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哈贝马斯把公共领域和社会生活中的其他两个领域:私人领域和政治权力领域区分开来之后,学术界就开始对于如何理解公共领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理解公共领域的概念。只有准确地把握了公共领域的概念才能准确地说明公共领域在现代民主制度建构中的作用。 一、公共领域:哈贝马斯的理想建构 要理解公共领域,就必须首先理解“公共”一词的含义。阿伦特说:“公共”(public)一词,“首先意味着,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以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1]38。在社会生活中,当我们说,某个东西是公共的,那么这就意味着,它是可以被许多人共同看到或听到。从字面意思上来说,“公共领域”是指人们可以自由进入的领域。按照这样的理解,买卖商品的市场是人们可以自由进入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也是公共的。[2]17同样,某些国家机关也是可以自由进入的,因此,国家机关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是公共的。 尽管如此,但只有在公共领域中的东西才具有最广的公共性。应该承认,无论是市场还是政府在一定意义上都是公共的。比如,市场上所有待出售的商品都是可以被公众看到的,可以进行评价的。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是供不确定的大众来消费的。就这些意义来说,市场也具有公共性。但是,市场上待出售的东西又都是家庭所私有的。参与市场交换的人是作为私有者(私人)而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而私人所具有的财产是不能被公共使用的。因此,我们把市场领域理解为“私人领域”。哈贝马斯指出:“我们称市场领域为私人领域;称作为私人领域核心的家庭领域为私有领域。”而私人占有的物品都是属于家庭的,家庭也需要依靠市场来满足自身的需求。因此,私有领域也被深深地卷入市场之中。[3]59阿伦特把这个维持个人生存的领域理解为私人领域。政府的行动常常与这个国家的所有人有关,对于所有的人都产生影响。政府的许多行动必须是公开的,议会的讨论也必须是公开的。哈贝马斯强调,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公共性成为国家机构本身的组织原则”[3]93。从理论上来说,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以公民的身份来参与其中的活动的,他们不能以私人的身份,把私人利益作为自己工作的目标。但是,政府行动的有效性依赖于一种暴力强制的力量。虽然政府的行动与所有的人相关,但是政府的决策却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共同参与的。因此,我们把政府行动的领域理解为公共权力领域,其中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政治权力领域类似于阿伦特所说的社会领域。 在公共权力的领域中,人是以公民身份参与政治活动的,他的职业行动不受私人利益的影响;在私人领域,个人是作为私有者而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而公共领域的参与者既是私人,又是公民。作为私人,他有自己的生活体验,有自己的利益,作为公民,他又会与其他人一起交流生活中的体验、探讨共同的社会规范、评价他人的社会行动、为自己的利益辩护。哈贝马斯强调指出:“成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永远都是建立在组成公众的私人所具有虚假身份的基础上,在其中他们扮演着作为物主和人的双重角色。”(译文有所改动)[3]59在公共领域中,人既是私有者;又是公民。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只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阶段,人作为私有者才具有了公民身份。在此前的社会中,一些人是没有私有者身份的。比如,大量的奴隶和农奴是没有私有者身份的,他们不是公众中的一员,他们也不具有平等的人的资格。有些人虽然是私有者,或者是私有家庭中的成员,但是他们却没有公民的身份,不是社会中的平等一员,他们也被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比如,贵族家庭中的妇女。当然,在资本主义制度刚刚诞生的时候,那些能够参与公共领域的人都是有财产的人,同时也是有文化的人。那些缺乏必要的文化知识,没有财产的人也不能参与公共领域。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私有财产,越来越多的人获得了参与公共领域的必要的文化知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在不断扩大。 这里所说的公共领域是指,人们就他们私人生活中的共同问题进行相互交流的领域。哈贝马斯这样来规定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4]446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是一个人们相互交流而形成的“社会空间”。当然,这个社会空间不是布迪厄所说的那种标志着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的社会空间坐标系,而是人们之间所产生的话语交流的虚拟空间,“这个空间原则上是一直向在场的谈话伙伴或有可能加入的谈话伙伴开放的。也就是说,要阻止第三者加入这种用语言构成的空间的话,是需要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4]447。于是在这个社会空间中,人们交流的方式有许多,两个人相遇是一种交流,一群人的汇聚是交流。这些都是与在场的公众联系在一起的。但是,虚拟在场的交流伙伴(比如,通过电视等大众传媒,散布在各处的听众所组成的交流伙伴,一本书的读者等)也构成公共领域。于是,哈贝马斯说,“公共领域与这种亲身到场的联系越松,公共领域越是扩展到散布各处的读者、听众或者观众的通过传媒中介的虚拟性在场,把简单互动的空间结构扩展为公共领域的过程所包含的那种抽象化,就越是明显”[4]447。对于哈贝马斯来说,通过话语交流而进行的观点、内容交流的领域都属于公共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