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族群政治与大国能力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期,为处理战败帝国统治下的若干“民族”的政治自治问题,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了“民族自决权”理论,主张任何一个民族均有权自主决定自身的政治存在及其类型。同一时期的列宁提出了类似的主张。“民族自决权”依赖于一个社会学的概念“民族”,提出了一个极其简明的政治原则“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这一理论在威尔逊看来有利于处理战败帝国的政治遗产,构建战后的国家新秩序;在列宁看来却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所有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统治下的“民族”的独立与解放,这是社会主义的国际主义维度。无论如何,“民族自决权”理论在20世纪的非殖民化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历史作用,一大批“民族国家”得以创立,世界性的殖民体系土崩瓦解。但是,这一理论也引发了若干多民族国家的“分离主义”运动,作为国际政治理论的“民族自决权”理论被应用到国内政治领域,造成了许多国家长期的纷争与动荡——这一理论后果并未被最初倡议者所足够认识。① “民族”这一概念本为社会学概念,是对具有特定的语言、地域与文化(宗教)认同的社会群体的概念化,本身就是一种安德森所谓的“想象的共同体”。但是,当“民族”概念与“自决权”或“国家”联合使用时,其就由一个描述性的社会学概念上升为一个规范性的政治学概念。“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国内化加剧了一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多民族的大国的内部紧张,俄罗斯、中国、加拿大等国均不得幸免。晚近以来,中国西藏和新疆地区相继发生较大规模的少数民族骚乱事件,严重威胁着中国整体的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为回应这一现实挑战,部分学者主张还原“民族”的“族群”本色,将其与“自决权”或“国家”脱钩,将民族政治降格为内部性质的族群政治,以尊重国家统一和宪法秩序为前提,以“自治权”和“参与权”置换“自决权”。这是政治修辞学的一种策略尝试,也是“族群政治”话语日益强势的精英共识。不过,也有学者对这一政治修辞学的简单转换的实际效用发出质疑,称之为一种“掩耳盗铃的方案”②。笔者认为在政治实践中,修辞或理念的作用不可低估,这一转换包含着实践性的政治智慧,以及对宪法之“统一伦理”的肯认。但即便如此,也不意味着相关的冲突已经获得圆满的解决,我们只是实现了问题论述框架的简单切换:从国际政治框架转换为国内宪法框架,从一个“前社会契约”框架转换为一个“后社会契约”框架。 经过100多年的奋斗牺牲,我国开启了一个相对稳定而系统的现代化进程。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们为“大国崛起”奠定了基本的物质基础和初步的制度基础。但是,围绕边疆治理的“族群冲突”一直困扰着中国的“大国能力”建设。如果中国不能发展出一种治理边疆族群冲突的系统化制度模式,就不可能对国内政治负起责任,从而更不可能在国际上成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所以,中国的内部族群治理能力显然构成了中国之“大国能力”的重要内容,是对中国和平崛起的基础性挑战。 本文的核心问题意识即来自于对中国族群治理危机的制度性焦虑。这一问题牵涉历史、政治、法律、宗教甚至国际层面的诸多复杂因素,③ 笔者无法一一加以探索。这里只能提供一种比较的思路,从对中欧小国瑞士的族群治理经验的初步探索,为我们思考中国的族群治理提供一种值得参考的经验模式。 二、独具特色的公民联邦制 提到中欧小国瑞士,也许大多数人的印象都是“美、富、自由”,有一种“人间天堂”的感觉,但对支撑这一切的观念基础和制度基础也许并不熟悉。瑞士除了自然风光、历史人文和工业特色之外,其宪法制度也是别具一格的,比如作为直接民主的“公民投票”在瑞士仍然普遍存在,瑞士没有横向的违宪审查制度,瑞士没有作为“新君主”的总统或总理,等等。回到族群治理的主题,瑞士是族群多样化最为突出但又是族群和谐程度最高的国家。瑞士有四种官方语言,按人口比例依次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罗曼什语(瑞士1999年《宪法》第4条),其中最后一种语言所占人口比例不足1%,表明了瑞士宪法的平等精神。瑞士又是宗教多样化的国家,其中天主教和新教比例接近1∶1,新教内部又有路德宗和加尔文宗之分。瑞士不同州之间的经济社会差别也很大。族群以宗教和语言分界,这是很自然的认同与归属原则,至今有效。在历史上,瑞士也并不是一个宗教宽容、族群和谐的政治社会,茨威格的《异端的权利》就极其辛辣尖刻地揭露了宗教改革一代宗师加尔文如何残酷迫害作为“异端”的科学家塞维特斯和神学家卡斯特利奥。④ 瑞士也是历经宗教改革与宗教战争之阵痛才最终走向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的。⑤ 笔者在瑞士访学期间,与其宪法学家讨论瑞士宪法制度时,其最为称道之处即瑞士宪法的“安顿多样性,建构统一性”的制度功能。故讨论瑞士的族群治理经验不仅有趣,而且富有意义。 关于瑞士族群治理的模式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和概括。阿兰德·利法特和杰哈德·雷姆布鲁斯曾提出一种“联合民主理论”来解释瑞士的族群治理模式,其基本内容如下:“在联合民主的情况下,存在一些独立的、内部一致的、隔绝的社会集团;他们反映了社会阶级、宗教语言和(或)种族差别;他们有一小群领导者,这些领导者赢得追随者们的支持,他们愿意并能够通过使用各种联合决策手段,以一种和平方式解决集团间的争端。”⑥ 论者还举出联邦行政委员会、政党政治甚至侏罗州新建过程的决策模式为例加以说明。所谓的“联合民主理论”也可以看作是瑞士“族群联邦制”的一种决策民主形态,但它观察的焦点是族群领导者(精英)之间的和解与联合,没有将瑞士宪法中的“公民身份”凸显出来。在一些宏观政治决策的经验观察中,“联合民主理论”对族群精英的政治行动确实具有很好的解释力,但是它是否切中了瑞士族群治理的本质,笔者存有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