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5.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10)06-0126-07 现代西方最有影响的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认为:凡是可以说的东西都可以说得清楚;对于不能谈论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1]。对于迄今为止的学术界和公安执法实践而言,警察权是属于可以说而没有说清楚的问题之一。本文从最基本的法律文本依据和近代以来关于警察权的解说入手,力图梳理清楚警察权的职能、性质和本源,以及当代警察权内涵的转向问题。当代中国的警察权面临着重大挑战,应研究并确立以执法思维方式为核心的警察权,而警察权的管理与服务职能都应以执法职能为前提。 一、警察权:学术困惑与文本缺失 警察权在教科书和研究著作中已越来越普遍地被运用,但对其准确的释义、内涵与外延的理解并没有达成基本共识,有的著作中虽有提及,但语焉不详。早在上世纪80年代,警察权就已经在我国教科书中出现[2]。但并没给予清晰的界定,而是描述性的。作者认为:警察权属于国家,是体现警察职能的一项国家权力。警察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主权。公安机关的职权,是国家所赋予它的警察权。从上述要点来看,警察权是等同于公安机关的职权,是行政权之一种。进入21世纪,警察权更加频繁地出现在各种著作中,但对其性质、内涵与职能的进一步明确和理解也更加凸显重要。 陈晋胜在其著作《警察法学概论》一书中使用了警察权,但并没有明确界定。其在论述警察机关性质时指出:我国的警察机关,即公安机关,它是指国家为行使警察权,实现警察职能而设立的执行、实施国家公安法律、法规,管理国家公安事务的行政机关。在此,他把警察权作为一种专门的权力提出。从“公安机关为行使警察权,实现警察职能”来看,警察权等同于警察职能。其后又有论述,“我国的警察机关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警察权。警察权是警察机关完成任务,实现目标的基本手段”[2]。问题在于:第一,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中并没有出现“警察权”这一术语,何来“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警察权”。第二,没有明确界定,从此处的上下文来看,警察权等同于警察权力。而从书中两处出现的“警察权”对比来看,警察权一方面是警察职能,另一方面是警察权力,而警察职能与警察权力是否能够等同使用,值得商榷。因此,从《警察法学概论》一书来看,警察权作为一个术语到此时可能已经约定俗成的使用了,但其内涵仍不明确。 对警察权概念界定、特征描述和分类内容全面阐述的是高文英在《警察行政法探究》一书中,作者认为警察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切权力。狭义的警察权仅指警察行政权。应当从三层含义理解警察权的概念。警察权与行政权的概念有交叉,警察权中的一部分包含在行政权里面,但警察权又与行政权不同[3]。此外,作者还区分了警察权与警察职权,认为警察权与警察职权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的关系。虽然此后还描述了警察权的特征、类别和内容,但并未指出警察权的核心特质,在论述警察权的法定性时,还将警察权视为警察的职权,与前面论述相矛盾。 上述对于警察权的学术探讨,虽有从简到繁,内容也渐显丰富,但仍不可避免出现将警察权与警察职权、警察权与警察职能相等同的问题。都将警察权视为一个人所共知,不需确定内涵与外延、约定俗成的警学之术语。理论界探讨警察权出现分歧和不清晰是难免的。根本的问题在于,迄今为止,在我国所有现行关于“警察”与“公安”的法律文本中,尚未规定和出现“警察权”这一范畴。警察权在法律文本中的缺失足以说明这还是一个尚未得到我国立法机关认可的术语。与警察权最为直接有关的法律应是我国现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在我国现行宪法全部138条正文和31条修正案的文本中,没有出现“警察”这一术语,“公安”共计出现了六次。其中三次是以“公安机关”的形式出现,是作为行政机关之一。两次是以“公安”出现,是属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一个部门出现的,与其他行政机关并列出现。还有一次是以“公安部队”出现的。如果从新中国已颁布的宪法文本来看,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出现了二次“人民公安部队”和一次“人民警察”,将人民公安部队纳入军事制度和武装力量,和现行宪法的“公安”在根本性质方面是不同的。《共同纲领》中出现的“警察”是新中国宪法中唯一的一次。1954年宪法只出现了一次“公安部队”。1975年宪法出现一次“公安机关”。1978年宪法出现一次“公安机关”。总之,从新中国正式颁行的四部宪法文本来看,没有出现“警察”,而出现“公安”,基本上是以行政机关的性质出现的。 1995年2月28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对人民警察执法职务活动及其相关规定的基本法律,但也没有规定“警察权”。从法律文本来看,指公共权力机构时,一般用“公安机关”,指具体人员和组织时,一般用“人民警察”。综观整个法律文本,与涉及“警察权”相似的表述主要有:“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第1条);“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第4条);“职权”(第二章标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