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1)01-0010-06 2010年2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叶闯教授的《语言·意义·指称:自主的意义与实在》一书,对语言的自主性与意义和指称的关系做了新的解释。我特别注意到,叶闯教授在书中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其中一个重要观点是对“语义学指称”和“形而上学指称”的区分。他把自己的新观点称作“语义学指称观”,而把传统的指称理论归结为“形而上学指称观”。这里暂且不去讨论他提出的指称观是否成立,我要质疑的是,能否把传统的指称观统称为“形而上学指称观”?进一步的问题就是,究竟什么是“形而上学指称”? 一、早期语言哲学家论“指称” 从现代哲学的语言转向开始,哲学家们对指称问题的讨论就是与意义问题的讨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在早期语言哲学家那里,意义问题其实就是指称问题,因为了解了一个词的指称是什么,也就知道了它的意义。当然,这种情况并非完全一致。这个说法对罗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早期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等人是合适的,但对弗雷格(Friedrich Ludwig Gottlob Frege)则不同,因为弗雷格对指称的看法与罗素等人还是有很大不同的,而且正是由于这种不同,达米特(Michael Dummett)才会认为,罗素等人其实并没有真正继承弗雷格的思想,或者说,后来的语言哲学家们对弗雷格的理解更多地是误解。 那么,弗雷格究竟是如何论述指称问题的呢?应当说,他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他著名的《论意义与意谓》一文中。由于读者们对这篇论文非常熟悉,所以无需在这里重述他的观点。但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他所谓的一个名称的“意谓”(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指称”)应当是指一个确定的对象,而不是指概念或关系;而且,这样的对象正是对应于这个名称的意义。这样,我们似乎就得到了如叶闯教授在书中所批评的看法,即弗雷格(如同其他西方语言哲学家一样)是把“指称”与“指称物”混为一谈了。如果我们同意叶闯教授的这个指责,接下来要问的却是,弗雷格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混同?或者说,“指称”概念在他那里究竟是什么意思?我们知道,弗雷格首次严格区分了“符号”或“名称”、“意义”和“意谓”或“对象”。他的主要工作是要指出,在我们通常认为的符号与对象之间的区分之外,还应当存在这两者区分之间的东西,这就是“意义”;深究一步,意谓是以意义为转移的,而不是通常认为的相反情况。而这种颠倒式的看法的根据则在于语言的表达本身。所以,我们可以说,弗雷格是从语言出发考虑指称问题的。我们从他的论述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一个专名的意谓是我们以它所表示的对象本身;而我们同时所有的表象则完全是主观的。在二者之间是意义。”①“我称为对象的东西,只有与概念和关系联系起来才能得到更确切的讨论。”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弗雷格在这里所说的“我们以它所表示的对象本身”:这个“表示”本身只能是语言的,而且,根据弗雷格在《论概念和对象》中表达的思想,对象是与句子中的主词相关联的。罗素和维特根斯坦后来都正确地指出,弗雷格对专名的讨论没有严格区分真正逻辑上的专名和摹状词,而他使用的许多专名都不过是缩写的摹状词而已。其实,弗雷格更关心的不是专名的指称,而是句子的指称,因为他认为只有句子才能表达思想。 关于句子的指称,弗雷格的论述早已成为经典:“我们不得不把一个句子的真值看作它的意谓。我把一个句子的真值理解为句子是真的或句子是假的情况。”③应当说,弗雷格在文章中更多讨论的是句子的意义,而不是句子的真值。或者说,在他看来,对句子真值的关心是与句子的意义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一个句子的真值就是它的意谓,那么一方面所有真句子都有相同的真值,另一方面所有假句子也有相同的意谓。由此我们看出,在句子的意谓上,所有细节都消失了。因此我们绝不能只考虑句子的意谓,但是纯思想也不能提供认识,而只有思想与其意谓,即其真值一起才能提供认识。”④从这些论述中不难看出,弗雷格讨论句子的意谓完全是为了讨论句子的意义,这也是他区分意义与意谓的主要目的。如果我们把这样的讨论看作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讨论,显然就违背了弗雷格建立意义理论的初衷。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无法把弗雷格的意义理论看作是形而上学的,因此,我们也不能说弗雷格意义上的指称是“形而上学指称”。 按照叶闯教授的解释,“‘形而上学指称’是指语言在实际使用中执行的一种实践功能。在这个指称概念下,指称对象是语言之外的形而上学对象,指称功能的实现依赖于语言外的形而上学状况”⑤。当他把传统的指称理论归结为一种形而上学的指称观时,他似乎是根据以上的解释来说明传统的观点。这里的传统观点当然是以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的观点为代表。但是,如果弗雷格的观点并非形而上学的指称观,那么,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似乎就代表了这种形而上学观点。然而,只要是仔细分析一下他们的论述,我们就不难看出,他们的思想也并非属于形而上学的指称观。 在《论指示》中,罗素明确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我要提出的指称理论的原理是这样的:指称词组自身决不具有任何意义,具有意义的是指称词组出现在其语词表达式中的每个命题。我相信,在指称问题上所出现的困难,全部都是对于其语词表达式包含着指称词组的命题进行错误分析造成的结果。”⑥由于在罗素看来,专名的意义就等于专名的指称(也就是叶闯教授所说的“指称物”),因此他在文章中并没有讨论专名的指称问题,而是讨论类似专名的摹状词的指称问题。然而,通过严格的逻辑分析,罗素对摹状词的指称得出的最后结论却是与外部世界的对象完全无关的。因为在罗素看来,只要是没有经过直接经验的语词定义,都可以最后分析为包含了这些摹状词的语句。这就是他在文章的结尾所表达的思想:“当出现我们没有直接亲知的、然而仅仅由指称词组定义而知的事物时,通过指称词组在其中引入这一事物的命题实际上不包含此事物作为它的一个成分,但包含由这个指称词组的几个词所表达的诸成分。”⑦这样,罗素实际上是把他所谓的指称词组看作仅仅是在句子中才起作用的句子成分,而不是根据指称词组所指称的对象是否存在。更直接地说,罗素是在表面上消除了摹状词的指称功能,但真正的意义则在于把指称问题化解为语言内部的问题,也就是逻辑问题。这样,所有关于通常认为的指称对象存在的问题都可以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加以解决。这正是罗素提出摹状词理论的最终目的。由此可见,罗素的指称理论并不是在提倡一种形而上学的指称观,也不是把外部对象的存在看作确定摹状词意义的标准,相反,所有名称的意义都只能在它们所出现的句子中得到确定。事实上,罗素曾考虑过按照经验主义的认识论方式构造自己的名称理论,但由于遭到维特根斯坦的批评而最终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