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10)11-0065-13 海德格尔在概括存在问题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时指出:“迄今为止的一切存在论(常译为本体论)当然把‘存在’‘设为前提’”,① 各门科学所做的主要工作就是“按存在者的基本存在法相来解释存在者”。② 一个“无需深究、谁都懂得”③ 的常识或事实是“存在总是某种存在者的存在”,④ 从认识上说,人们对被认识到的存在者中的存在总是有某种领悟的。从语言上说,当人们说某物存在时,人们似乎知道它指的是什么,如所指的不是空无,而是某种真实的实在或法相或属性。作为语词的“存在”是一个实词,表述的是人们对作为存在者中的有其独立地位的存在的认识。在海德格尔看来,这些看法表面上是无懈可击的,其实隐藏着对存在的遗忘,或将“存在的意义”“隐藏在晦暗中”。⑤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本体论的一个紧迫的任务就是重提存在的意义问题,“将存在从存在者中崭露出来,解说存在本身”。⑥ 海德格尔为此几乎可以说是殚精竭虑。无独有偶,年龄稍长、同为德国哲学家的弗雷格不仅有与海德格尔相同的经历,而且,首创分析哲学的运思路径,并将其运用于存在意义的分析之中,得出了与海德格尔大异其趣同时又振聋发聩的结论,如强调本体论中的许多错误和混乱根源于无视“to be”的多种不同的意义,对“存在”存在着误解与误用,而在设想存在时犯了头上安头的错误,以为“存在”是真实的一阶谓词,对象之上除了有广延、运动等属性之外还有客观存在的存在属性。在他看来,“存在”是一个空洞的没有实际指称的概念,因此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存在从存在者中崭露出来。这些分析和看法在引起后来广泛而激烈争论、将存在意义的研究延伸进语义学和谓词逻辑领域的同时,也开了本体论的语言哲学研究进路的先河。 一、“歧义论”与“谨慎的哥白尼革命” 弗雷格和罗素本体论研究的一个特点是对被哲学和常识用滥了的“to be”的用法展开细密的分析,其结果是不约而同地提出了被后来学者称做分析哲学在此问题上的“标准观点”的歧义论。⑦ 就弗雷格来说,他这样做的直接动机就是要消除哲学尤其是本体论研究中存在的许多混乱和错误,例如在论证像上帝这样一些对象的存在时混淆对象和概念的区别、把“存在”当做有实际所指的真实谓词等。弗雷格研究专家哈帕兰塔(L.Haaparanta)说:“弗雷格哲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让人们意识到:把is的不同意义区分开来是极其重要的,指出:我们的许多错误就是由于没有认识到它的多义性而造成的。”⑧ 例如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就是由于混淆了“to be”的谓词用法和存在用法而产生的一种似是而非的错误论证。弗雷格说:“存在与数有相似性,断言某对象存在不过是对零这个数的否定,因为存在是概念的性质。因此对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便崩溃了。”⑨ 在他看来,消除本体论中混乱的一个必要条件及步骤就是认识到并清楚地澄明该词的多义性或歧义性特点。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企图用一个词来代表或用一个句子去界定它,就是愚蠢的。弗雷格是怎样发现该词的多种意义并把它们揭示出来的呢? 弗雷格首先意识到“to be”是自然语言中使用最广泛、表述力最强的一个词,例如,可用它来述说一切别的词,从概念上说,它是人类概念等级系列中的最高概念,可以说超越于一切概念,但它又没有任何内容,外延无限。在许多方面,与表示数的词有相似之处。不仅如此,本体论中的“to be”的意义问题与数字哲学中的数的实质、数词的意义问题有相似之处,因此可借鉴他的数学哲学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他认为,要在关于数词的意义和数的实质问题上避免过去那些极端的观点(如物理学观点和心理学观点等)的摆布,有效地达到预期的目的,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就是坚持语境原则,即在句子关系中分析数词,揭示它在语言中的表现方式进而弄清其实质。(11) 在分析“to be”时,弗雷格强调要揭示其意义,必不可少的步骤就是分析该词出现于其中的句子,即分析它在语句中的实际用法。所得的结论是,该词的意义不是唯一的、统一的,至少有四种不同的意义。当然,此“四重意义说”不是一次性地被发现的,也不是在一本书或一篇文章中予以阐述的,而是在《关于存在的对话》、《算术基础》和《论概念和对象》等论著中分别将它们阐发出来的。 弗雷格的歧义论首先强调,“to be”在大多数运用中是没有存在的意义的,只在一种用法中有存在意义。这一看法的雏形是19世纪为穆勒(Mill)父子所倡导的“二分说”(认为该词有系词和存在两种用法)。弗雷格的发展表现在他认识到:第一,“to be”在语言演变中陆续获得了多种意义,每种意义都被保留在该词之中了;第二,从用法上说,有四种意义,前三种是系词意义,后一种是被一般化了的存在意义;第三,不认为系词用法绝对没有任何意义,每一种都有其特定的意义。先看前三种系词用法: (1)起等同作用的“to be”,如“a=b”或“a是b”、“柏拉图是《理想国》的作者”等。系词前后的两个词的指称、内容没有区别,只是表述方式有区别,如它们的指称和内容分别是用两种方式确定的,或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表述的。他说:“假设┣(A≡B),意思是,符号A和符号B有相同的概念内容,因此我们永远可以用A代替B,反之亦然。”(11) 这就是说,如此使用的“to be”就像算术中的等于符号。就这个词在陈述句中的作用而言,又有四种情况,第一,可以把等同陈述看做是不同语境下的名称替换原则;第二,可以把等同陈述看做是关于两个名称的含义和指称的数量的元语言陈述;第三,可用该词把两个有同一关系的对象关联起来;第四,可用它述说一对象对于自己的关系,如“a=a”。