅权的保障范围日益扩张,从而深刻改变了住宅权保障的基本面貌。虽然住宅权的保障范围非常广泛,但可以将之归结为如下几种类型:生活住宅与商业住宅、固定住宅与移动住宅、个体住宅与集体住宅。 1.生活住宅与商业住宅 按照住宅的功能,住宅可以分为生活住宅、商业住宅。生活住宅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住所,是人们衣食起居的场所。商业住宅是指公民从事生产劳动的场所,例如商场、酒店、事务所等。因为生活住宅是“个人的独自领域的最显著的片段”,是儿童成长的主要场所,是成年人的“情绪避难所”,也是个人进行自我决定、个性发展的场所[1]446,因此,历来是住宅权保障的重点所在,而对商业住宅的宪法保护则是20世纪下半叶的事情。 从居住时间长短而言,生活住宅还可再分为长期住宅与临时住宅。长期住宅是指公民居住时间较长的住宅,如住所、出租屋等。临时住宅是指居住时间相当短暂的住宅,例如酒店客房、临时搭建的帐篷等。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住宅是与“家”联系在一起的,而家是指我们生活起居的地方。也就是说,在生活住宅领域,人民所关注的是长期住宅,而临时居住的宾馆酒店等一直被理解为“公共场所”,不属于住宅权的保障范围。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人民离家远行的机会逐渐增多,宾馆酒店等成为许多人经常的栖息之地,在这种状况下,如再不将临时住宅纳入宪法保障的范围,不但会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执法机关的腐败。如在中低档宾馆与旅店,两个男女单独在一起,如果没有结婚证,就有卖淫嫖娼之嫌,就会被“请”进警局。由此可见,在没有住宅权的保障下,执法人员随便找个理由就能闯入公民临时的生活空间,其隐私权的保障就无从谈起。因此,将宾馆酒店的客房等临时住房纳入宪法保障的范围,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商业住宅是公民从事生产劳动、社会服务的场所。在近代社会里,家庭小作坊是基本经济形式,“前店后房”、“前厂后房”的现象相当普遍,人们可以将劳动场所纳入生活住宅的范畴,从而使之获得一定程度上的宪法保护。但在现代经济形态中,人们的职业场所早已远离自己的生活领域,生活住宅的襁褓无法为公民的劳动场所提供保障,商业住宅的保障日益显得迫切。基于此,许多国家通过宪法判例将商业住宅纳入住宅权的保障范围。 在美国,按照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的规定,公民的住所不受侵犯,不受无理的搜查与扣押。按照第4修正案的原意,该宪法条文的保障范围仅仅局限于生活住宅。但在现代社会里,这种状态显然不合时宜。基于此,在1967年的西雅图案件中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住宅权的保障范围从生活住宅扩大到商业住宅。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阐述道:没有搜查证强行进入公民住宅实施检查,违反了宪法第4修正案的要求。此一宪法原则也适用于企业的营业场所。因为和住宅的居民一样,一个商人也享有免受官员不合理进入其商业资产的宪法权利。如果没有搜查证,商人的营业场所依然不能被进入和检查。[2] 在中国,商业住宅是否受宪法保护至今仍未明确。在名噪一时的“延安黄碟案”中③,警察未经允许闯入的地方,并非公民的私人住宅,而是其开办的诊所。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非常微妙但却异常重要的问题——公民的商业住宅是否属于宪法权利保障的范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公安机关不但不能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张某进行刑事拘留,反而还存在侵害公民住宅权的嫌疑。当今,我国的市场经济日趋完善,为了保障公民的营业自由和商业秘密,商业住宅理应纳入住宅权的保障范围。否则,在未获得搜查证的情形下,公权力可以随意侵犯公民的营业场所,公民的经营自由就会形同虚设。另外,营业场所存放大量的文件,可能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其价值不菲,如果不对商业住宅加以宪法保护,在公权力面前,任何企业就毫无秘密可言。 2.固定住宅与移动住宅 按照住宅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住宅分为固定住宅与移动住宅。固定住宅是指建立在不动产上供公民生活、工作的物理空间,例如公民的住所、宾馆酒店的客房等。移动住宅是指能够移动且能为公民提供休息和出行方便的物理空间,主要包括汽车、船只与飞行器等。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从未将汽车等视为住宅的一种,从而将移动住宅排除于宪法保障的范围。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汽车等传统奢侈品逐渐进入寻常百姓家,移动住宅的保障显得越来越重要。也正因为如此,在美国,汽车属于第四修正案所指的财产,在一般情况下,警察必须取得搜查证后才能对汽车进行搜查。宪法禁止不合理的搜查适用于汽车和其他机动车。[3]因此,在美国,汽车属于宪法住宅权保障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