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11/17(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0)05-0132-14 公民参与作为公共参与的一种重要表达形式,是治理理论针对西方民主制度的阙如进行反思后的一种回应,体现着公共治理的基本价值。在法治国家构建的实践中,公民参与的水平愈高,国家治理就会变得越发民主和高效。公民参与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社会公民性型塑和公民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国家治理活动的民主化、法治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公民参与作为倚重社群主义和合作主义的民间治理的重要表达形式,正逐步成为公民及社会组织参与公众决策的重要民主表达方式和途径。 一、早期俄罗斯法治思想启蒙与当代俄罗斯社会权利观 俄罗斯地处欧亚大陆,介于东西方文明之间,其哲学、文化、宗教等深深打上了东西方文明的烙印。从民族起源来看,俄罗斯应属于欧洲。但它的大部分领土却分布在亚洲,这种地缘上的毗邻关系和文化上的交叉背景决定了俄罗斯民族思想的复杂性。 产生于17-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治、宪政、民主、人权、分权以及市民社会等西方自由观念,是西方法治国家发展的启蒙精神,是民主思想在社会生活实践的产物。洛克在其著述《政府论》中提出:在政治社会产生之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们之间彼此是平等而自由的,但由于人类利己的天性又导致人们的自然权利处于不安定的危险之中。为了保护人们的权利免受各种侵犯和威胁,于是人们便“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相互订立契约,把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让渡给社会,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①按照洛克的观点,立法和行政及司法权力均来自于人民的同意和委托,政府成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不受他人(也包括政府本身)的非法侵犯和威胁,因此,如果政府背离了人民的委托而滥用权力,人民便有权解除契约。洛克所倡导的这种人民主权理论,成为公民参与的最初理论基础,深刻地影响着俄罗斯早期自由思想的产生。 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也对公民参与做过理论阐释。他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政治体制和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进行了深刻阐释,并提倡公民应积极为争取参与权而斗争。卢梭认为,自由是人类应有的最高价值,而自由的概念首先必须建立在政治参与之上,除非每个人通过参与行为做出具有社会责任的行为,否则便不存在保障其自由的法律,也无法形成所谓的“公益(general will)”或体现正义的法律。而正是这时,个人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正是个人在参与中所体现的自由价值及其对自由的心理感受,才使人本身不断提升自己,并成为自己的主人,而且人们也不能随意放弃所享有的这种自由。卢梭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② 在以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所主张的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等思想的影响下,俄罗斯自然法学派的学者通过一系列著述,如Н·И·巴里延科的《法的实质、国家的法律联系的学说》(1903年)、С·А·卡特梁列夫斯基的《权力与权利》(1905年)、Д·萨莫科娃索夫的《法与国家》(1907年)、В·А·萨维尔斯基的《国家法的普遍化与俄罗斯化》(1912年)等,阐述了“法来自社会契约”的结论,并解释说:“这个契约是用权利进行限制的,而这种限制的依据来源于牢不可破的自然法”。③ 伴随着17、18世纪以英、法、美等资产阶级国家在争取民主、自由与人权方面相继取得胜利,以及“权利观”在法学领域的广泛运用,公民参与的主张与诉求渐次被确立在各国的立法(首先是宪法)中并得到了切实的保障,成为公民政治权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公民参与权还集中体现在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 17、18世纪的欧洲是资产阶级革命蓬勃发展的时代,而民主自由思想对正处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上升时期的俄罗斯产生了深刻影响。彼得一世和叶卡捷琳娜时期,都曾开禁过国家对公民权限制的范围。但欧洲早期的思想启蒙并未能改变俄罗斯人治决定一切的社会现实,按照俄国著名思想家费多托夫·格奥尔吉·彼得罗维奇的说法,俄罗斯的一些进步思想是对欧洲法律文化的不成熟的理解和吸收。此时的俄国,个人权利的获得仅仅表现为帝王的赐予,而且不同等级还存在差别。不过,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历史的进步意义。在俄罗斯公民权利范围扩大的同时,国家权力也受到了相应的限制,开始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的稍许分离,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工商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也为今后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作了铺垫。④ 19世纪后期,俄罗斯社会对公民权利观的基本认知较之前期相比有了较大的发展,正逐渐趋于成熟。Н·М·科尔库诺夫提出,为了实现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应合理限制国家的活动。还有许多俄罗斯研究者把国家的未来、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同作为构建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的立宪制联系起来,他们指出,法治国家要求在一国国内各个层面(包括私人关系方面、政治方面以及公民和国家政权的关系方面)均实行法的统治,否定任何君主专制政体和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滥用。⑤ 西方法治观念在俄罗斯的全面接受和发展始自19世纪末的最后30年至20世纪初,远远晚于法治理论在西方的发展。俄罗斯早期自由主义者的代表们(如К·Д·卡维林、Б·Н·齐切林、Т·Н·格拉诺夫斯基、Б·А·柯斯佳果夫斯基、П·Н·米留科夫、П·И·诺夫哥罗采夫)非常熟悉西方的民主、人权和法治理论,他们甚至亲眼见证了这些先进思想是如何促进了西方国家文明进步的。他们是西方先进思想和理论的推崇者,他们甚至试图在本国以这些理论来解决面临的具体现实问题。同时,俄国资本主义经济迅猛发展和资本阶层的不断壮大也扩大了法治和自由主义思想在俄罗斯社会生活中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