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世界,多元社会是一个普遍现象。具有不同文化背景和生活方式的群体、不同的政治派别、社会集团持有不同的广包学说(comprehensive doctrines)、价值观和信仰,却又共存于一个社会当中。这种现象相当广泛地存在着,如何维护这些多元社会的稳定,巩固其社会秩序的道义基础,以实现民主宪政的合法统治,这是当代政治哲学需要认真讨论的一个重要议题。罗尔斯提出了自己的一套论述,并且与社群主义者等进行了争论。其中的核心观念是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以及必须回答的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我们在此主要讨论罗尔斯晚期的核心论述,并且就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进行一些理论上的澄清。 一、稳定性与政治中立 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是政治哲学家一直考虑的重要议题。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反复论述了秩序良好的社会中的正义原则。而秩序良好的社会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其公民接受作为该学说根基的两个正义原则。然而,在多元民主社会,不仅存在宗教、哲学和道德等广包学说的多元化,而且还存在那些不相容却合乎情理的广包学说的多元化现象。① 这些学说没有一个是公民普遍认可的,谁也不能预期在不远的将来,其中的一个学说能够得到全体或接近全体公民的认可。正如罗尔斯所明确指出的,“政治自由主义断言,出于政治目的,合理但不相容的广包学说的多元化是在宪政民主体制下自由制度的构架内行使人类理性的正常结果。政治自由主义还断言,合乎理性的广包学说并不排斥民主体制的实质。当然,一个社会也可能包含不合理、非理性甚至疯狂的广包学说。”② 这恰恰表明,罗尔斯在考虑到学说多元化的复杂问题之后,《正义论》中有关秩序良好社会的观念就变得不现实了,因为它不能在可预见的最佳条件下实现它所提出的原则。 罗尔斯认为,如果我们充分认识到现代性不可克服的多元性,并且又认识到道德和宗教观的多元性处于公共理性的限度之内,那我们将只能为一种有限形式的自由主义作辩护。关于善的广包观念的分歧是不可克服的。只有在政治的领域内,自由主义才是可辩护的。因此,文化、道德和传统的问题都包含在对正义的合理说明之中;自由的政治思想只需要接受现代世界特别是其自由政体的不可消除的多元性。鉴于民主文化合乎理性的多元化的事实,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目的是揭示公众为基本政治问题作辩护的合理基础之可能性条件。如果可能,它应当规定这一基础的内容,并说明它为什么是可接受的。为此,就必须把公共观点与许多非公共的观点区别开来,并解释公共理性何以采取目前的形式。而且,它必须在合乎情理的广包学说之间保持不偏不倚。 这就是所谓政治中立性的核心论题。这种中立性可以用多种方式来表示。比如,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不抨击或批判任何合乎情理的观点。这包括它不批判、更不排斥有关道德判断真理性的任何特定的理论。它只是断言这种真理性的判断是从某个广包的道德学说的观点得出的。在考虑了所有事情之后,决定哪些道德判断是真理,这并不是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哲学所承担的任务。这里,罗尔斯坚持的观点是: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与真理观念不相干,因为真理观念无论如何都要定出一种学说的是与非,即便是相对意义上的是与非,而他的政治自由主义考虑的是各种对立的、不相容的广包学说何以共存于一个民主社会的现实政治问题,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定出谁是谁非。 罗尔斯认为,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中政治观念的视角与广包学说的多重视角的二元性,其根由不在于哲学的二元性,而在于以合乎理性的多元论为标志的民主政治文化的特殊性质。通过考察历史上许多观念争论和演变的历史事实,罗尔斯得出结论:“政治自由主义(以及一般自由主义)的历史起源于宗教改革及其后的事变、16和17世纪有关宗教宽容的长期争论。类似于现代对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理解正始于那个时期。正如黑格尔所看到的,多元化使宗教自由成为可能,当然这并不是路德和加尔文的本意。自然,其他的争论也是十分重要的,如以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设计的恰当原则来限制国王的绝对权力。”③ 在罗尔斯看来,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与综合自由主义的区别在于,在有关基本道德的问题上,它并不采取一种普适的立场,而是让当事人以从不同的综合观点看是适合自己的方式来作出回答。政治自由主义只在明确的正义政治观念上持有自己的信念,而道德哲学的一般问题则不是政治自由主义所关注的对象,这也就是说,政治自由主义的性质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它只限于政治领域,而对于人们自身的具体信仰、所持有的哲学与宗教等广包学说不感兴趣。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回答稳定性的基础问题。 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关于作为公平的正义和重叠共识的论述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和批评。特别是社群主义者经常指出,罗尔斯所表述的自由主义具有内在的缺陷,因为它依赖于抽象的人的概念,并且采用了个人主义的、非社会的人性观念,等等。这也就是所谓“无牵无挂的个人”,而社群主义者既批评罗尔斯正义理论所依据的“原子式个人主义”,也批评其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中立性学说。罗尔斯则认为,诸如此类的批评之根源在于未曾看到原初境况的概念。在将《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与《正义论》作了比较以后,罗尔斯总结了他所理解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这是政治自由主义的一种形式。他还补充说,作为公平的正义是自由站立的(free standing)观点,而重叠共识的观念则属于对稳定性的说明;在对政治建构主义观念的论述中包含了对合理与理性的更详细的说明,以此来确定实践理性中正当与正义的原则。这些论述表明,罗尔斯从康德道德哲学出发所系统阐述的正义理论并没有就此中断,而是进一步延续和发展到政治自由主义之中。就立论的目的而言,正义原则和政治自由主义的重叠共识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防止因为不公正地对待公民而造成社会伤害和崩溃。正义原则主要面对秩序良好的公民社会,而重叠共识则是针对多元化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