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风险社会对宪法的挑战 人类从来没有、也永远不可能完全掌握自己的命运,而是受制于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因素。在这种意义上,风险是与人类社会共存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风险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在工业化进程开始之后,人类对抗自然界风险的能力逐步加强。然而,任何新的技术在改善人类生活条件的同时,往往也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在18世纪工业革命之后,新技术带来新风险的例子,可谓举不胜举:现代分子生物技术的进步,导致了转基因食品的出现。然而,这种食品长期对身体健康的影响,至今尚未可知;核裂变的原理被运用于生产核能,而核电站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目前,美国科学家已经培育了世界首例人造生命,并将其命名为“人造儿”。研究人员认为,这项技术具有广阔的运用前景。然而,人造的有机体在扩散到自然界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基因变化,导致不可预见的灾难。①正是在工业化导致技术革新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新风险的大背景之下,以贝克(Ulrich Beck)、吉登斯(Anthony Giddens)为代表的社会学家进行反思,首先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贝克认为,风险就是系统地处理现代化本身所导致的危险和风险的方法。②按照吉登斯的观点,风险社会是“越来越关注未来(和安全)的社会”。③这两位社会学家都从现代性的角度来看待风险社会。 宪法面临风险社会所提出的挑战。从世界历史来看,现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于18世纪,是对刚刚出现的现代国家(modern state)的规范。④作为一种全新的政治统治形式,产生于欧洲的现代国家结束了中世纪各种统治权力分散于教会、国王、领主等封建势力的状况,所有统治权力集中到国家手中。⑤宪法的任务,在于建立创设、规范各种具有正当性的国家权力。⑥虽然当时无疑也存在各种风险,尤其是来自自然界的风险,但是,宪法并未对此单独作出规定。从其在西方18世纪产生过程来看,宪法着眼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而并不特别对人们所面临的风险作出回应。究其原因,在于工业革命尚未真正展开,宪法并不面临后来工业社会中新技术的使用所带来的风险。然而,随着200多年来工业化一路高歌凯进,其同时给人类社会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明显。时至今日,人类社会不仅存在自古以来固有的各种风险,而且还必须面对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技术所导致的潜在风险。就其潜在危害而言,后者远远超过了前者。在这一背景之下,世界各国宪法就面临一个问题:对于各种风险、尤其是现代技术所带来的风险,宪法是否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下文将立足中国宪法,展开讨论。 二、宪法自由权防御功能不足以应对风险 为了回答这一疑问,我们首先需要考察我国宪法文本以及理论是否包含应对风险的因素。风险问题,几乎和各部分宪法条款都存在或松或紧的联系。例如,我国宪法总纲部分的一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应对风险的规范。其中,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宪法对于环境风险的直接规范。在国家机构部分,相关条款则规范如何配置权力以防范、对抗风险的问题。就基本权利部分而言,基本权利保障公民享有各种自由和权利,而风险恰恰直接构成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严重威胁。例如,转基因食品、核电技术的运用所带来的风险一旦成为现实,将大规模危害公民根据宪法第33条第3款所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以及根据第13条享有的财产权。由此可见,风险问题虽然也涉及宪法总纲和国家机构部分的规范,但是与基本权利的关系是最密切的。有鉴于此,我们着重研究基本权利条款对于风险的规范。我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政治权利(主要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等几种类型。就这几种类型而言,政治权利保障公民通过选举参加政治生活的权利,平等权禁止国家进行歧视,受益权则要求国家提供物质帮助、教育等服务,和风险的关系较弱。相比之下,以人权条款所保障的生命权、健康权为代表的自由权对公民所提供的保障,最容易受到风险的威胁,应当成为我们研究的重点。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自由权包括财产权、言论、出版、机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外,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也属于自由权。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无法向公民提供工作岗位,因此劳动权不再可能是受益权,只能解释为一项自由权,即国家不得侵犯公民进行劳动的自由。如前所述,除了这些自由权以外,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受到国家尊重和保障的人权,也包含了一些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自由权,例如生命权和健康权。由此看来,我国宪法规定了众多属于自由权的基本权利。传统上,以自由权为典型代表的基本权利规范公民-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含义,是国家不得实施侵犯行为。换言之,只要国家不作为,自由权就能够得到保障;相比之下,受益权则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向公民提供相应的服务。非常明显,按照自由权的逻辑,国家是潜在的侵害者,是最重要的风险源,只要对国家设定了禁止侵犯的义务,则公民的有关自由就能够得到保障。然而,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公民的自由权面临很多来自第三人的风险。综上所述,转基因食品对健康是否具有危害,至今尚未可知,科学没有证明存在危害,但是也无法排除存在危害的可能性。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转基因食品构成了对公民健康的风险(而不是现实的危害)。由于此类风险来自第三人如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商、经营商,自由权的传统防御权功能是针对国家的,无法对公民提供保障。甚至,第三人自身还可以援引自由权的防御功能,对抗国家对其行为的干涉。例如,如果国家限制、禁止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则持有转基因食品的公民可以援引宪法第13条对公民财产的保障,要求不以禁止转基因食品的方式来侵犯公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