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为什么能从自身的历史逻辑中发展出市场经济并进而导致工业革命的发生和近现代经济增长?可以说,原因诸多、争讼不断。但作为一个不容争议的事实,英国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通过法律制度视角来审视英国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既具有较强的线索性、针对性,又具有较强的启示意义。由于在英国市场经济的生成和发展过程中,产权、市场、公共财政的确立构成了其关键环节,且它们又与宪政、代议制民主密切相关。故此,本文拟重点以产权、市场、公共财政在英国的确立为关节点,结合宪政、代议制民主在其过程中的作用,来考察和审视宪政民主制在英国的形成及其对英国市场经济生成所起到的根基性作用。 一、宪政传统与私人产权的发达 (一)英国的财产权利主要是从中世纪时期发展和进化而来的 宪政传统使得英国人的权利合法性外在于国家,而根源于社会认可与历史传统。“权利先于任何世俗政府——这就是人法所不能废止或不得限制的权利,这就是源自宇宙最伟大的立法者上帝的权利。英国人的自由权不是君主或议会特许的权利,而是原初的权利”。①其中,包括财产权利,英国的财产权利,其合法性外在于国家权力。而追其根源,英国财产权利主要是直接从中世纪时期发展和进化而来的(尽管有对希腊和罗马法律制度的复兴与借鉴,但所起的只是间接和辅助作用)。②史实表明,在中世纪西欧社会中,“这是我的财产因为它是我从父亲那里继承来的”的说法是论证所有权合法化的主要方式,强调财产的私有化是经过大家一致同意而形成的,而从不认为是国王授予的产物。在中世纪西欧的财产权利发展史上,有关财产权利的争论中主要强调的是,财产是“天然形成的”,是“习惯的产物”,这是一种以社会共识和集体记忆为基础的所有权合法性论证模式。如发生争执,争执的当事人通常会主张“因时效而取得的权利”(prescription)。也就是说,在这些诉讼中,任何人只要能举证证明其占有并且耕种该土地的时间比其他人都长;或者更理想的是,证明他的先祖已经这么做了那么他就会获得诉讼的胜利。“这是一种由于时间的流失而变得神圣起来的所有权”。③中世纪西欧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所遵循的也正是此路径。中世纪西欧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渊源于9世纪法兰克王国的采邑制改革:当时的法兰克王国由于缺乏资金,难以维持自身官僚制度的正常运行,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办法是将地产作为封臣为王国服务的报酬,使得国王从最开始就把土地分给了星罗棋布的大大小小的骑士和贵族。“从理论上讲,在君主与封臣这样的政体之下,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君主所有,其余人只能有条件地拥有土地。地产被封臣作为采邑而持有,但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君主,……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附带条件的土地保有权在不可抗拒的力量的推动下演化成为完全的所有权。……早在公元10、11世纪,在法国、英国、意大利和德国,封臣将采邑传给后代就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尽管这些世袭采邑按规定不能进行让渡,实际上到了12世纪,让渡这些财产的做法已变成了十分普遍的现象。通过这种方式,采邑就无声无息地变成了私有财产”。④ (二)英国的财产权利,既表现为又受保障于中世纪西欧等级、特权式的自由 中世纪西欧的私人财产权利,既表现为又受保障于中世纪西欧等级、特权式的自由。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常常说,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一种脱离常轨的例外,在这里不能不指出这样一个经验事实,就是这些特权都是以私有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这种吻合的一般基础是什么呢?就是:私有财产是特权即例外的类存在(Gatlung daseim)”。⑤中世纪西欧私人财产权利起源就表面看来表现为时间论证和共识性达成,而如进行深层剖析可以发现是多方合力作用的结果,其中结社、等级集团因素尤其不可忽视。史实表明,中世纪西欧的自由与权利,是赋予某些等级或某些人以特权的意义上的自由。以等级集团为依托对于自由与权利的保障意义重大,其主要体现为依赖等级集团“集体互保自卫”。如作为英国自由制度基石的1215年《大宪章》,就是贵族团结集体抑制国王任意侵犯贵族私人财产的产物。事实上,中世纪西欧与同期东方国家的一个最大不同,就是结社和社会自组织的发达。⑥从权利保障和发展的角度看,社会成员的自组织程度是衡量权利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因为,“单个的人是没有什么力量的。但是,即使在存在一般的社会组织的地方,除非他们能够与他人联合起来从事增进他们的特殊利益的共同行动,个别的成员就仍然是没有力量的”。⑦结社权、社会组织权的分享,使得多元权利主体中没有一个能强大到足以消灭其他势力而占有整个社会。于是,只能通过契约和法治化关系来界定与平衡多元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封建制度者,不外代表一种复杂的社会阶层组织,在此一社会组织之中,恒别为种种相异之阶级,上下相叠,每一阶级各负有特别之义务,享有相对应之特别权利者也”。⑧并且,国王和其他人一样生活于中世纪西欧封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边界之内。可以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也正是宪政与法治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因为宪政与法治,“其目标都是要建立这样的社会——每个人都能在现存的法定权利及义务框架下,享有自行决定其行为的特权与责任,而尽量不去依靠统治者进行裁断的权威。……这乃是西方世界对人类历史的特殊贡献之一”。⑨ (三)近代早期英国将等级、特权式的权利普及为一种基本权利 英国人的权利确实是从少数人开始的,如作为英国自由制度基石的1215年《大宪章》,就是只赋予贵族以自由与权利而没有惠及大多数人的封建宪章。近代早期英国私人财产权利的形成,主要在于英国社会开始将这种等级、特权式的权利普及为所有英国人平等享有。而究其根源,很大程度是由于英国社会各阶层斗争博弈的结果。中世纪西欧各国的国王都致力于摧毁其他社会各等级的特权,以便扩大王室的权力,英国也是如此。不过,英国与其他大陆国家不同的是,英国贵族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倾向将自己的权利向其他社会各阶层普及以换取其他社会各阶层同他联合起来以制约王权。在此过程中,一方面,英国贵族的权利得以保全。“贵族的权利得到明确承认,他们的优势地位日益扩大,变得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英国其他社会各阶层,通过将贵族的自由与特权向自己普及也从中获益。例如,英国的市民工商业阶级“在反对国王的斗争中,在加强其传统的贵族式自由的努力中,他们加入贵族的队伍;而他们得到的好处,不仅是人身与财产安全之类一般的利益,还得到对商业与工业的特殊保护”。可见,英国的“现代自由主义,从其起源上说,绝非单单与此冲突中的一方存在关联,而是与冲突双方、甚至冲突本身存在着关联。如果不存在某特权阶层的有效抵制,君主制唯一的成果,只能是把人民变为奴隶;如果没有君主专制主义同样的努力,特权体制不论扩展到何种程序,永远也不能跨越特权与自由一词本意之间的鸿沟——这样的自由,便是使特权越来越普及,直至使特权自行废止的程度”。⑩事实上,近代英国权利的扩张,一方面,是主体;一方面,是内容。权利主体扩张表现在对《大宪章》中“自由人”的扩大性解释上,“自由人”被解释为不再是仅仅与贵族阶层有关,而开始指涉所有英国公民。即“通过大幅度地扩大或者更新它的含义和通过给它一个新的、比以前扩大的社会基础,这种解释的确改变了这一法律文件的封建性质(甚至今天在英国它仍然被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在此意义上,的确可以把《自由大宪章》看作现代自由和宪政政府之‘母’”。(11)而权利的内容也逐渐扩张为生命、自由、安全和追求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