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60(2011)04-0026-07 整整100年前的1911年,舍勒发表了首篇以现象学为基础的文章“论自身欺罔”(
ber Selbstt
uschung)。 这篇首次带有清晰现象学印记的论作,在1915年被大幅扩充,并更名为“自身认识的偶像”(Die Idole der Selbsterkenntnis)收入《文章与论文集》出版。[1](PP213-292)① 遗憾的是,这篇堪称舍勒“现象学的宣言书”的论著发表一百年来,在有关舍勒现象学思想的研究中一直没有得到与其本身意义相称的重视。② 本文的意图主要就在于,通过对舍勒有关“欺罔”(“自身欺罔”和“价值欺罔”)的现象学研究去展示欺罔问题在舍勒现象学时期诸论域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 一、“自身欺罔”与内感知的认识论 舍勒在该文一开篇就在对相关概念的区分中界定了“欺罔”(T
uschung)的本质。一方面,欺罔与“真-假”(wahr-falsch)无关,因为后者属于命题和判断句的范畴,我们可以说一个判断句是真的或假的,但不能说它是欺罔的;另一方面,欺罔也不是在“对-错”(Recht-Irrtum)的意义上说的,因为后者主要涉及判断和推论行为,我们可以说一个判断行为是对或错的,但同样不能说它是欺罔的。欺罔在根本上处于“前逻辑”的领域,它与“直观之物”相关。[1](P225)欺罔的根本对立面是“自身被给予性”,但是这里预先要注意的是,这个“自身被给予性”中含有的“自身”与舍勒所说的“自身欺罔”中的“自身”并非同一个意思,确切说,“自身”欺罔的对立面应该是“自身”的“自身被给予性”。换言之,我们可以称一个直观是“自身被给予的”或者“欺罔的”,也可以说对“自身”的直观或者认识发生了欺罔,或仍然是“自身被给予的”。 很可能是出于对这种可能导致的误解的担心,舍勒在1915年不再直接用“自身欺罔”这个标题,而是改用“自身认识的偶像”,后者也可以表述为“自身认识”之欺罔。与人们常常将“真-假”称作一个命题的“真值”相类似,舍勒将“自身被给予性-欺罔”称作直观或认识行为中的“认识值”(Erkenntniswert)。[1](P217)欺罔的本质就在于:“本身并不在此的东西却直观地被给予”[1](P216)。这样一种“认识值”在舍勒所讨论的关于认识的标准中是最为基本的,只有摆脱了期罔,获得一种自身被给予的认识,相即性的认识才有可能,进而正确地判断和对真命题的表述等等才得以可能。 那么,所谓的“自身欺罔”又究竟意味着什么呢?质而言之,在“自身欺罔”这个表述中,“自身”构成了“欺罔”的主项,或更明确地说,自身欺罔无非意味着“自身”的被给予本身是欺罔的,它们没有如其自身地被给予,或者说,它们没有获得“自身被给予性”。那么显然,“自身”在这里标识的就是一个对象域,或者说一个直观行为、认识行为的对象域,所以我们也可以说,在这里“自身认识”发生欺罔了。或者如舍勒跟随培根那样,去谈论一种“自身认识的偶像”[1](P215)。 在舍勒看来,培根富有教益地在外感知(
u
ere Wahrnehmung)或外界自然对象的感知领域展开了“偶像”学说,他本人所要做的则是将这种所谓的“偶像”说深入到内感知(innere Wahrnehmung)或自身感知(Selbstwahrnehmung)领域中去。舍勒说:“就如当今和晚近的许多学者和哲学家所认为的那样:与对自然界的外感知不同,内感知是不会产生欺罔的,在这里体验本身与对体验的明见的和相即的认知是恰好相合的”[1](p215),然而这样一种源于笛卡尔的学说根本上是谬误的,这种谬误的理论恰恰构成了对“心灵世界的对象”之认识的一种根本性的障碍。舍勒的目的就是要从根本上质疑这种内感知相对于外感知的绝对明见优势。 舍勒的这一论著先后用过两个标题,即“自身欺罔”和“自身认识的偶像”,它们都与“自身”相关,但是纵观该论著全文,几乎全都是在讨论“内感知”,而且舍勒本人最终还明确区分了“内感知”和“自身感知”,似乎这里有文不对题的嫌疑。需要指出的是,舍勒在这里用的“内感知”或者“自身感知”或者标题中的“自身认识”,基本上还是在传统的意义上使用,它们指的无非是对于“心灵世界的对象”的感知或认识,而在这一意义上,传统哲学是将二者等同的,对“自身”的感知无非就是朝向“内”的感知(图根特哈特[E.Tugendhat]所批判的“看的隐喻”!)。舍勒最终将会驳斥这一等同,而且在舍勒看来,“自身认识”的欺罔之所以会发生,很大程度上就是导源于人们将“自身认识”等同于内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